郑先生在购买手机时,意外发现所购手机竟是商店展示的样机,面对商家的拒绝赔偿,最终他通过法院成功维权,商家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2023年9月,浙江杭州的郑先生和妻子林女士开了一家火锅店。林女士使用的手机已使用了两年多,时常出现卡顿,郑先生便决定为她购买一部新手机。
两人来到手机店,在店员的推荐下,林女士选择了一款6999元的手机。店员告诉他们,这款手机拍照效果非常好,非常适合日常使用。林女士试用后感觉拍照效果令人满意,于是决定购买。
但店员告诉他们这款手机当天卖完了,店里仅剩下他们手上的这个样机,但可以从其他店调货,三天后就能取货。
郑先生不以为意,认为三天时间并不长,便当场支付了6999元。三天后,郑先生和林女士返回店里取手机,店员当场拆封并进行设置。
然而回到火锅店后,林女士发现相册中竟然有几张她和郑先生之前在店里拍的照片。两人顿时意识到问题不对,立即回到手机店要求解释。
郑先生指出,手机中的照片显然是他们在购买时使用过的样机拍摄的,手机显然不是全新机。店员连忙否认,称这款手机是从其他店调过来的新机,可能是误拿了样机,并且表示如果手机已经激活,就无法退货。
郑先生拿出手机中的照片进行证据展示,店员这才哑口无言,并道歉称是由于“拿错了手机”。然而郑先生随即要求店家更换为新机,结果店长出来时表示店里并没有新机,手机店无法履行更换承诺。
最终郑先生愤而提出“退一赔三”,即退还购买款并三倍赔偿。手机店拒绝了这一要求,最多只能办理退货退款。郑先生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手机店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手机店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首先,手机店的行为明显具备欺诈性质。虽然店员声称手机是从其他店调货过来的新机,但根据事后的揭示,店员明知是样机,却依然谎称是新机。样机与新机存在明显差异,尤其是使用过的样机在外观和功能上会出现一定磨损,无法视为全新商品。
其次,商家的“拿错了”解释,显然是故意推卸责任。店员在知道这是样机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推销,并在消费者质疑后试图通过“拿错了”的理由掩盖事实,体现了商家在销售过程中的不诚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若消费者因商家的欺诈行为遭受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在本案中,郑先生购买的手机并非全新机,且他支付了全新手机的价款,因此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郑先生要求退一赔三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郑先生并未因手机使用而产生过多损失,实际上他购买到的并非他所期望的商品,这一行为直接侵犯了他的消费权益。因此法院认为手机店应当承担全额退款的责任,并赔偿郑先生三倍的购买金额。
最终法院裁定手机店需退还郑先生购买手机的6999元,并赔偿郑先生和妻子林女士20997元的三倍赔偿款。
个人看法
网友评论:“他们运气算好的了,还能发现手机是样品,不少人花了高价买手机,却被手机店用样品机坑了,用到坏都不知道。”
如有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区评论留言,免费法律援助!
【免责声明】文章案例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本文由真实故事改编。
往期精彩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