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报案压力下,又一波原告撤诉——民事答辩状|刑民交叉

文摘   2024-09-19 22:1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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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接上文,在成功帮助李某化解银行起诉纠纷之后,新的挑战接踵而来——另一家金融贷款公司起诉状的不期而至,让本已疲惫不堪的李某再次陷入了绝望的深渊。她再次向崔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能够化解风波。
上文曾提到,以“感情”之名行欺骗之实的周某利用李某的善良与信任,甚至是利用她的身体残疾,精心编织了一场贷款骗局。经过崔律师的询问,得知本案也是周某的“精心”之作,本案所涉贷款经由周某与贷款公司人员直接进行对接与洽商,而后周某利用李某对他的信任及身体残疾带来的交流障碍,诱骗李某签订了案涉贷款合同。在贷款审批下款时李某并不知情,事后才知道,下款当天所有钱款就已被周某全部取走并挥霍掉。
崔律师凭借其敏锐的法律嗅觉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识破了这场骗局背后的阴谋,果断提出本案已触及刑事犯罪的边界,并建议李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崔律师团队帮助李某迅速开展维权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起草《刑事立案申请书》并报案,将案件引向刑事追责的方向。在民事诉讼方面,积极应诉,有力答辩。
在崔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正义的光芒穿透了阴霾,贷款公司不得不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这场看似无解的纠纷,迎来了令人欣慰的结局。虽然维权之路依然漫长且充满未知,但崔律师团队会继续为这对残疾母女撑起法律的保护伞,续写正义与温暖的篇章!
以下为《民事答辩状》原文。(本文地址、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女,1968年9月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住南京市某区东街幸福园*栋*室,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某区西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田马艳,职务总经理。 

针对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4民初****号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案涉贷款由第三人周某与原告方人员进行对接与洽商,而后周某利用答辩人的信任及身体残疾带来的交流障碍,诱骗原告签订了案涉合同
李某患有重度听力残疾, 2018年12月丈夫王某因病去世, 其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儿陈某相依为命,二人均存在认知和交流上的障碍。2019年10月,李某于网上认识周某。周某称自己已离婚,房子给了前妻和女儿,又称愿意住到李某家,和她一起照顾女儿。李某生活能力受限,加之女儿也需要人照顾,故选择相信周某,同意与其共同生活。
自2019年11月起,周某先后以做生意、投资为借口,哄骗李某以个人名义办理包括本案在内的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某消费金融、上海银行、花呗、借呗等十余家金融服务机构信用卡及贷款,相关款项均由周某个人挥霍或转移。在此过程中,所有借款的银行联系、业务洽谈及后续安排,均由周某一手操办,答辩人的参与仅限于被诱导至现场签字。
其中,与案涉贷款同时办理的还有中国银行南京某支行贷款110万元。后因周某不能正常还款,某支行于2023年12月将李某母女诉至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该案审理中,被告指控周某涉嫌刑事犯罪,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今年3月4日,某支行申请撤诉。

二、周某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答辩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周某先后虚构购买“矿机”、虚拟货币、黄金、基金等投资的事实,骗取答辩人信任后,与放贷机构的代理人准备好各类材料,让答辩人签名,办理了包括本案在内的诸多贷款,并全部转移、挥霍。据此,周某行为已构成诈骗。今天上午,答辩人及其代理人已向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该局某派出所接警后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裁定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因涉嫌诈骗犯罪,贵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根据相关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再行决断。
当前,李某因身体残疾加之照顾女儿需要,无法工作,母女二人日常生活靠亲戚救济,最近,所在某街道幸福社区正在为二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周某的诈骗等违法行为,残障母女背负巨额债务,二人已陷入绝境。期盼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彰显司法智慧,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答辩人恳请法院考虑答辩人的特殊情况,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本案,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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