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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无法让相对人顺利签收,是行政机关经常遇到的难题,不少执法人员也对此颇为头疼。执法实践中,受送达人有时不在住所地,电话也打不通,甚至下落不明;即使受送达人稳坐家中,也存在拒收文书或家属拒绝代收的情形。因此,笔者考虑到行政执法送达实际情形复杂且广泛存在的现状,参考《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归纳出七种送达方式,以期为执法机关解决送达难题,避免由于无法送达导致行政执法无效的风险。
责任编辑:胡毓琪 曾庆栋
一
Part.1
直接送达
必备条件 | 送达要求 | 送达日期 | 法律条文 |
首选 | ①直接交受送达人; | 相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民事诉讼法》第88条、《民诉解释》第130-132条 |
②受送达人不在,是自然人的,交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收件负责人; | |||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交代理人、代收人。 |
二
Part.2
留置送达
必备条件 | 送达要求 | 送达日期 | 法律条文 |
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其他代收人在场,并表示拒绝签收相关文书 | ①可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 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民事诉讼法》第89条、《民诉解释》第130条 |
②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 拍照、录像的原始载体显示时间为送达日期 |
三
Part.3
电子送达
必备条件 | 送达要求 | 送达日期 | 法律条文 |
需要受送达人同意 |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 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民事诉讼法》第90条、《民诉解释》第135条 |
四
Part.4
邮寄送达
必备条件 | 送达要求 | 送达日期 | 法律条文 |
直接送达有困难 | 通过EMS邮政速递将文书邮寄至受送达人户籍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 |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民事诉讼法》第91条 |
五
Part.5
委托送达
必备条件 | 送达要求 | 送达日期 | 法律条文 |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 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交当事人 | 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民事诉讼法》第91条、《民诉解释》第134条 |
★
六
Part.6
转交送达
必备条件 | 送达要求 | 送达日期 | 法律条文 |
针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书 | ①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 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民事诉讼法》第92-94条 |
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 |||
③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
七
Part.7
公告送达
必备条件 | 送达要求 | 送达日期 | 法律条文 |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所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需保留均无法送达的证据),才可以公告送达 | ①可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和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 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公告期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民事诉讼法》第95条、《民诉解释》第138-139条 |
②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 |||
③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其他送达的经过; | |||
④公告送达,应当说明送达材料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权利及相应法律后果,但不应暴露当事人的个人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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