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母女遭遇“感情陷阱”,律师维权反击,银行撤诉!|刑民交叉辩词

文摘   2024-05-16 18:53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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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初,崔保华律师团队接到顾问单位——某街道办事处下辖社区工作人员电话,称有一对残疾母女遭遇感情“骗子”,名下唯一一套住房被抵押给银行,巨额贷款被转移挥霍。因贷款逾期多月,银行提起诉讼,总数额高达一百余万元,并查封母女名下唯一房产!母女俩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不符合援助条件被拒。无助之下,母女俩找到街道与社区,希望能够获得帮助。
经街道与社区推荐,崔律师团队决定帮助母女二人脱离困境。当面沟通时,崔律师知晓母亲李某听力二级残疾,女儿陈某精神三级残疾。几年前李某通过网络认识周某,周某将自己包装成生意人,愿意照顾母女二人余生。丧夫多年的李某一人照顾残疾女儿,相信了周某的话语,与其交往。在取得李某信任后,周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伪造与李某的结婚证,通过中介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并以母女二人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在取得贷款后,周某立刻转移巨额款项,人间蒸发!
虽然李某听力残疾,沟通困难,但崔律师还是耐心地与其沟通、了解案情,并第一时间调取了全案卷宗。经仔细研究,崔律师指出:一、本案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等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二、案涉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系无效合同。此外,崔律师准备了大量李某被骗的相关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最终,经过崔律师团队的据理力争,银行一方迫于压力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母女二人得以喘息。但她们的头顶仍然笼罩着乌云,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而崔律师也会为她们的合法权益斗争到底!
责任编辑:曾庆栋 江宇浩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李某、陈某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等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一)周某及中介公司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中,周某为办理银行贷款,向原告提供了与李某的结婚证,载明二人于“2017年10月18日”结婚,称该结婚证由其通过某中介公司制作。然而,李某亡夫王某2018年12月19日才去世,生前二人并未离婚。直至本案诉讼,李某才见到这本假结婚证。据此,案涉结婚证系周某(或与中介公司合谋)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系行为犯,结婚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周某(或与中介公司合谋)伪造了结婚证,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周某涉嫌贷款诈骗或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了贷款诈骗罪的五种情形:“(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骗取贷款罪,是指以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财务资信证明、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周某早在2021年即向一家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以案涉房产做抵押。到期无法还款后,才以经营为借口,伪造结婚证,向原告借款合计110万元,用以偿还此前贷款(2023年11月27日谈话笔录第2页第4-6行)。故此,周某通过编造经营项目、隐瞒此前贷款、伪造结婚证的方法,诈骗或骗取了原告的款项,涉嫌贷款诈骗或骗取贷款罪。
(三)周某涉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第(一)、(二)、(三)、(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李某系听力二级残疾,陈某系精神三级残疾(患有精神分裂症),二人均存在认知和交流上的障碍。周某以做生意、投资为借口,哄骗李某以个人名义办理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银消费金融、上海银行、花呗、借呗等十余家金融服务机构信用卡及贷款,相关款项由周某个人挥霍或转移。目前李某、陈某身负欠款数十万元,无力偿还,生活困难。据此,周某欺骗李某、陈某二残疾人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上文分析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因周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罪)、诈骗罪等犯罪,贵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二、案涉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系无效合同
(一)陈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案涉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陈某系精神三级残疾,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虽然在《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还款承诺函》上签名,但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李某在合同上签名的行为不具备法定代理效力。李某虽然是陈某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但其在合同“抵押人”处签字的行为仅代表自己,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无代理陈某从事相关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定代理行为。退一步说,假使李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陈某签订上述合同,亦属于无效的代理行为,因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三)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系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陈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财产处分的能力,仅李某一人无权单方处分财产,即无权以案涉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
本案中,陈某无生存能力,李某因身体残疾加之照顾女儿需要,无法工作,母女二人日常生活靠亲戚救济。因周某的诈骗等违法行为,残障母女背负巨额债务,如果失去唯一的不动产即案涉房屋,二人将陷入绝境。期盼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彰显司法智慧,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恳请贵院在查清本案关键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致
明都市某霞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崔保华 曾庆栋
2024年1月16日

崔保华主任近年经办民事(含刑民交叉)案例摘选


实战辩词
精选并实时上传各类代理词、辩护词、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发表法律类论文、评论。创始人崔_保_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优秀律师,先后当选电台十大风采律师、最受听众喜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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