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判决疑点重重,二审可否要求被害人出庭?| 刑事辩词

文摘   2024-08-31 23:59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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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金某经朋友介绍李丽相识,后逐步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之间发生大额经济往来。后金某报案称,李丽冒充某大领导,以帮助金某亲戚办理刑事案件为由,骗取金某人民币两百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李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害人张阳与李丽之间亦存在特殊男女关系,经济往来更是多达数百万元。张阳听说李丽被刑事立案后,也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李丽冒充某大领导诈骗其人民币395万元。

一审判决李丽犯诈骗罪,犯罪数额高达600余万元。获刑13年半。李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另行委托崔保华、梁妙君二位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张阳的行为不符合被害人特征,其冒充某大领导的可能性更大!并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张阳到庭接受询问。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案遂出现重大转机。

以下是《通知被害人出庭申请书》原文(文中姓名、地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通知被害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辩护人):崔保华、梁妙君,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饭店七楼南一  
联系电话:13809024288、18252023809

申请事项
依法通知被害人张阳出庭。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李丽被控诈骗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辩护人经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发现被害人张阳对本案关键事实的陈述疑点重重、极其反常,且无其他证据还原事实。

一、张阳被“诈骗”次数多、金额大且时间跨度长,但其付款理由却非常牵强。其称,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这一年时间里陆续被“皓月人千里”诈骗395万,“黄某”多次以“临时借钱周转”“李丽需要用钱”等理由要求张阳转账至指定账户,张阳均答应并支付。其间,张阳从未曾要求黄某帮其办事,黄某也从未帮其办过事。张阳不求对价、爽快付款的理由是什么?按其说法,仅仅因为“黄某是我们XH人的骄傲”“能攀上这层关系,图黄部长日后帮忙"【见证据卷五P8】,即向其交付395万,理由非常牵强。

二、张阳在未与“黄某”谋面的情形下,连续向其大额转账6次,却不保留双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不符合逻辑。一年之内,张阳向“黄某”付款的次数多达6次共15笔。对于这样一个“微信好友”的真实身份,张阳不可能不产生过怀疑。如产生过怀疑,为何不保留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便将来还原事实真相?此外,根据张阳陈述,在其支付巨额款项后,直至2018年5月才与“黄某”失联,期间必定多次向“黄某”催要款项,但张阳不但未保留双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反而选择将聊天记录全部删除【见证据卷五P9】,该行为并不符合一个“被骗”395万元的人的正常行为!

三、张阳在联系不上“黄某”且自身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自愿向“黄某侄子苏某”出借资金,令人费解。张阳在2020年12月24日的笔录中提及,2018年下半年李丽让其添加昵称为“秋风”的微信(微信号为:abc123_),称该微信的主人为“黄某”的侄子苏某。张阳本想通过苏某帮忙解决资金问题,结果聊到最后又反借给苏某9万元【见证据卷五P18】。此陈述显然不合常理:首先,该微信绑定的手机号为***********,该手机号正是张阳为李丽办理的,张阳对此手机号码记得比较清楚【见证据卷五P19】,而这个微信的微信号页面可以清楚显示该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可参考证据卷三金某与微信号为abc123_的微信号页面】,所以张阳误以为该微信是他人的可能性极低;其次,其既然已经经济困难,想通过苏某解决资金问题,为何最后还向苏某出借资金?最重要的是,此时已是2018年下半年了,相应聊天记录应作为证据保留,但其至今未向办案机关提供。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阳的行为不符合被害人特征,其冒充某大领导的可能性更大!以上所有的反常及疑问,现有证据均无法进行合理解释。辩护人认为,控辩双方就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争议极大,被害人陈述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出庭。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害人张阳出庭。
特此申请!
此致
TZ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保华、梁妙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二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十三条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上述人员到庭。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的,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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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并实时上传各类代理词、辩护词、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发表法律类论文、评论。创始人崔_保_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优秀律师,先后当选电台十大风采律师、最受听众喜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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