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之伦理学思考(二)关于善恶
文摘
2024-10-21 17:46
北京
何为善,何为恶?善恶是道德的判断标准,泡尔生总结有两种学说,一种学说为“目的论”,以对自己和社会的实际影响为判断标准,有利于自己及人类生存发展的行为,即为善;反之,则为恶。另一种学说为“形式论”。只要自己意志是善的,即为善;反之,即为恶。取“目的论”,即有利于自己的是善,而有害于自己的为恶。何为有利于自己的?能够给予自己名利、地位、金钱的是有利于自己的吗?而让自己名利受损、社会地位降低、贫困的都是有害于自己的吗?非也。利于自己的,是真正能够让身心发展的。那些虽然能够让自己获一时之利,但损害了自己所赖以生存之群体利益,是利是害呢?譬如,将我们生活的群体比作一艘黄金做成的大船,行驶在无边无际的汪洋大海中。今有人从船上扣下一块黄金,因而过上了富足的生活,此举动是有利于己还是有害于己呢?此船之群体是赞成其举动还是反对其举动呢?倘若此人的举动没有受到群体之惩罚,又有人从船上扣下一块黄金,也如此过上富足的生活。日久天长,则此船体日趋轻薄。他日忽一场飓风来袭,海面掀起巨浪,此轻薄之船体无以抵抗,因而倾覆,船上之人无一人幸免。试问,扣黄金以富足个人之举,有利还是有害呢?善还是恶呢?真正的利己行为,也是利于群体的,是真正之义务;真正的利己之精神,于群体中也是高尚的,是道德,是善。还有一种行为,主观看似是善的,实则是恶的。譬如“好心办坏事”,其主观意向是善意的,但是实际影响是有害的,仍然难逃惩罚。只是鉴于主观的善意,而有所减免,乃至免于处罚。泡尔生在《伦理学原理》中举一例说明:有人不忍心见一儿童于冰天雪地之下挨冻,于是偷了皮革商的一件皮衣给孩子。如何评价其行为呢?显然就主观言,其人具备救死扶伤之善心;但就客观言,他的行为虽然使得孩子免于挨冻,但偷窃了皮革商的东西,破坏了社会安宁,又是对社会秩序有害的。如果判他无罪,那么岂不人人皆可置法令于不顾而仅凭主观之善恶判断行事,社会秩序将荡然无存。泡尔生对此案做出了较为正确的评判,告诉其人说:“判你罪,我于心不忍,我知道你是出于善心去偷盗皮衣,但你的行为实际上对社会秩序是有害的,触犯了法令,要受到惩罚。你应该知道,我判你的罪也是没有办法的。”这样说,于情于理、于公于私就平心了。前段时间,有王佳佳法官被害一案,如果王佳佳法官能够对原告说,“你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理应受到赔偿。但是法律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有明确的标准,不是我想给你判多少就判多少。今天,你提供的住院证明不实,不能按照你要求的判给你,我也没有办法。”如果能够这样说,或许能够平原告些许不满之意,不至于觉得受到不公正之对待而起杀意,将王佳佳杀害。善与恶,要看对人类长远的、本质的利害,而不能浮于暂时的、表面的利益得失,不能仅从事情本身的表面后果来评价行为之善恶,而要从事情的性质及其潜在的危害去评价。譬如上面的盗窃一例,皮革商损失一件皮衣并不是什么大事,而孩子得到了一件皮衣可能受益更大。如果仅从事实本身来看,没什么大不了。但是从此事的性质来看,盗窃东西,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此事若不惩罚,则社会的损失远比事情本身要大。而且,于盗窃者本人,养成此种恶习,将祸患一生。泡尔生又举一例:说有一家很是贫穷,并有数个孩子,每天都吃不饱。有一天,年龄最大的孩子偷了邻居家一个马铃薯,烤熟了给他的弟弟妹妹吃。他的祖母已经年老濒死,听到这件事情,非常悲伤,将子孙的错误告诉邻居,得到他们的原谅,才死而瞑目。故事至此,有人说他的祖母小题大做,一个马铃薯算什么,何况孩子们都饿极了。相信大多数读者都不会认可此种说法。正如作者所云,虽然孩子偷盗一个马铃薯,对邻居没什么损害,对他人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在孩子心中,毒害确实非常大。此年少穷困之时,他偷盗以自足。长大后如果再遇穷困之时,是不是还要偷盗呢?而且如果认识不到偷盗的危害,反而养成了偷盗自足的习惯,一生都毁了。由此泡尔生感慨到,世界上没有生出来就想要当盗贼的,只是在危难之时,尝试偷盗,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嗜酒的,发誓只喝一杯,但只要开始,就一而再,再而三,直到醉了才罢休。坏习惯都是从小到大、从第一次到第二次,以至于无以自拔。古语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防微杜渐”,皆是此理。
槐香文社
与善人居 如入芝兰之室 久而不闻其香 即与之化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