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孤寡老人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申请书| 社区法务

文摘   2024-08-13 19:3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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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老人武某患精神疾病多年,家中父母、兄、妹均已去世,至今未婚,无子女,属于孤寡老人。随着年纪增大,武某逐渐丧失了与人沟通的能力,并伴有攻击性行为。其居住地的幸福社区为了便于对武某看护、照顾,希望能够成为武某的监护人,于是找到社区法律顾问梁妙君律师。梁律师依法给出方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武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最终,法院支持了幸福社区的申请,指定幸福社区为监护人,保障了孤寡老人武某有人照顾,安养晚年。

以下为指定监护《申请书》原文。(本文地址、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申请书
申请人:南京市A区阳光路办事处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A区阳光东街6号,负责人:夏玉,电话:173********。
被申请人:武某,男,汉族,1949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南京市A区石子街X号X幢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请求贵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武某患精神疾病多年,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其所持《残疾人证》载明其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联系人为申请人。武某曾于2016年入院治疗,入院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检查结果显示:“意识清楚、存在幻听、思维散漫、被害妄想、情感易激惹、行为紊乱冲动,无自知力”,医生建议家属需保护患者安全,专人看护,避免独居。

被申请人家中父母、兄、妹均已去世,至今未婚,无子女,属于孤寡老人。因武某年事已高,逐渐无法与人沟通,并伴有攻击性行为,需要特别照顾,2013年4月28日,申请人与南京市A区幸福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下简称“幸福工作室”)签订《托养协议》,由幸福工作室负责武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申请人每月代武某向幸福工作室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和托管费,一直至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为切实维护被申请人的权益,妥善解决被申请人后续养老和医疗事宜,鉴于其已无近亲属,也无近邻好友,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联系人及多年的照管人,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此致
南京市A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市A区阳光路办事处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
                                                            
附:
1.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幸福社区《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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