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婚骗怎么办?|刑民交叉辩词

文摘   2024-05-10 13:1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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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经媒人介绍,李翔一家来到云南,与杨某相识。四天后,李翔与杨某登记结婚,李翔母亲古蓝给予杨某二十万元彩礼,解决了儿子多年来的婚姻问题,心中的大石头落了地,对儿媳也是百依百顺。回到老家,杨某因嫌上班劳累不愿工作,一家人也不勉强她。杨某先后以被子薄、考驾照、去医院看病等各种理由向李翔一家及亲戚索要钱款,一旦不顺其意就不断吵闹。无奈之下,古蓝每次都陪杨某到银行取钱,前后支取数十万元。
11月,杨某以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到法院起诉离婚,并哄骗李翔同意调解离婚。憨厚的李翔相信了杨某所谓“假离婚”的说法,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也没有告诉父母。而杨某在办理离婚期间,还不断骗取古蓝的钱款。直至12月底,古蓝才从媒人处得知儿子已经离了婚。而此时的杨某,已经远走高飞。
仅仅认识杨某一个多月内,家中前后花费高达三十余万元,一家人越想越不对劲,意识到可能遇到了婚骗。找寻媒人讨要说法,媒人辩解自己只负责介绍,说一家人太老实,被骗了也不知道。无奈之下,一家人找到了崔保华律师团队,将被骗情况和家中困难详细告知。崔律师在分析本案后,指出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分两步走:一是针对杨某涉嫌诈骗75000元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立即报案,遂起草了《刑事立案申请书》,陪同受害人一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二是针对其余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某明显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可依据民事诉讼主张返还。
据此,一个案件两条线,崔律师团队将兵分两路,为当事人依法维权。
以下为《刑事立案申请书》全文,后续案件进展将继续推送。

    (本文地址、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庆栋  江宇浩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报案人】:古蓝,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市XXX区23幢318室,联系电话:13908765432。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曾庆栋,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饭店七楼南一,联系电话:13809024288。
犯罪嫌疑人:杨某,女,1988 年4 月 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XX市XX区24幢270室,联系电话:15678904323。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杨某涉嫌诈骗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3日,李翔、古蓝(李翔之母)、李涛(报案人丈夫、李翔之父)在经媒人介绍与杨某相识。同年10月7日,杨某与李翔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见附件一】。10月30日,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11月22日,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二人同意离婚(笔录日期处空白,后补填为“2023年12月25日”,与离婚调解书落款日期一致)【见附件二】。
在此期间,报案人、李翔及亲友先后向杨某本人给付巨额人民币和其他贵重财物共计281644元【见附件三】。除此之外,杨某还先后多次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报案人财物共计75000元。详述如下:
(一)2023年10月17日上午,杨某告知报案人,其与李翔准备参加驾驶培训及考试,需要人民币20000元。随后,杨某与报案人一同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取钱。杨某从报案人处取得李涛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障卡,操作取款20000元现金(密码由报案人输入)后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内【见附件四】。
当日下午,报案人与杨某一同前往“XX”驾校办理报名及缴费手续。杨某在手机上进行报名操作后,告知报案人,培训费已经缴纳了。但经向驾校工作人员“钟”姓男士核实,驾校并未收到培训费,杨某辩解钱付给了教练员“陈晖”。2024年3月20日上午,报案人来到“XX”驾校核实,杨某只向驾校缴纳了1500元报名费,至今未发生其他费用,亦未参加任何驾驶培训【见附件五】。
(二)2023年10月22日,杨某得知报案人曾经给付媒人120000元,便称自己曾经被媒人索要过20000元,一再要求报案人把这20000元“还”给自己。随后,杨某与报案人一同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取钱。杨某从报案人处取得李涛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障卡,操作取款17500元现金(密码由报案人输入)后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内。另外的2500元由报案人从家中留存现金中取出后付给杨某【见附件四】。
2024年1月7日下午13点,报案人与媒人通话(号码15678923455),媒人告知其并未从杨某处收到所谓的20000元报酬【见附件六】。
(三)2023年11月9日,杨某告知报案人家中被子太薄,需要钱买被子(隐瞒了其于2023年10月30日已起诉离婚的事实)。随后,杨某与报案人一同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取钱。杨某从报案人处取得李涛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操作取款5000元现金(密码由报案人输入)后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内。但其后杨某并未实际购买被子【见附件七】。
(四)2023年11月13日,杨某以回贵阳老家需要花钱为由向报案人索要人民币10000元(隐瞒了其于2023年10月30日已起诉离婚的事实)。随后,杨某与报案人一同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取钱。杨某从报案人处取得李涛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操作取款10000元现金(密码由报案人输入)后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内【见附件七】。
(五)2023年11月23日,杨某隐瞒起诉及已离婚的事实,以需要“看病”为由,向报案人索要20000元。随后,杨某与报案人一同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取钱。杨某从报案人处取得李涛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操作取款20000元现金(密码由报案人输入)后放入报案人随身携带的包内,回到家中后交付给杨某【见附件七】。
2023年12月29日,报案人从媒人处知悉杨某与李翔已离婚的事实,十分吃惊和气愤,便质问李翔,李翔解释:杨某告诉自己是假离婚。2024年1月7日,迫于压力,杨某向李翔退还了所骗款项20000元。
2024年2月1日,报案人、李翔、李涛委托代理人向杨某寄递了《律师函》一份,要求杨某退还高额彩礼及骗款336644元。杨某于2024年2月6日签收,至今未归还高额彩礼及骗款,亦无任何回复【见附件八】。
 二、杨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据此,杨某于2023年10月17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3日、11月23日(虽退还20000元赃款,但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索取和收受的款项合计75000元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且数额巨大。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其一,从犯罪客体上看,杨某骗取报案人75000元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报案人的个人财物所有权。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杨某在向报案人索要财物过程中,通过虚构自己需要报考驾驶证、向媒人支付报酬,隐瞒起诉及协议离婚的事实等方式,使得报案人陷入错误认识,向其给付人民币合计75000元。其三,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杨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依法负全部刑事责任。其四,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杨某故意虚构事实,甚至在协议离婚后次日仍再骗取报案人财物,非法占有之故意十分明显。
 综上所述,杨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报案人75000元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报案人有权向贵局进行报案和控告。恳请贵局对杨某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古蓝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曾庆栋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
 一、李翔和杨某结婚证各一份;
二、1.XX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短信截图一张;2.XX人民法院《调解协议》一份;3.2023年12月25日《民事调解书》一份;4.李翔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
三、彩礼及贵重物品清单及相关凭证:
1.照片一张。证明:10月6日,报案人在宾馆应杨某要求向其交付200000元现金作为彩礼。
2.黄金首饰质量保证书四张。证明报案人、李翔于2023年10月9日应杨某要求花费54844元为其购买黄金等首饰;
3.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证明李翔的姐姐于10月12日应杨某要求向其转账10000元;
4.小米销售专用票据一张。证明李翔于10月29日应杨某要求花费8800元为其购买手机;
5.亲友陈述:8个亲友于11月3日应杨某要求向其给付现金8000元。
四、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交易流水一张;
五、XX车管所驾驶证电子化管理系统截图三张;
六、报案人与媒人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录音10分18秒媒人陈述未收到20000元;
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借记卡卡交易流水一张;
八、《律师函》及EMS妥投记录一份;
九、律师委托代理手续一份;
十、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崔保华律师近年经办刑事案件链接:



实战辩词
精选并实时上传各类代理词、辩护词、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发表法律类论文、评论。创始人崔_保_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优秀律师,先后当选电台十大风采律师、最受听众喜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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