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10月下半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以及地方主要聚焦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高质量发展、适老化、旅游建设。
政策速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 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权威解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守正创新,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团结引导产业工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思想政治引领更加扎实,产业工人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更加坚定,干事创业的激情动力更加高涨,主人翁地位更加显著,成就感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产业工人综合素质明显提升,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不断涌现,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不断壮大。力争到2035年,培养造就2000名左右大国工匠、10000名左右省级工匠、50000名左右市级工匠,以培养更多大国工匠和各级工匠人才为引领,带动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意见》从八个方面作出部署。一是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引导产业工人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二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三是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完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四是健全职业发展体系,促进产业工人成长成才。五是维护劳动经济权益,增强产业工人成就感获得感幸福感。六是搭建建功立业平台,发挥产业工人主力军作用。七是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不断巩固党长期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八是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来源:新华社)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条例》共6章5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发展导向。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承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管、协调重大问题等职责。
三是强化发展保障。从加强规划调控、保障用地需求、健全投融资机制、完善票价体系、落实补贴政策、保障优先通行等方面作了规定。
四是优化运营服务。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公开运营服务信息,加强运营调度管理,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是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际情况,从设计、建设、运营等方面规定了具体安全管理措施。
六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不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擅自中断运营服务、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新华社)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经过一年的先行先试,开展了一批首创性、引领性制度创新,为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
《通知》要求,复制推广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更大范围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此次复制推广的试点措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人员入境、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17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部自贸试验区,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程序,允许外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等。13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国,包括不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差错而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允许进口标签中标注特定形容词的葡萄酒等。(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若干措施》从4方面提出系列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是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
三是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支持中小学校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项目,鼓励各地出台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强化职工权益保障,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
四是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
《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政策措施和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指出,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分类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夯实属地责任、落实约束惩戒,持续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定期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支付监管。要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并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国有企业规范和优化支付管理制度。要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健全投诉督办约束机制。要强化组织保障和监督,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拖欠成因及防范化解举措的研究,合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审计监督。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对维护企业权益、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来源:新华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24〕1479号,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对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提出新要求。
《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在2022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部署基础上,聚焦破解关键短板制约,进一步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强化落实,将有力推动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水平,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对于支撑“十五五”开展碳排放双控、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二、《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
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围绕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方案》坚持长短结合,提出两个阶段主要目标。
第一个阶段是当前至2025年,重点是夯实碳排放数据基础,全面建立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着力完善区域、行业企业和产品碳排放核算制度方法,建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个阶段是2026至2030年,重点是全面提升碳排放核算能力水平,构建完成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健全相关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标准规则、管理机制和方法研究等,确保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三、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重点任务
《方案》作为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重要配套文件,着眼于服务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工作,重点推动完善区域、行业、企业、项目、产品等层级碳排放核算制度和标准,部署了8个方面23项具体任务:
一是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碳排放数据年报、快报制度,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鼓励各地区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推动地市级编制能源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等。二是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等。三是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组织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相关核算方法要求等。四是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研究制定项目碳排放核算指南,设定重点行业项目碳排放准入水平等。
五是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发布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通则等国家标准,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等。六是建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尽快公布一批主要能源品类和重点基础产品碳排放因子,定期更新全国及各省级地区电力平均排放因子和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等。七是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新型方法学研究。建立基于电力大数据的碳排放核算机制,完善“电—碳分析模型”,研究建立碳排放预测预警模型,建设温室气体高精度观测站网和立体监测体系等。八是加强国际合作。加强碳排放核算规则与国际沟通衔接,开展基础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
四、抓好《方案》组织实施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发挥“双碳”协调职责,加强工作统筹和调度落实,一是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协调机制,协调重要政策,加强数据管理和共享应用,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指导各地区制定具体方案,强化调度检查和督导帮扶,推动地方结合实际加快落实相关要求;三是推动各有关部门抓好任务落实,补齐制度短板,加强宣传培训,持续夯实工作基础,尽早构建形成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背景
