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那么,什么是公正司法呢?总书记又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由此可见,公正司法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衡量标准是受到侵害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的行为有无受到制裁和惩罚。公正司法又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二是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一份生效的判决书不能依法得到执行,那么,公平正义依旧是空中楼阁。笔者姜合龙对许某、张某拥有债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许某、张某在限期内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姜合龙申请执行,因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后姜合龙发现许某曾在数年前通过离婚协议方式将房产转移至前妻名下,遂向南京市JN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该院于2021年8月判决撤销许某转移房屋权属的行为。2021年9月判决生效,姜合龙向秦淮法院提供了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但该院以房产未变更登记回被执行人许某名下为由,不予恢复执行。2021年12月,姜合龙依法提起执行异议,该院收到执行异议后既不立案,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姜合龙不服,依法于2022年3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寄递《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该院指令秦淮法院对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立案审查。南京中院收到上述文书后未依法履职。嗣后,姜合龙多次向市、省两级司法机关提起执行监督的申诉,2023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执监809号通知书,告知姜合龙:“你向秦淮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院不予恢复,对你的执行异议不审查。本院依法立案监督后查明,秦淮法院已依法查封涉案房产。本院已发出执行监督函,要求秦淮法院对你的异议依法审查处理。”然而,秦淮法院始终未对姜合龙的执行异议依法审查处理。根据层级监督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至四条规定,姜合龙于2024年4月19日、5月22日向南京中院督察处寄递了两封《督办申请函》,再次要求该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秦淮法院对执行异议立案审查处理。南京中院先后于2024年4月20日、5月22日两次收到《督办申请函》。然而,该院有关同志仍然不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该二函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毋庸置疑,绝大多数人民法院的干警们始终能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以实际行动捍卫着法律的威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然而在本案中,历经几许期盼、几度失望后,笔者不禁要向南京中院发问:你们的司法监督失灵了吗?针对秦淮法院不依法办案、拒绝改正错误的行为,请履职,莫失职!同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