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龙漕沟事件谁担责?——2022年8月15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新闻全接触》|媒体访谈

文摘   社会   2022-08-26 21:3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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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王鹏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2 年8月15日16:30-16:45

频  率:FM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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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四川彭州市龙门山镇龙漕沟突发山洪,目前遇难者已上升至7人。8月14日凌晨,彭州市融媒体中心发布消息称,截至8月13日24时,经省、市专家组全力救治,“8•13”突发山洪灾害3名重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灾害已造成7人死亡,尚有3名轻伤者住院观察,生命体征平稳。而近期,在一些网络平台上有着不少宣传龙漕沟徒步、露营、玩水的推荐信息,引起舆论热议,使得龙漕沟成为网红景点,游客陡增。龙门山镇政府及当地村民称,龙漕沟并不是风景区,它无任何旅游设施配套,环境承载能力有限。

故此,导致此次事故的责任谁承担?崔保华律师做客南京新闻广播《新闻全接触》进行解答。

主持人文青:我们接下来要连线到的是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崔保华律师,跟大家来分析一下这件事情,崔律师你好。

崔保华律师:二位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文青:您看这个意外发生之后,有很多的朋友都会想,作为一个景点,龙槽沟的管理部门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我们知道现在龙槽沟的这发生山洪倾泻的地区,它其实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景点,而是一个由别人吹捧成景点的一个地方,当地也发出了相关的警示和提醒,那我们的管理部门还需要担责吗?

崔保华律师:我认为龙槽沟的管理部门在这次事件中是不需要担责的。一般来说,如果某一个经营性的场所,比如说某个景点、公园,这些场所的经营者有一个保障消费者或者游客安全的义务。民法典的1198条规定,在这些经营性的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我们按照这个规定推理,承担责任的前提一是他们是一个经营者,当然也是管理者;二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这次事件中,我注意到龙槽沟的河岸两边,其实设置了很多警示牌、标志和横幅,在告诫大家,这个河道很危险,不要下河。同时还安装了防护的相关设施。而且当地的媒体也在短视频账号上发布提醒,说相关的区域是危险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无需承担相关的责任。

主持人文青:但是你看这个龙槽沟被短视频平台和一些旅游博主硬生生的炒成了一个网红景点,所以想问问您,就是像网红博主发布这种暗含了风险的视频,他需不需要担责?作为一个社交平台,他又应不应该为他这种审核不严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崔保华律师:首先,我们分析一下网红博主在这起事件中需不需要担责的问题。我们所谓的担责,一般来说就是一个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四个要件。要件一是要有这种违法行为,比如说我们发了一个帖子,内容含有一些虚构的事实,那你这个这个行为是不妥的,甚至是违法的。要件二是要有损害的结果。本案中导致了七人的死亡,显然是有损害结果的。要件三是违法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发布这个帖子,是不是必然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有其他的损害结果发生?可能并不直接有关联性,就算这个帖子发布了,吸引了很多游客,但现场仍有很多提示标牌。要件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一点非常关键,我们关心的是这个网红博主发帖子有无恶意?他的动机是什么?如果这个网红自己也到现场去体验过,一看到这个地方,风景相当秀丽,而且夏天也是个避暑的好地方,他也没有经历过这种惊心动魄的场面,甚至没有感觉到危险性,那么仅仅是一个正常的推广,没有明显的过错。上述四个要件同时成立才构成侵权。什么情况下他的主观有过错呢?如果这个网红博主他的动机是经营类的,卖帐篷、小吃等,为了吸引大家过来故意发这个帖子,而且明知道这个地方很危险,就是要把游客引流过来,那他主观上有过错,我认为大部分的博主可能不是这个动机。综上,应该说多数的网红帖子不一定能够构成侵权。

主持人文青:那社交平台在播出时也没有审慎地注意到存在的风险,那需不需要担责呢?

崔保华律师:我们民法典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说,社交平台对自己平台上所发布的这些帖子,是有审查义务的。但是这个审查并不是每篇文章逐个审查,毕竟社交平台里面自媒体太多了。若有人来投诉说某个帖子可能侵犯到我的权利了,此时社交平台应当马上启动审查程序,如果发现有问题,要及时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还要及时告知涉嫌侵权的发帖人。若社交平台发现帖子存在侵权的情况之下,既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审查,也未屏蔽,进而导致这个侵权结果进一步扩大,甚至造成严重的其他后果,网络平台要承担侵权责任。若网络平台明知自己平台上的网络用户发的帖子是错误的,但为了网络平台的流量而故意不屏蔽,不采取措施,那无需投诉人去投诉,也可以认定这个网络平台侵权。

本案中,目前还未看到确切的证据证明某个网络平台是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已经告知平台不要发。若有这样的证据出现,已经告诉了某个平台不能再转发这样的帖子,而这个平台仍在转发,甚至有增无减的话,那么导致恶劣的严重危害结果,这个平台也将难辞其咎。

主持人文青:那是不是也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说当地的政府如果已经告诉小红书、抖音这些平台的话,他们在审帖的时候,还是把这些推荐帖给播出去的话,他们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崔保华律师:是的,我认为至少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主持人王鹏:好的,通过崔律师的介绍,我们发现这里边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行为人自己要有意识,我去的这个地方是不是有危险性?而且看着边上有这么多的警示和提醒,也应该觉察到这里是一个不适宜露营等的地点。

崔保华律师:是的。

主持人王鹏:谢谢崔律师今天为我们解答疑惑,往后我们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再跟您请教,谢谢您。

崔保华律师:好的,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他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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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并实时上传各类代理词、辩护词、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发表法律类论文、评论。创始人崔_保_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优秀律师,先后当选电台十大风采律师、最受听众喜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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