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之伦理学思考(十)关于意志自由

文摘   2024-10-23 15:00   北京  
十、意志之自由

人具有“心”之冲动——意志,故而有生存之动力。人具有识知能力,能够观察、思考,进而掌握自然之规律,按规律做事,故而能够实现意志之所愿,成为现实神,实现意志之自由。

当然,人只是具备成为现实神之可能,具备意志自由之可能性。如何将可能性变为现实,则需要贪婪的求知欲、敏锐的观察力、精细的思辨力、超强的意志力、果断的行动力,此等能力皆因人而异,不尽相同。同时具备如此能力的人,更是凤毛麟角。人人有求知欲,但难以贪婪;人人有观察力,但难以敏锐;人人有思辨力,但难以精细;人人有意志力,但难以超强;人人有行动力,但难以果断。可见实现意志之自由,并非容易之事。历史之伟人,具备超凡的能力,也有算计不周而遭遇挫折之时,可见人何时都不可高估自己的能力。而且,人有七情六欲,自然之冲动时时欲突破理智之束缚。人的意志自由则要求理性之意志能够节制自然之冲动,使得所行与义务相符,品德与道德相符。环顾现实中人,大都被自己的欲求控制,譬如沉溺于电子游戏的青年、沉溺于网络剧情的上班族,还有利令智昏的贪腐者、情欲难耐的出轨者等等,而理性则难以制衡。无法约束自己按世界之因果律为人做事,自然终将碰壁失败,不会有如意的结果。唯有意志坚强者,能始终让所言所行处于义务与道德的范围内,始终种“善因”,其结果往往是好的,如愿的。

人之自由,在能以精灵管辖动物之欲情,其不自由,则由其以动物之欲情管辖精灵焉。

——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盖自由意志者,从通例解之,则谓人类有一种能力,能以其良心及理性,规定感官之冲动及性癖,使从于正鹄及规则而生活也,而人类既有此能力,则能由是而构成其本质,固无可疑者矣。

——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综上,人具有实现意志只有之可能,如果要让此种可能变为现实,则需要善于“体合环象”。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识知”能力,知道何种“善因”带来何种“善果”,何种“恶因”带来何种“恶果”,种下“善因”,避开“恶因”,自己的行动符合自然之因果律,则可以像神一样无往而不胜,从而实现意志之自由。


槐香文社
与善人居 如入芝兰之室 久而不闻其香 即与之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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