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之伦理学思考(六)关于义务及良心
文摘
2024-10-23 14:09
北京
我疑惑自然冲动未必非真,义务感情未必非伪。盖义务感情得之于训练及习惯,乃后天的、人为的,自然冲动发生于自然,乃先天的、非人为的。发生于自然者,自然界本有此物确实在的也。得之于人为者,由经验之所获取,由概念之所构造,所以体合环象,赖以善其生存及发展,自然界未必有此物。自然界无此物,故非实在的也。然而冲动虽为自然,乃不能善吾人之生存发达;义务之感情虽不自然,乃确能善吾人之生存发达,又何说?予以为此乃吾人不善体合环象,不善运用生存发达之道故也。盖冲动既为自然,未有不能善生存发达者。自然者,真也,实在也。真与实在而尚不能善生存发达乎?且吾人之生存发达则竟赖是矣,食欲所以善生存,性欲所以善发达,皆根于自然之冲动。盖意志本原于冲动,意志中之良心何独不然。良心既亦本原于冲动,在理本应与冲动一致。今所以有时不一致者,以吾人从知识与经验之所得,此世界中变化万殊,生存其中至为不易,在一种时候及场所,如实依冲动所命,则不免有危及生存发达之事。以渐制为训练及习惯,加本原于冲动之良心,以特殊之形状,遂有与冲动相冲突之事,此或因吾人对于此住世之事,不得其法。若本可不与冲动相冲突,而亦能善其生存发达,未可知也。要之,二者原为一物,吾人各种之动作,固处处须冲动,处处系冲动之所驱,良心之明,亦处处承认之。吾人之良心固未有不以食欲性欲之事为然者也,惟在一种时候及场所,乃有谏止冲动之举,如过度之食欲,过度之性欲是也。然则良心不过加以节制而已,并非反对也。其节制亦正所以完成冲动之本职也。故良心与冲动理应一致,乃调和的而非冲突的。自后天之训练习惯,矫枉过正,乃有不循自然与冲动反对之事,致使良心之本来与冲动同原,同为真的、自然的、实地的,变而为伪的、人为的、非实在的,此则矫枉过正之咎也。毛泽东同志认为,由于本人不善于“体合环象”,即身体之言行举止不能与社会现象——现实——相符,因此阻碍了生存及发展。义务感情则帮助人“体合环象”,发展人之生存。譬如我们都熟悉的东郭先生狼的故事,讲得就是东郭先生发仁慈之心救狼,而狼却要吃掉他。这就是行为与现实不符,最终告诉人:不能对坏人仁慈,否则自己就要被坏人伤害,如此才能“体合环象”。毛泽东同志将感性与理性、自然冲动与理智进行了解释,理性、理智,皆是人生存之所需而后天习得,非自然界本有之物。自然冲动是本原,良心、义务可以加以节制,但不应予以反对、忽视。毛泽东同志的此种见解,是非常高明的。普通人往往或者缺乏理智,不能节制冲动,以致身心受害;或者过于理智,不能发达个性,沦为“套娃”,丧失人格。因此,自然冲动理应发达之,若知有害于身心,则节制之,万不可压制之、泯灭之。其一,义务起源于自身之生存需要,是对自己的责任,是人主动的、明智的选择,即非如此不足以发达身心之能力,决非被迫的无奈承受。义务。义务起源于社会生存现实,准确地说是人与全社会之关系。人原本只有自然冲动,但是在社会中生存,仅有自然冲动无法完善与发达生存,故于人的经验中,产生了义务。因此,义务也是经验界的产物。譬如廉洁之义务,也是出于维护自身发达之所需。历史证明,贪腐将威胁群体之生存,长此以往则难免覆亡;而廉洁则是长久之计。有人说,官场上媚上欺下之习惯、爱说假话之习惯,岂非出于生存之故哉?盖非此则于生存无益。然此则真于生存有益?不过图个人一时之短利,贻害群体之长利,终将反噬自身及后代。若贪污等有害国家集体利益之行为盛行,国将危,于集体之人何利之有?贪官只顾个人之一时私利,害于群体,真是害群之马,群体内所有人何不人人与之为敌,与之斗争?