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文摘
2024-06-26 20:08
江苏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次公司法在2018年公司法的基础上,对于公司出资、公司治理结构设置、董监高履职责任、三会召开方式等事项都进行了重大修订。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公司需要对相关事项做出对应的安排,以满足新公司法的要求。由于相关事项散落于新公司法的各个章节,非专业人士很容易迷失在文本之中,为此我们对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需要开展的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以帮助公司高效地开展合规整改工作。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出资制度作出了重大变更,在原公司法下股东只需要认缴出资,因此理论上股东出资金额可以无限大,实缴出资期限可以无限长。这在运行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天价出资和超长期限出资问题,使公司注册资本展示公司资金实力的作用失效。为此,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出资实缴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所以理论上存量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法生效后的8年内逐步实缴出资。对于部分注册资本过于巨大的公司,股东不可能有相应的出资能力,则需要进行减资,将认缴注册资本额调整至可以履行的范围之内。在原公司法下,公司必须设置双层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一个都不能少,即使一些“夫妻店”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也必须为了形式上的合规设置监事。这造成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的脱节。为此,新公司法规定了更加灵活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各个公司主体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适合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减少合规成本。这里的三会指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现在开会更多地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公司法对此作出了修订,明确公司三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新公司法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作了细化:明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同时,新公司法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应当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需要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修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使其召集、召开、表决程序都满足公司法的要求。新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简单来说,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出资的,董事需要检查股东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出资后有无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则要检查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是否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如果发现股东未缴足出资,则要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补缴,否则可以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如果有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董事未履行检查出资和催缴出资的义务,负有责任的董事应该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记载事项进行了变更和增加,将股东出资变更为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增加了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同时,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即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因此,股东应该要求有限公司按照新的格式制作股东名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主要变化是需要记载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及股份种类,发行纸面股票的才要求记载股票编号,另外删除了无记名股票的规定。这项工作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而适用于设立董事会且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旧公司法规定设立监事会的公司中需要有职工代表,新公司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如果公司满足上述条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当然,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但原公司法中就有同样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无须专门开展本项工作。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新增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的规定。外部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如果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法的规定,则需要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者股东委派新的董事。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新增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六十七条删除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新增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第七十四条删除旧公司法列举的经理的法定职权,而改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经理的具体职权。第八十条新增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力。公司法对相关的内容作出修订后,公司可以对上述主体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修改。当然,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也可以不修订相应内容而沿用原来的规定。但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是监事(会)的法定权力,股东不可以自行约定。新公司法明确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人员自缓刑考验期满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董监高;明确“该公司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董监高;明确“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董监高。公司应根据上述新增要求检查公司现任董监高是否触发相应情形,若触发则应及时改选新的董事、监事,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的履职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在检查公司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违法违规决议,履行职务,关联交易,提供借款、担保、财务资助,利润分配,减少注册资本等环节,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应当向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履职风险大大增加。为此,公司法也规定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推出了履职责任险并不限于董事,而包括董监高,为董监高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董监高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以减轻履职责任风险。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董监高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并不包括董监高故意违法犯罪产生的损失。此项工作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主要是上市公司。我国以往都是采取法定资本制,新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有限度地授权资本制。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以采取储架发行的方式,即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范围内发行股份。这样可以简化股份发行的程序,方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融资。十二、关联交易、竞业业务、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的决策程序此部分主要是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因此公司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等关联方与公司开展交易,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利用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都是受到限制的。但是公司法也规定在履行一定的程序之后,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也可以开展前述交易。因此,公司需要制定开展相关交易的审议程序,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公司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许多工作是环环相扣的,公司章程的约定事关股东的切身利益,约定不当轻则损害股东利益,重则导致股东纠纷。公司股东和董监高需要系统地学习公司法并根据公司自身的需求完成合规工作,有需要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