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恭喜了!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这些老赖可能要坐牢!
文摘
2024-11-20 07:02
江苏
一直以来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许多原告虽然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在执行环节由于被执行人提前转移财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更令人气愤的是被执行人依然开豪车、住豪宅,出入高档场所,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可法律对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一边是讨债无门的债权人,一边是逍遥法外的债务人,法律的威严荡然无存,债权人的权利毫无保障。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部分逃避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了方便本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从该司法解释发布至今已经出现了一些不适合当前司法实践的情况,债务人也找到了一些规避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新方式。加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民事脱节,致使债权人要经历多个漫长的民事、刑事诉讼之后才能实现债权,大大增加了债权人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也增加了司法成本。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一共十六条,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原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新拒执罪司法解释补上了法律漏洞,为打击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打击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更加全面。除了积极地转移财产之外,消极地放弃债权,低价转让财产,隐匿财产,拒不配合执行机关的执行行动等方式来逃避执行。二是适用拒执罪的法律文书更加全面。2015年版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只笼统地规定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实践中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同样属于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于这些对象能否适用原司法解释从立法上处于模糊地带,也给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了抗辩的空间。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适用范围。三是除了涉及财产的强制执行为还涉及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比如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禁令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打通了刑事和民事诉讼之间的界限。原司法解释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能打击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行为,但是从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角度来看,债权人还得先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使财产恢复原状之后才能再强制执行。新司法解释则允许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对涉及财产的部分作出判决,对案涉财产进行处理。五是把实现债权人的财产权利放在重要位置。拒执罪侵犯的法益除了债权人的债权外还包括法律的威严,但是最核心的法益还是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罪情节轻微(对法律威严的法益损害较小),在提起公诉前或者在一审宣判,债务人履行了部分或者全部义务时,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六是帮助老赖转移财产也可能被判刑。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