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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系列案件中,众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且已经与相关法院进行多次沟通,相关法院应当受理;其不受理,亦应当在七日内出具书面裁定。三家法院既不受理亦不作出裁定的做法显然违法,严重侵害了众原告的诉讼权利。2024年2月18日,众原告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进行书面投诉,指出:该院系三家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有权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及时纠正三家法院对投诉人的起诉即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以下为投诉函全文。案件后续进展请持续关注《实战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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