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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文,王倩虽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ZJ市JK区人民法院开具的249900元转账支票,但该款仅能弥补王倩部分装潢损失,距离王倩实际装潢损失363021元,尚欠113121元,遂王倩继续求助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崔律师研究案情后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倩可以向ZJ市JK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装潢损失差额及合理期待利益损失向名义出租人ZJ市JK区SY大酒店和实际出租人欧阳*主张。下文为王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全文。了解更多案情,请阅看本日另四篇推文及文末同案链接。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倩,女,汉族,19**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44,住JS省ZJ市JK区***新村*区*号***室,电话:***********。被告一:ZJ市JK区SY大酒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负责人:欧阳*。被告二:欧阳*,男,汉族,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78,住ZJ市SD新村*幢***室,电话:***********。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13121元(计算方法:363021元-249900元=113121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与戴**(被告二欧阳*的妻子、已去世)商谈,于2014年7月9日与被告一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承租欧阳*、戴**夫妇名下位于ZJ市JK区THW路158号SD大厦*楼房屋,用于经营茶楼。被告一为名义出租人,被告二为实际出租人。租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租金4万元/年,押金1万元。被告一和戴**在协议甲方处分别盖章、签字。次日,原告转账向戴**支付5万元(第一年房租和押金)。尔后,原告斥资数十万元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2014年11月,贵院对案涉房屋安排上门评估时,原告始知所承租的房屋已于2012年被法院查封。原告遂向被告主张装潢损失,无果。后经与贵院执行局沟通,案涉房屋拍卖期间仍暂由原告继续承租。因案涉房屋年久失修,贵院同意由原告进行维修,以维修费用冲抵租金。案涉房屋第一年(2014.9.18至2015.9.17)的租金原告以转账方式向桂某付清;第二年(2015.9.18至2016.9.17)的租金原告已向贵院提交了维修发票/收据;第三至四年(2016.9.18至2018.9.14)的租金,原告与贵院协商一致,通过电梯、供电系统、电器漏水等维修费用进行冲抵。2014年12月15日贵院通过司法程序,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含装潢)进行整体评估,并将房屋价值和装潢价值分项评估,即评估总价258.5万元,其中房屋价值216.4万元,装潢价值42.1万元。拍卖过程中,贵院曾有计划,若案涉房屋整体拍卖成功,将从拍卖款项中支付相应的装潢款项给原告。对此,申请执行人ZJ市C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和被执行人欧阳*均知晓。后因案涉房屋三次流拍,2017年1月5日贵院作出(2015)京执恢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3**-5号裁定”),将案涉房屋以第三次流拍价222.9万元以物抵债给典当公司。期间,原告始终积极与贵院沟通装潢损失赔偿事宜,一直未得以解决。2018年9月14日,贵院对原告进行强制清退。2019年4月3日原告才知晓上述377-5号执行裁定书,遂于2019年4月9日以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贵院提交了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其后又多次跟贵院联系无果。原告又分别向ZJ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递《执行异议申请》,向ZJ市JK区人民检察院寄递《执行监督申请》等材料,积极维权,主张自己的装潢损失。2019年12月25日,原告收到贵院开具的249900元转账支票,该款用于弥补原告部分装潢损失。但原告装潢实际损失为363021元【计算方式:涉案房屋及装潢的评估价为258.5万元(其中房屋评估价为216.4万元,装潢评估价为42.1万元),以物抵债时总体作价为222.9万元,所抵债务中与房屋价值对应的数额为186.5979万(222.9万/258.5万*216.4万=186.5979万),与装潢价值对应的数额为363021元(222.9万/258.5万*42.1万=36.3021万)】,二被告尚欠原告装潢损失113121元(363021元-249900元=113121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ZJ市JK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崔保华 戚艳丽
2020年 12月 18日
附:
1、起诉状副本2份;
2、证据清单及材料3份;
3、律师委托手续1份。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王倩,女,汉族,19**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44,住JS省ZJ市JK区***新村*区*号***室,电话:***********。被申请人(被告一):ZJ市JK区SY大酒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负责人:欧阳*。被申请人(被告二):欧阳*,男,汉族,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78,住ZJ市SD新村*幢***室,电话:***********。增加诉讼请求
王倩与欧阳*、ZJ市JK区SY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1102民初5**号】贵院正在审理中,现增加诉讼请求:四、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8万元。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被申请人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申请人时,故意隐瞒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事实,致使申请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形下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并斥巨资进行装修,经营茶社。同年11月,贵院对案涉房屋安排上门评估时,申请人始知所承租的房屋早已于2012年即被法院查封,2014年3月贵院立案执行。贵院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催促要求申请人撤离,茶社无法正常经营。2018年9月14日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被迫关门停业。《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第八条第2款:“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非法解除、终止本合同,承担未履行合同期间年承包金的30%的违约金。”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2014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申请人实际使用期限(含不正常的使用期)为2014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4日,因被申请人的欺骗行为,致合同未能履行期限为4年。故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8万元(计算方法:年租金*未履行期限*30%,即4万元*4年*30%=4.8万元)ZJ市JK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保华 戚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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