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点修订法条逐条解读(二)

文摘   社会   2024-03-22 16:36   上海  

在上一篇中我们对新公司法重点修订法条作了解读,并发表了《新公司法重点修订法条逐条解读(一)》,今天我们继续对公司法修订内容作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了解除董事职务的无因性,即股东会认为有必要就可以解除董事的职务,但是为了保护董事的利益,维护公平原则,该司法解释也同时规定了无故解除董事职务,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本次修订公司法将司法解释五的相关内容调整至公司法之中。把司法解释整合进公司法,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立法技术。

本条是加强监事会监督权力的体现。以前只是泛泛地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新法给予监事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力,使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有具体的方法。

前面提到了因为监事会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所以如果公司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如果全体股东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本条修订顺应了商业现实,避免了形式主义,给予公司治理结构更多的选择。

本条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显著变化,大大简化了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原公司法更加注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需要购买股权,不同意又不购买则视为同意。使得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比较复杂,特别是股东较多的公司,可能还需要召开股东会来审议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事项。

修订后,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只需要将转让条件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以对外转让。我认为新法的逻辑更简洁,也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明确了受让股权取得所有权的节点是股东名册变更,变更工商登记并将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对外公示则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转让人、受让人均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这一条也是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内容。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未能实缴的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另外就是瑕疵出资股权,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悉该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出资责任。

本条修订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即债权人可以先要求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受让人无法履行的部分,转让人需要承担补充出资义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取得了双保险。

本条修订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准用规则及其条件

另外本条立法的一个突进步是将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料纳入可以查阅的范围,这无疑增加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力度。特别是一些控股型的公司,母公司只是一个控股平台,所有的业务全部由子公司负责经营,单纯查阅母公司的资料并不能很好地保证股东的知情权。

以上修订赋予股份公司股东更多的查阅权,加上中介机构的协助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使投资者在面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案件时拥有更强的维权能力。

与有限公司一样,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因为规模小股东少而不设置监事。

实践中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一般都是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来看,以前大多数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也是空架子,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会,只是做一些材料来防止证监局抽查。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也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这就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事实上是失灵的。所以上市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处罚,股民在索赔的时候,董事监事基本上都逃不掉责任,不设监事会至少可以少一个背锅的主体。

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新增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等内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成本大幅提高。正因为如此,上市公司必须更加注重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中介机构都必须归位尽责,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生态的健康发展。公司法的修订呼应了证券法的修订。

之前公司法对于经理的职权是列举式的,包括(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以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兜底,同时允许公司章程约定经理的其他职权。本次公司法修订删除了列举的经理职权,而将经理职权的制定权交给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

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中董事人数为5-19人,修订之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董事会人数上限的规定同时删除。从法条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仍然有最低人数要求,即不得少于3人。

本条明确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但是不能不设监事。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具有更强的资合性,只设董事会的单层治理结构无法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为公司法修订解读的第二部分,后续解读将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作者:方凯律师 作者单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联系方式:15961732350

法院判例研究
研究判例交流法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