无奈官官相护,群体成了少数人中饱私囊的器物,群体之大多数只能忍受其盗窃,真是悲哀啊!如此之政治下,充满自私、懦弱、短视之人。概无群体之概念,仅有朋党、小家,而无同志、国家。朋党,譬如流氓之交,谁是老大听说的,不听者则罚之,故媚上欺下之习惯成;同志之交,谁的言辞真听谁的,故真理与平等盛行,假则无市场,此也是一种习惯。两种习惯,反映了两种社会关系。观察习惯,可以了解一个民族,真是至理名言!吾自勉曰,吾宁愿此生穷困,独善其身,也不为了名利权势作群体之蛀虫;倘若有人一边享受群体给予之与贡献相应之待遇,又当啃噬国家的蝼蚁、蛀虫,誓要与之斗争到底,捍卫共同之群体。此则真义务也。吾人得有对于自己之义务,发达自己之能力,是也。人!若以疏忽之故而弱其身体,又或以懈怠放荡之故而伤其精神之能力,是亦违义务者。或人之说,必以道德律为出于神之命令,而后能实行而不唾弃,此奴隶之心理也。服从神何不服从己,己即神也,己之外尚有所谓神乎?吾研究良心之起源而知之,此问题已得于己矣,即当举起所得于己者而服从之。一切时空内百般之事物,其应服从,价值无有过于此所得于己者之大。吾人一生只活动服从自我之活动而已,宇宙间各物之活动,各物从服自我之活动而已。吾从前固主无我论,以为只有宇宙而无我。今知其不然。盖我即宇宙也。各除去我,即无宇宙。各我集合,即成宇宙,而各我又以我而存,苟无我何有各我哉。是故,宇宙间可尊者唯我也,可畏者唯我也。可服从者唯我也。我以外无可尊,有之亦由我推之;我以外无可畏,有之亦由我推之;我以外无可服从,有之亦由我推之也。吾则以为,吾人唯有对于自己之义务,无对于他人之义务也。凡吾思想所及者,吾皆有实行之义务,即凡吾所知者,吾皆有行之义务。此义务为吾精神中自然发生者,偿债、践约及勿诈伪,虽系与他人关系之事,而亦系吾欲如此者也。所谓对于自己之义务者,不外一语,即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而已。至济人之急、成人之美与夫履危蹈险舍身以拯人,亦并不在义务之上,盖吾欲如此,方足以安吾之心。设见人之危难而不救,虽亦可以委为无罪,而吾心究果以此艰难不救为当然乎?不以为当然,则是吾有救之义务也。救人危难之事,即所以慰安吾心,而充分发展吾人精神之能力也。义务者,对己者也,对己之义务无有在一程度中止之理。吾人须以实践至善为义务,即以发达吾人身心之能力至于极高之义务也,即以实践具足之生活为义务也。有当务之职分与尽其职分之能力,而偷安而不之为,即为义务之所禁。人别有当购之物,而耗其金钱于逸乐,即为义务之所禁。何也?怠于当务之职分,缺于当购之物品,即对于具足生活有缺陷也。义务者,非仅有不为云云之意义,而又有要为云云之意义,非仅有消极之意义,而又有积极之意义。其二,自然冲动与义务的关系。自然冲动,即感性、性癖,是一个人的个性之所在;义务,即良心、公德、美德、理性,是调和自然冲动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产物,目的是调节人与社会的关系,以使得最利于生存之完善发达。吾欲为,义务感情曰不可为,为则伤害吾;吾不欲为,义务感情曰汝当为,不为则汝将受伤。譬如购物欲;又有义务之冲动,曰:当存钱以备急用,即高等意志。高等意志当有利于人生存发达,故应当克制自然冲动,而遵从高等意志。但高等意志也有强弱之分,高等意志强者,则自然冲动得以克制;高等意志弱者,则自然冲动得以执行。通俗言之,即人的自制力、克制力、意志力等等。义务之本身是附着于自然冲动的。没有自然冲动,就无所谓义务。义务是自然冲动的限制与补充。