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之伦理学思考(八)关于道德及幸福
文摘
2024-10-23 14:10
北京
前述已知,道德是为了自我与社会之完善发达的义务。譬如廉洁,吾不行贪污行贿之事,即使外人不知,吾亦知对社会有害,对公益有害,实则利小而害大、利短而害久,最重要是让自身之人格受损,于自己之伟大精神有害。既然害于精神,必然害于幸福。只有弘扬伟大精神,履行道德义务,方能有伟大幸福;不履行此义务,则于幸福有损。幸福,是一种精神体验,而非身体感受。身体有物质的极致满足,精神上可能极度痛苦;而身体仅有寒衣蔽体,精神上可能极度幸福。人的幸福,有高下之分。发展自己身心,或曰人人皆可。然,能够将道德义务视为自己发展身心之必备,自觉主动践行之,则仅仅是有信仰、有意志的人才可以做到。现实中的人,小人居多,大人为少数。小人以小利为满足,贪公肥私而感到占便宜,实则是害自己,能幸福吗?又有人说,在腐败的环境中,我不腐败,就要“落后”,升迁就慢,待遇就低。我去伸张正义,就要遭受领导之排挤。殊不知,此等“落后”、此等“排挤”,正能彰显人格之伟大。如泡尔生所言,“彼等谓困厄者所以玉成于我,故虽有何等困厄,决不稍扰其精神之平和,及神赐之幸福。彼等且以为被迫于世人,正彼等非此世间人而为悠久天国之民一证。”要坚守完善自我与社会之道德,即使外界的幸福——富贵、权势、名誉、健康、胜利等——有所损失,也要实行道德,如此才能获得精神的幸福。人苟不以道德为鹄的,徒以求祸畏罪之故而行之,则一旦外界之幸福不如其所期,将遂不免有天道无知之怨。然使彼反其道而行之,而(外在)幸福如其所期,彼果能无慊乎?斯宾那莎曰:幸福者,非道德之应报,而即道德也。我要实行我心中的正义,只有如此,我才会感到人格之建立,才会感到幸福,即使外界之贫穷、打击,也不会让我后悔。这就是自由,即坚持自我之本心,才能成为真正的自我,实现自我之自由。否则,违背自己的本心,即使富有金山,还是一个外我的奴隶,得不到真正的快乐与幸福。如果以外在幸福为目标,譬如金钱、房子、车子,则目标一旦达成,自己余生又有何事可为?无事可为,则安逸、空虚等消极情绪生,于人生之真正成功有何价值?如果以内在幸福为目标,专注于本心之发展与义务之行动,穷尽一生无时无刻不感到幸福,无时无刻不会感到无事可做,无时无刻不会感到自满得意,盖义务无穷无尽,困难与阻力无处不在,于是身心得以砥砺进步,而不会停滞不前。可见,真正的人生在于实现内我,而非外我。外我,即世俗的成功;内我,则是本心的成功。旧约全书之诗歌,谓幸福足以长傲,凡享外界幸福者,必流于骄慢,骄慢者必逞暴行,逞暴行者将受神谴以亡其身,是即希腊国民所认为自然之理者。夫吾人何以睹享受快乐之人,而辄起嫌恶之情,此其事不可忽也。酒池肉林,以肆口腹之欲,常使见者不欢,见肆情纵欲之人而不嫌恶者,殆非人情。故耽逸乐者,常以离群索居为幸,诚恐为人所见,兴味索然。而好虚饰者,乃务以幸福夸耀于人,又何故耶?吾人读英雄传,及其战胜困难,既达初愿,则无复兴会。故为之作传者,于其得富贵享名誉以后之事迹,常略之。而不幸之境遇,若失败,若坎坷,乃适以训练吾人,而使得强大纯粹之效果。盖吾人既逢不幸,则抵抗压制之弹力,流变不渝之气节,皆得借以研炼,故意志益以强固,而忍耐之力,谦让之得,亦由是养成焉。幸福者,常使人类长其互相冲突之性质;而不幸者,则使人类以温和、含忍、正直之性质,互相接近。
槐香文社
与善人居 如入芝兰之室 久而不闻其香 即与之化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