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缘起
7月21日,一网友实名举报称,她在中国人民大学在读期间,被文学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导王某某性骚扰并强制猥亵。因该网友拒绝,王某某在其后两年多时间里对她进行打击报复,并威胁不能毕业。
7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发布情况通报:针对7月21日晚网上关于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学校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工作组,连夜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王某某严重背弃教书育人的初心使命,严重违反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
二、打击性骚扰的主要难点
就我有限的人生经验来看,性骚扰可能远比大家想象的要普遍。之前读研的时候就有异性同学说过好几个发生在她身边的性骚扰事件,比如女同学申请博士时,导师暗示只要她怎么怎么样,就可以把专业课的试题透露给她;又或者导师以聊天谈心的名义把女同学叫到办公室,在聊到玉的时候抓住女同学的手说“是欲望的欲”;还有女同学在读博期间导师暗示如果她不怎么怎么样,那她可能会面临延期毕业。之前做实习律师的时候,也有异性同事告诉我她的指导老师带她去出差只开一间房,拉她的手,还对她说“我们亦师亦友亦伴侣”,她断然拒绝,后来指导老师在工作中对她处处为难。
性骚扰广泛存在于学校,企业,政府部门等,通常是男上司,导师针对女下属或女学生,也有极少的案例是女上司对男下属。处于强势地位的上级掌握下级的学业或职业发展的生杀大权,就通过自己掌握的小小权力来捞好处。处于弱势地位的下级往往不敢激烈反抗,担心惹怒了上级遭到报复,同时因为担心自己名誉受损也不敢向他人倾诉。另外,因为巨大的沉没成本,受害人权衡之下会选择隐忍。如果当事人最终选择通过网络来曝光性骚扰行为,那肯定是忍无可忍后鱼死网破的做法。我们看到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受害人选择了隐忍。另外,由于性骚扰往往发生在私密的场所,如果受害者不主动发声,外界则不得而知,使得大量性骚扰的实施者并未得到应有的处理。
三、我国关于性骚扰立法现状
面对层出不穷的性骚扰,我国多部法律和都作出的规定,明确打击职场和校园性骚扰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
1、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3、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4、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其他
2019年11月,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提出“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等开展集中治理”。
除上述法律法规之外,各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也出台了一些针对性骚扰的文件。
尽管有上述立法,但性骚扰高发的态势似乎并未得到遏制,主要的原因还是实施性骚扰的成本太低,首先是被发现的概率低,其次是被发现后法律层面的成本低。按照现行法律,性骚扰如果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受害者只能按照民事侵权要求实施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无非是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而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失金额过低,精神补偿又无非是赔偿道歉之类,不足以震慑侵权者,也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性骚扰真正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也不多,且刑事追诉对于证据和证明的要求更高,受害人在被骚扰的情况下会因为紧张、害怕或者客观情况难以保存客观证据,使得刑事追诉很艰难。
我想真正能使性骚扰实施者感到畏惧的是事情败露之后的身败名裂,以及学校等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免职等处分。
四、法律之外的思考
性骚扰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人性很复杂,既有光辉的一面,也有阴暗的一面,很难简单用性恶论还是性善论概括。加强道德建设固然可以减少性骚扰的发生,因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不大可能去干性骚扰这种令人不齿的事。可是再高尚的人可能也会有不堪的一面,只依靠道德显然是靠不住的,因为人性经不住考验。在没有后果的违法行为面前,道德显得苍白而脆弱。
法律的出发点一定是性恶论的,在法律的眼中人人皆是穷凶极恶之徒,个个都是刁民想要害朕。法律的制定者需要将人可能作恶的所有方式考虑在内,然后制定一系列的程序来追究他人的恶行,给各种可能的恶行制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使人不敢作恶。简言之,法律就是要以外在的强制力来抑制人性的恶。可是,只靠法律也不行,因为前面提到的原因,当事人选择隐忍的并不在少数。
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性骚扰其实是骚扰者与受害者比拼谁更有胆量的过程,如果受害人能够坚决地拒绝,激烈反抗,并且有勇气将骚扰行为公之于众,骚扰者反而会因为顾及后果而有所收敛。相反,受害者的沉默和隐忍只会让骚扰实施者变本加厉。
综上,惩治性骚扰行为,需要从加强道德建设,增加发现性骚扰的渠道,提高性骚扰的成本几个方向综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