既然义务是对自然冲动的限制与补充,此处进一步可以说,理性是对感性与个性的限制与补充。没有个性,纯粹的理性单独没有存在的价值。因此,要重视与发展个性,不可只强调义务、理性,而泯灭了人根本的个性——完善与发达人之生存的根本。冲动之于生活,犹悬锤之于机械,决非理性所能代。何则?理性者,无运动力者也。美术也,伦理学也,皆无创造之力,其职分在于防止美及道德之溢出畛域,故为限制者,而非发生者。美及道德之实现,初不待美学、伦理学规则之入其意识中,或为其注意之中心点。不宁唯是,人苟以美学、伦理学之规则之入其意识中,或为其注意之中心点,则往往转为实现其美与道德之障碍。盖义务感情,虽可谓去恶之作用,而大人君子,决非能以义务感情实现之者,大抵由活泼之地感情之冲动而陶铸之焉。豪杰之士发展其所得于天之本性,伸张其本性中至伟至大之力,固以成其为豪杰焉。本性以外之一切外铄之事,如制裁束缚之类,彼者以其本性中至大之动力以排除之。(按语:中间略去数句)彼但计此动力发出之适宜与否,得当与否,适宜也,得当也,则保持之,否则,变更之,以迁于适宜与得当焉,此纯出于自计,决非服从外来之道德律,与夫所谓义务感情也。(按语:中间略去数句)吾尝观古来勇将之在战阵,有万夫莫当之概,发横之人,其力至猛,皆由其一无顾忌,其动力为直线之进行,无阻回无消失,所以至刚而至强也。豪杰之精神与圣贤之精神亦然。泡尔生所谓大人君子非能以义务感情实现,由活泼之地感情之冲动而陶铸之,岂不然哉,岂不然哉!(吾之意与孟子所论浩然之气及大丈夫两章之意,大略相同。如其所云,理性不可取代感性。试想,一个不相信自己感觉,凡是只是按照理性生活之人,则多么枯燥无味,多么冷酷无情!无感情,则无内心本人之冲动,人生之原动力丧失矣!感性,是人生最天然、最真实、最具伟力之冲动,理性不过是用来调制感性而已。大诗人、大画、英雄豪杰,皆是由本性而发,而不是由外界之理性约束有所成就。正所谓,心,乃自己力量之源。失去本心,则人格丧失矣,终生难有何建树。其三,义务不是绝对的、不变的、形而上学的,而是相对的、变化的、基于现实选择的。譬如,守约是一种义务、道德。但如果守约是对自己生存的减损、灾难,守约反而是一种不道德。即遵守道德大多数情况下是于人于己有利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遵守道德反而是“不道德”,一切要根据是否能够完善自己与社会之生存而定。譬如,清朝女人要“裹小脚”,此种“道德”对自己与社会有利吗?显然是一种满足统治者喜好的“恶”,于此不可不辨。即毛泽东引用孟子的话,“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道德律之于人生也亦然,亦所以保存其生活,而非以破坏之也。故使从道德律而反有破坏生活之效果,则吾人宁弃形式而取内容,舍作用而趋正鹄矣。没有脱离人之生存而抽象的道德。譬如,有种伪义务叫“舍己为人”。舍弃自己,那自己存在的目的是什么?难道要生而为奴仆?此种义务或道德观于人之生存毫无益处。人当“全力为己”,“全力为己”即为全力发达身心之能力。我欲如此方如此,我心如此方如此。譬如救死扶伤、扶危济贫,本吾所欲,故吾当为,如此方发到吾之身心,如此方是“为己”。春秋时期,宋襄公出于“仁义”,不肯于楚军尚未成阵之际发起攻击,最终惨败而归,毛泽东评论之,“我们不是宋襄公,不要那种蠢猪式的仁义道德”。“仁义”乃是发达自身的,倘若“仁义”能让自己惨败,要“仁义”何用?
槐香文社
与善人居 如入芝兰之室 久而不闻其香 即与之化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