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骑行小孩被碾压身亡案”涉事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 这事很扯!

文摘   2024-09-04 23:08   江苏  


8月11日,河北一父亲带小孩骑行时小孩摔倒遭对向小车碾压身亡引发了人们的关注。人们对小孩不幸离世表示遗憾之余,骑行安全、监护人职责也引起人们的广泛讨论。最让人关注的,就是本案中涉案司机的后续处理。根据最新得到的消息,涉案司机已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看到这个消息,我感觉当地司法机关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合常理。

一、事件回顾

涉事小车的监拍视频显示,8月11日早晨6时多,其以50码上下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前方不远也有小车在行驶,道路两旁都有一条虚线。在匀速行驶中,对面车道有一群骑行人员驶来,其中有一人不慎摔倒,滚落至该小车跟前。由于事发突然,且距离过近,该小车未能闪躲开,碾过该摔倒的人。

8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此前备受关注的“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小车司机和小孩家属双方间没有达成协商,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目前此案已经移送至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9月3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涉案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院批捕。涉案司机的辩护律师表示,司机姜某某对于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感到不解,他对于自己被认定的罪名表示不认可,认为这是交通意外,自己没有犯罪。

二、从“朴素的正义感”分析此案

涉事司机被批捕的消息经互联网传播后,舆论一边倒地为涉事司机鸣不平,纷纷认为事件是一起交通意外,当地司法机关将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符合常理。司机以并不算快(50码左右)的车速在道路上行驶,对于突然摔倒在自己前面的骑行者不可能有预见性。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小孩摔倒后司机立刻采取了打方向的措施,但由于距离太近悲剧还是发生了。

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司机对于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过失,现在却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我对媒体报道的分析,司机唯一的过错可能在于该路段为未开放的路段,该案不归交警管,所以转到了刑警手里。对于手里拿着锤子的人,看谁都像钉子,于是该案就被定为了刑事案件。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虽然该路段为未正式通车的路段,但是交通标识,马路分割线,非机动车道线都已经划好,已经有不少小车在行驶,完全可以认定为公共道路。如果是在普通道路上,本案毫无疑问是交通事故,遇难者负主要责任,根本谈不上刑事犯罪。且骑行者并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而是在机动车道上,小孩的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相比于涉事司机其父亲的过错更大。如果要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骑行组织者和小孩的父亲更应该被定罪,因为前者未尽到管理职责,其父亲未尽到监护义务。对于司机来说则是无妄之灾。

三、对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司机在道路上以正常车速行驶,小孩摔到车前后采取了必要的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司机不可能预见的,小孩突然摔倒到车前。在本案中,司机不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事件应该被认定为意外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是交通肇事罪,而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是关于(生产、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与本案无关。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就是本案所涉的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如果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是在公共道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本案来说,定什么罪名取决于该道路是公共道路还是非公共道路。从现场视频来看,虽然道路未正式开通,但交通标识,马路分割线,非机动车道线都已经划好,已经有不少小车在行驶,完全可以视为公共道路。应以交通肇事罪的逻辑来评判,很明显本案遇难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不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显然,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无责承担次要责任,司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道路被认定为非公共道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逻辑来评判。根据前面的分析,司机不存在过失或者其过失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其也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从前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解释,在构成要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发生地点不同则认定不同的罪名。如果案涉行为构成犯罪,在公共道路则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非公共道路则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同理,如果案涉行为在公共道路上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则在非公共道路上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显然,本案在公共道路上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此在非公共道路上也不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过往的类似案件如何判决?

由于本案过于离奇,作者未检索到完全一致的案例,但类似的案例不少,比如(2018)甘11刑终245号。

姚某驾车在村道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村口时,他先打了几声喇叭,快到坡顶时,看见对面突然来了一辆车,只看见车顶,没看清是什么车;对方速度比较快,离他只有几米距离。他急忙踩了刹车,但由于路面有雪打滑没有刹住,这时对方已经迎面撞来;他又急忙往右边打方向,因为对方的车在路中间行驶,他的车已经没地方躲了,最终对方车的左前轮撞在他的车的左大灯位置,致对方翻车驾驶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姚某与死者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姚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雪天驾驶机动车在村道上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不按规定会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负同等责任,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姚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被害人王某二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途中,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注意行车安全,导致交通事故,并致王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姚某的行为尚达不到犯罪程度,不应对其定罪处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姚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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