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前文。2023年12月26日,崔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羁押听证申请书》各一份。崔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如召开羁押听证会,将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准确的审查决定。
2024年1月11日上午八点三十分,羁押听证会如期召开,除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外,部分社会人士受邀参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对易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日,易某被取保释放,与家人重聚于龙年新春佳节前!
本文推送的为王某《羁押听证申请书》全文,其余关联文章请继续关注本公众号的后续推送。另请关注文末逮捕后有效辩护的其他案件链接。
办案助理 责任编辑:韩宁宁
羁押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辩护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易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于2023年9月10日被QY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贵院批捕,现被羁押于CC市QY县看守所。申请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提请贵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易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详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据申请人了解,易某经营的多家企业正面临生存困境和发展限制,经济上入不敷出,员工工资不能正常支付,企业生存发展与员工家庭生活均举步维艰,区域稳定可能受到影响,亟需其出面化解危机。申请人认为,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特申请贵院依法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准确的审查决定。申请人: 崔保华
2023年12月26日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2、《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听证: (一)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
(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
(六)其他有必要听证审查的。”
第四条:“羁押听证由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羁押审查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羁押听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羁押听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七条:“除主持听证的检察官外,参加羁押听证的人员一般包括参加案件办理的其他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等其他人员,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公开听证,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