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令人意想不到的风波在河南省新野县的偏远山村里悄然掀起。7户普通村民用自家院子里的老式灶台,给附近工地的民工做饭换些零花钱,竟被执法人员以无证经营为由要求整改。更让人瞠目的是,如果不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每户还要面临5000元的高额罚款。这事闹得沸沸扬扬,也让大家不禁思考:执法是为了保护人民,而不是处罚人民。基层执法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法律故事
在群山环绕的小村子里,大部分人家还保留着祖辈传下来的院子大灶台。这些土灶台不仅是做饭的工具,更承载着农家人的生活记忆。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张大娘,看到村边新建工地上的民工们总是吃不上热乎饭,就动了心思。
“这些娃儿在工地上干活辛苦,要不给他们做点热乎饭?”张大娘琢磨着,开始用自家院子里的大灶台给工人们做起了饭菜。她用自家种的蔬菜,再配上便宜实惠的大米和猪肉,一顿饭也就收十来块钱。工人们吃着热乎可口的家常饭,都夸张大娘手艺好。
这事很快在工地上传开了。村里的李婶、王婶等人见张大娘这么做既帮了工人的忙,还能赚点零花钱,也纷纷效仿。渐渐地,给工地民工做饭成了村里7户人家的一份小营生。
可事情峰回路转。一个寻常的下午,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突然来到村里,说是接到举报,这7户人家涉嫌无证经营餐饮服务。执法人员态度坚决:“这是规定,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然每户罚款5000元。”
“俺们就是看工人们吃不上热乎饭,才帮着做一做。这也要办证?”张大娘急得直跺脚。李婶也着急地解释:“用的都是自家种的菜,自家打的柴火,连厨具都是祖传的老物件,咋就成了经营了?”
王婶更是急出了眼泪:“俺们一个月才赚几百块钱,罚款5000,得做多少顿饭才能赚回来啊?”可执法人员不为所动,坚持要按规定办理。
客观分析
这起案件引发热议,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划分民间互助与经营性餐饮的界限。从法律角度看,这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
《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这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而不是限制村民之间的互助行为。
村民们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场地非专用:使用的是自家院子和传统灶台 原料家庭化:多是自种蔬菜和普通食材 规模小而散:服务对象仅限于附近工地工人 盈利性微弱:收费低廉,基本处于薄利状态
这些特征表明,村民的行为更接近于农村常见的互助性、临时性的民间行为,而非《食品安全法》规范的“经营性餐饮服务”。强行要求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背离了便民利民的执法初衷。
从执法理念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于村民这种小规模、互助性质的烹饪行为,更适合采取引导和帮助的方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监管目标: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提供卫生操作指导 建立村民自治公约 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这样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不会打击村民积极性,更能体现执法的人性化和精准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理性。只有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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