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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陕西官网上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涉及村委会违法占地建设充电桩,处罚金额高达28万!村委会也无权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充电桩?那一个完整的充电站建设流程到底是怎样的呢?到底要经过哪些审批呢?
一
未经批准
无权直接使用集体土地
先来说说这个行政处罚事件。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高家堎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私自于2023年9月占用本村北环路以南集体土地建汽车充电站,面积2800平方米(4.20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和第57条的规定,被处以28万元罚款。
其实相关未经批准就擅自建设充电场站的案例还不少呢?
1、呼和浩特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擅自开工建汽车快充充电站,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被没收,并被罚款。
呼自然资罚决字﹝2021﹞1-11号
呼和浩特市TLD新能源有限公司占用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南苑社区集体土地6.6亩,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汽车快充充电站”的行为。
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合计为13145.8元整。
2、天津某公司违法占用公共土地建设充电桩案
津规资(滨海)罚〔2023〕030号
NL(天津)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大港永明路润泽园北门两侧占用公共土地建设充电桩,2022年9月开工,同年竣工。
处罚: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②对其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 4059 元的罚款(7.38mx550元/米=4059 元)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77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修订)第 57 条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一)项。
3、重庆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及办公楼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08号
该公司违法占用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丰田村黄泥坡村民小组及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瓦子坡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8874平方米新能源充电设施及办公楼
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按10元/平方米计算,18874平方米×10元/平方米=188740元人民币。
二
完整建站流程
1、选择场地并签约
①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停车场以及村集体用地优先考虑。耕地、林地、绿化用地等不予考虑。
②场地产权清晰且拥有土地使用权
③租赁合同至少可以签约5年
④拥有完善的电力接入和配套设施(高压接入点越近成本越低)
2、办理营业执照
①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类型营业执照或个体户营业执照(地方补贴要求有公司资质)
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相关充电桩运营(对有其他营业执照的客户视情况可以直接增进经营范围)
3、手续办理和审批
①充电站备案
在当地发改委备案建设充电项目,需要提交文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赁场地的土地所有权属证明、备案申请表、承诺书、充电站资料和规划设计方案。待项目核验完成后,可以得到项目代码也就是备案证明,也就证明备案完成了。
②土地审核
拿到备案证明后,向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进行土地合法性审核,明确土地性质和产权归属。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没有法律风险。
③规划申请
土地和产权审核后,到当地规划局提交土地使用审核申请,确认政府在未来几年内对该场地无其他规划安排,以保障充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
④建设许可证申请
准备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环境评估等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是充电站合法建设重要凭证,务必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4、供电局电力申请
①根据企业内的容量进行分配,计算出变压器的容量。
②项目负责人到供电营业厅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③供电公司一个星期后进行现场勘察,确定供电方案。一般高压单电源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30个工作日内,供电公司向企业提供书面的供电方案答复单(或《供电方案协议》)。
④ 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向设计单位提供材料。
⑤企业交纳费用。
5、充电桩施工
①电力施工:拿到电力局批复文件和方案。由电力局或第三方施工(,自行委托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应在施工前报供电公司审核后,并向供电公司提供开工报告后,方可进行施工)。
②场地施工:做勘测表,安排施工公司进行报价。由施工方施工:场地修整、挖槽、低压走线、充电桩安装等。完工后,出验收报告(施工预计10-15天,施工时间与天气有关联)
6、验收与运营
①验收:充电站建设完成后,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方面,确保充电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②运营:
▷ 建立运营团队:招聘相关人员,负责充电站的日常运营。
▷ 培训员工: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培训。
▷ 宣传推广: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宣传充电站。
▷ 提供服务:为车主提供优质的充电服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管理法》第57条及第60条相关规定。
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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