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2019年1月29日,明都市某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某0104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判令许某银和张某发偿还原告姜某龙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怀疑许某银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代理人申请调查令,成功调取到许某银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至其妻子名下的证据。遂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2021年2月3日,明都市某宁区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决,撤销了许某银向其前妻转移房产份额的行为。
2021年9月,姜某龙申请恢复执行,某淮区法院以房产未变更登记回被执行人许某银名下为由,不同意恢复执行。姜某龙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但该院收到执行异议后既不立案,亦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自2022年3月起,姜某龙逐级向明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区、市、省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2023年12月9日,姜某龙终于等来了江南省高院(2023)某执监809号执行监督函,载明:“本院已发出执行监督函,要求某淮法院对你的异议依法审查处理。特此通知。”收函后的姜合龙满心欢喜,重新燃起了对法律的希望。
然而,满怀期望的姜某龙再次陷入无助与茫然——某淮区人民法院仍不立案审查执行异议,且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置上级监督于不顾,把法律规定当儿戏,视当事人权利如草芥!
2024年4月19日,姜某龙分别向明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查部门寄递了《督办申请函》(致明都市中院函PDF版附后)。姜某文及本代理人在翘首期盼的同时,不禁要向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明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问:你们的司法监督失灵了吗?对某淮区人民法院知法违法的行为,还要纵容到几时?
注:文中司法机关真名隐,采代称。同案另十三篇文章见文末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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