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送达全攻略!|实用文书

文摘   2022-09-22 10:0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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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文书无法让相对人顺利签收,是行政机关经常遇到的难题,不少执法人员也对此颇为头疼。执法实践中,受送达人有时不在住所地,电话也打不通,甚至下落不明;即使受送达人稳坐家中,也存在拒收文书或家属拒绝代收的情形。因此,笔者考虑到行政执法送达实际情形复杂且广泛存在的现状,参考《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归纳出七种送达方式,以期为执法机关解决送达难题,避免由于无法送达导致行政执法无效的风险。

责任编辑:胡毓琪 曾庆栋

Part.1

直接送达

必备条件
送达要求
送达日期
法律条文
首选
①直接交受送达人;相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88条、《民诉解释》第130-132条

②受送达人不在,是自然人的,交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收件负责人;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交代理人、代收人。


Part.2

留置送达

必备条件
送达要求
送达日期
法律条文
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其他代收人在场,并表示拒绝签收相关文书

①可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89条、《民诉解释》第130条
②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拍照、录像的原始载体显示时间为送达日期

Part.3

电子送达

必备条件
送达要求
 送达日期
法律条文
需要受送达人同意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90条、《民诉解释》第135条

Part.4

邮寄送达

必备条件
送达要求
送达日期
法律条文
直接送达有困难
通过EMS邮政速递将文书邮寄至受送达人户籍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91条

Part.5

委托送达

必备条件
送达要求
送达日期
法律条文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交当事人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91条、《民诉解释》第134条


Part.6

转交送达

必备条件
送达要求
送达日期法律条文
针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书①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92-94条
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③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Part.7

公告送达


必备条件
送达要求
送达日期
法律条文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所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需保留均无法送达的证据),才可以公告送达①可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和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公告期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95条、《民诉解释》第138-139条
②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其他送达的经过;
④公告送达,应当说明送达材料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权利及相应法律后果,但不应暴露当事人的个人详细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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