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售房款被转移,判决撤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代理词》|民事辩词

文摘   2024-05-17 23:08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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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王乙、王丙与王丁四人为兄妹关系,四人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经生效调解文书确认,王甲、王乙、王丙各占有5/48产权份额,王丁占有33/48产权份额。2020年11月3日王丁受其他三人委托出售该套房产,收到售房款230万元后未向其他三人支付对应份额。经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王甲、王乙、王丙可分别获得房屋价款239583元、239583元、239583元。然王丁拒不支付相应款项,经申请强制执行,只执行到7142元款项,远不足以清偿债务。

王甲、王乙、王丙均已是7旬老人,房屋出售已长达3年时间至今无法收到售房款,焦虑万分。崔保华律师在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恰好王甲就此进行了咨询。崔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王丁收到房款后进行了转移,账户上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王甲、王乙、王丙委托崔律师团队为其维权,经申请调查令查询王丁银行流水发现:王丁收到售房款后当即向其儿媳郑一转账77万元,向其儿子王二转账100万元,向其亲戚张三转账50万元。该转账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行为,故崔律师立刻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王丁向郑一、王二、张三转帐之行为。

诉讼中,郑一和张三均抗辩对王丁享有债权,王丁转账的款项系王丁归还的借款;王二则辩称其与其母亲对涉案房屋享有产权份额,王丁转账的100万款项是房产分割款。崔律师认为郑一、王二及张三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详见下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代理词》。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王丁转移财产的行为,并责令其支付原告律师费用。

(本文地址、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梁妙君、江宇浩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原告王甲、王乙、王丙三人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3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结合开庭查明的事实,现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书面代理意见:
一、原告三人对被告王丁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018年12月11日,(2018)苏0106民初XXXXX号民事调解书即确认XX市XX区X号X幢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三原告和被告王丁按份共有,其中三原告各占有5/48产权份额,被告王丁占有33/48产权份额,后四人依据该调解书份额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2020年11月3日被告王丁受三原告委托出售涉案房屋,所得房屋价款应按份额比例分配,(2021)苏01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也对三原告应得的房屋价款再次进行了确认(债权金额详见该判决书)故三原告对被告王丁享有合法生效的债权。
二、被告曾某实施了明显有害于债权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被告王丁经三原告委托,暂时代收涉案房屋的售房款,本应该按各人占有份额向三原告支付,但被告王丁却在收款后分别于2020年12月21日向被告郑一名下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77万元,于2021年2月2日向被告王二名下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向被告张三名下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两笔共50万元。至此,房价款227万元被恶意转移完毕。
三、被告郑一、王二和张三的行为明显是恶意的,有过错的
(一)被告王二抗辩理由不成立
王二当庭抗辩“涉案房屋仅十二分之五属于遗产,有十二分之七属于被告王丁的家庭财产。王二及其母亲何某在家族份额里每人应有三十六分之七,换成房屋出售款为447222元,何某还享有四十八分之二点五,故王二及其母亲何某份额加起来1014235元左右,所以打给王二100万元用于支付王二及其母亲何某的份额,非无偿转让”该理由不能成立。
家庭共同财产一般在特殊情形才会予以分割(如继承、离婚或分家等),而被告王丁家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所谓的家庭内部分割仅是王丁和王二口头陈述,并无书面约定,其内部如何分割无法知晓。即便王丁及何某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被告王丁是代表的家庭成员收取的涉案售房款,故家庭成员均有义务对外返还多余的款项,其中王丁和何某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三原告的债务其有共同还款的责任,王二在房屋中份额也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不能以内部的分割行为对抗三原告。
经计算,王二、郑一加上王二母亲何某应享有的数额合计为113.4027万元,加上王丁的份额达158.1253万元。即便法庭认可家庭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王二只应占三十六分之七,但被告王丁向李某转账100万,称其中包括了何某的份额,对此何某并未出庭认可,故超出部分并无合理合法的依据。如果认可王二母亲何某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王二与郑一,则王二、郑一可得113.4027万元,这部分款项的支付不属于王丁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分。而王二、郑一夫妻二人共收到177万元,超出113.4027万元部分属于无偿转让。更何况,郑一对王二及王二母亲的份额本身不享有权益,二人多收取的款项如无证据证明系其合法应得,则原告享有撤销权。
(二)被告郑一抗辩理由不成立
陈某当庭抗辩,陈某自2011年起向曾某出借资金用于返还曾某对外欠款,金额达782820元(借条写的782802元)。被告王丁转账的77万元系返还双方之间的借款。代理人对郑一提供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王丁存在对外借款,更不能证明郑一与王丁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理由详见庭审质证意见)。且本案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相关债务关系即便存在也应该另案主张,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三)被告张三抗辩理由不成立
被告张三当庭抗辩,其与王丁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转账的50万系王丁返还的借款,该理由不成立。张三无法详细陈述50万具体的出借时间地点,所谓此前的借条上“以前的借据作废”,也没有看到之前借条的原件,无法证明50万借款真实存在的,代理人认为该50万借款是虚构的。
综上所述,被告王丁将售房款全部转让的行为侵害了三原告权利,三原告未要求撤销售房款的全部转让行为,而是以三原告对被告王丁的债权为限进行撤销,因此我们认为王丁向郑一、王二、张三的转让行为不具有合法基础。另外,本案中三原告委托王丁销售涉案房屋,三原告均出具了委托书,因此售房款是王丁受三原告委托暂时代为保管,其擅自将涉案售房款全部转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王二、郑一是王丁儿子及儿媳,王二还在(2021)苏0106民初XXXX号中作为王丁的代理人参与了庭审,二人对三原告享有房产份额并且享有对应份额购房款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无偿收受对应的价款,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告有权追回。
四、曾某财产处分行为严重影响了三原告债权的实现
被告王丁于2020年开始无偿转让财产,且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经采取执行措施【案号:(2021)苏0106执XXXX号】,仅于2021年1月17日执行到被告王丁银行存款7142元。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已于2022年1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原告的债权因被告王丁恶意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至今无法实现。
五、三原告向被告主张律师费有合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及收款发票,足以证明律师费用的客观存在,该律师费用是合理的必要费用,应由四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曾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转移财产,在无客观证据情况下虚构债务,以此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原告保留追究被告及相关人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代理人:崔保华、梁妙君
2023年12月3日

附本案民事判决书(节选):




崔保华律师近年经办撤销权纠纷案件链接


实战辩词
精选并实时上传各类代理词、辩护词、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发表法律类论文、评论。创始人崔_保_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优秀律师,先后当选电台十大风采律师、最受听众喜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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