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女子拿6.75万元现金去银行换崭新人民币,事后银行联系女子,称多给了女子1万元钱要求返还,女子:离柜概不负责!法院判了

文摘   2025-01-10 11:49   山东  

一场离奇的银行兑钱风波引发热议。甘肃某银行柜员称多给一位女子1万元人民币,要求其返还。可当事人坚称从未收到这笔钱。到底是银行工作人员清点失误,还是当事人有意藏匿?这起看似简单的兑换新钞纠纷,却暴露出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

法律故事

农历春节将至,张会计带着6.75万元现金来到附近的工商银行网点。这笔钱将用于公司年会发放红包,按照往年惯例,需要提前换好新钞。

张会计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资深财务主管,在公司工作已有七年。每到年底,准备员工红包都是她的重要工作之一。“咱们公司的传统,年会发红包都用新钞,让大家图个好彩头。”张会计笑着对同事说。

上午十点,张会计拎着装满现金的布袋来到银行。“您好,我要兑换新钞,麻烦给我换成50元、20元、10元和5元面值的,一共6.75万。”张会计将钱放在柜台上说道。

柜员小王接过钱,开始在电脑上录入信息。很快,她将一沓沓崭新的钞票码放在柜台上:“给您五沓50元、十沓20元、十沓10元,还有五沓5元的。您清点一下。”

就在这时,张会计的手机突然响起。电话是老板打来的,询问年会红包的准备情况。张会计一边接听电话,一边将柜台上的钱往布袋里装。

“好的老板,我这边正在银行换钞票……嗯嗯,都按照您的要求准备的,一会儿就回公司。”匆忙之间,张会计并没有仔细清点钱款就离开了银行。

从监控记录来看,张会计离开银行后并没有直接返回公司。中间去了趟附近的打印店,又在咖啡馆停留了一会儿,前后用了将近一个小时才回到公司。

当天下午四点多,银行柜员小王突然发现账目对不上,少了整整一万元。她赶紧调取上午的监控录像,发现自己给张会计兑换时,似乎多放了一沓100元面值的新钞。

“您好,张女士,我是上午给您办理兑换业务的柜员。经过核查,我们可能多给您一沓100元面值的新钞,金额是一万元,麻烦您核实一下。”小王连忙打电话给张会计。

张会计听后立即否认:“不可能啊,我当时是去换零钱的,根本没拿到100元面值的钞票。再说了,我拿100元去换100元,这不是多此一举吗?”

“但是我们的账目显示确实少了一万元,监控里也能看到柜台上有一沓100元的新钞。”小王解释道。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只拿到了要求兑换的那些零钱。如果你们非要说我多拿了钱,那就请拿出确切的证据来。”张会计态度坚决。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银行多次派人上门协商,张会计始终不认可银行的说法。无奈之下,银行将张会计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这1万元“不当得利”。

客观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的银行需要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确实多给了张会计1万元。

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柜台上确实少了一沓钞票。但是,这段视频并不能证明这沓钱是100张,更无法证明钱款确实交到了张会计手中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明确规定,支付现金必须当面点清,银行封签对外无效。这意味着即便是用塑封包装的新钞,银行也应当在客户面前过机清点。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理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但在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既未执行“双人当面清点”制度,也没有留存确切的交接证据。这些关键程序的缺失,让银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最终,法院认为银行举证不足,无法证明张会计确实多拿走了1万元,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而作为储户,也要养成当面点清的好习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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