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了!浙江,男子下班路上发现225张100元钞票,报警后将钱归还,第二天失主又说丢了500张,要求返还27500元,法院判了

文摘   2025-01-26 12:04   山东  

大街上捡到巨款,第一时间就报警还给失主。本来是一件普普通通的拾金不昧故事,谁知道第二天失主又找上门来,声称丢了更多的钱。一场好心办坏事的纠纷就此展开!竟然还对簿公堂?法院到底会怎么判?

法律故事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小区附近的商业街上,行人三三两两地走过。一个普通的工薪族张明,刚下班吃完饭正要回家。路过一个垃圾桶旁边时,他发现了一个黑色塑料袋。

“这个袋子看着怪怪的。”张明心里嘀咕着,走近一看,惊得差点叫出声来——竟然有一捆捆的百元大钞!

清点之后发现是225张百元大钞,总计22500元。张明立刻掏出手机拨打了110,将这笔钱交给了派出所。

派出所通过调取监控,很快找到了失主刘老板。原来是附近开小店的老板,去银行取钱路上不小心掉了。刘老板连声道谢,还要给张明一些感谢费,张明婉言谢绝了。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没想到第二天上午,刘老板突然找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自己昨天丢失的钱远不止这些,应该有725张百元大钞,还差500张没有归还。

“我昨天在银行取了72500元,你们可以去查监控。”刘老板拿出银行取款凭证,对着张明咄咄逼人,“你肯定私藏了一部分!”

“我要是想贪这笔钱,昨天就不会报警了!”张明气得脸都红了,“我捡到多少就交了多少,一分钱都没少。”

双方争执不下,刘老板一纸诉状将张明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余”的50000元。

客观分析

《民法典》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后的处理原则,张明在发现钱款后立即报警,主动送交公安机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起案件中,关键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刘老板作为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当天确实丢失了72500元。但银行取款凭证只能证明他取了这笔钱,不能证明他丢失的具体金额

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显示,张明上交的现金数额是22500元。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明私藏现金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了张明的说法,驳回了刘老板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拾金不昧固然是美德,但也要注意保护自己。遇到类似情况,最好第一时间报警,让执法部门介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免责声明:本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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