现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3年出台,2013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修订。《暂行办法》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程序,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对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一方面,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凸显,是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从评标专家这个“小切口”切入,由点及面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修订原则
《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标专家履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二是吸收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专家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听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专家等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将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健全评标专家从入库、培训、履职到考核、出库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体系,严把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四是突出创新引领。顺应招标投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通过改革创新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条,修订后共七章36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严格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明确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提高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对专家总人数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规范评标专家选聘。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评标专家入库审核,要求对拟入库专家进行测试或评估,确保评标专家专业素质过硬。
三是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定。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要求。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无法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是深化评标专家库共享。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五是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逐项细化完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管理要求。增加履职风险评估的规定,通过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等方式,降低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六是明确各方法律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纪检和司法等处理措施,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针对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有关违法行为,细化了相应法律责任。
四、《办法》对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作出的具体规定
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是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规范履职行为,更好发挥评标专家作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厘清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中的职责边界,区分日常管理责任和行政监督责任,解决评标专家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
二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等管理机制,要求专家库组建单位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每年组织教育培训,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提高评标专家管理的精准性实效性。
三是建立轮换机制。确立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续聘须按入库标准进行审核,保证在库专家富有活力、能力匹配。建立年度调整、日常调整、自愿退库等多种动态轮换机制,破解评标专家“只进不出”问题。
四是强化终身追责。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五、在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方面的考虑和安排
《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加强《办法》宣贯解释,指导督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专家库组建单位准确把握《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面向包括评标专家在内的各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开展《办法》宣传解读,推动评标专家队伍理解适用《办法》,提升能力素质,规范评标行为,依法客观公正履职。
二是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健全配套制度规定和工作机制,优化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指导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照《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入库审查、履职考核等配套制度标准,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建设,堵塞制度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交流互鉴,不断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引导评标专家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办法》落实到位。(来源: 法规司)
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水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强调税收是解决水问题的重要手段。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三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基本原则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实现平稳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调动地方积极性。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三、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五)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四、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办法》的政策调整
相对于前两次改革试点,《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五、采取措施促进水资源费改税平稳实施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同时,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来源: 中国水利网)
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强制碳市场)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配额分配相关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配额方案》),此次《配额方案》既确保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又更精准突出鼓励导向,做出了将基于“供电量”核定配额调整为基于“发电量”、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各类修正系数、引入配额结转政策、优化履约时间安排等优化调整。
一、与前两个履约周期相比,延续的主要内容、发生的重大变化及优化调整
《配额方案》总体延续了前两个履约周期的总体框架,增强市场预期。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继续采取以强度控制为思路的基准线法免费分配配额,企业配额量与产量挂钩,未设配额上限约束。二是纳管机组范围与机组分类方式不变,根据燃料类型和装机容量将机组分为四类,差异化确定各类机组基准值。三是鼓励大规模、高能效、低排放机组的导向不变,支持机组掺烧生物质与机组供热。四是履约优惠政策不变,继续实行燃气机组配额缺口豁免政策,以及企业20%缺口率上限,在推动企业减排的同时降低履约负担。
与此同时,在充分总结前两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强制碳市场发展运行情况,《配额方案》在以下四方面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配额核算口径发生变化。为从源头防范数据质量风险、提升配额分配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与新修订的核算核查指南衔接一致,《配额方案》对配额核算关键参数及管控范围进行优化。为确保配额核定过程中各项参数真实、准确、可靠,《配额方案》将基于“供电量”核定配额调整为基于“发电量”核定配额,发电量参数来自企业读表。前两个履约周期均基于“供电量”核定配额,供电量由机组发电量减去与生产有关辅助设备消耗的厂用电量计算,涉及参数多、核算核查难度大,数据质量存在风险。另外,前两个履约周期将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和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纳入配额管控范围。经测算,发电企业每年的间接排放量低于500万吨,在行业排放总量中的占比不足0.1%。对于发电行业而言,将间接排放纳入配额管理发挥的减排效果有限,却显著增加了报告、核算、核查的工作负担与监管成本。因此,《配额方案》不再将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纳入配额分配的范围,并相应调整了配额基准值。
二是调整配额分配的修正系数。在确保配额核定的精确性、科学性的基础上,《配额方案》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各类修正系数,更精准突出鼓励导向。其一,取消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通过优化调整基准值直接实现对发电机组供热的合理激励;其二,取消机组冷却方式修正系数,由于《配额方案》将基于“发电量”核定配额,空冷机组厂用电对配额分配的影响已从源头消除,故相应取消该修正系数;其三,将“负荷系数修正系数”更名为“调峰修正系数”,并将补偿负荷率上限调整为65%,更精准鼓励承担调峰任务的机组。
三是引入配额结转政策。为解决企业惜售配额、市场交易不活跃、配额缺口企业履约压力较大等问题,《配额方案》引入了配额结转政策,规定了有配额盈余企业2019—2024年度配额结转为2025年度配额的具体要求。每家配额盈余企业的配额最大可结转量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结转量,所有企业均拥有1万吨的额度,满足了企业灵活作出交易计划、部分缺口企业完成履约后适当留存配额的需求;另一部分是交易结转量,该结转量为企业2024年—2025年间净卖出量的1.5倍,净卖出量越多、可结转配额量越大,在该机制下,不考虑基础结转量的影响,如配额盈余企业卖出40%的盈余配额后,剩余的60%盈余配额可结转为2025年度配额。其中,净卖出量的统计截止时间定为2025年12月31日,给企业留有充足时间制定交易计划。
四是优化履约时间安排。前两个履约周期均是每两个履约年度在同一时间履约,存在日常交易不活跃但履约截止日前扎堆交易的问题,不利于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次《配额方案》将2023和2024两个年度的履约截止时间分别定为2024年底和2025年底,实现一年一履约,可有效促进企业交易,提升市场活跃度。
二、此次《配额方案》在配额分配方面的考虑
《配额方案》以2023年度各类别机组平衡值为基础,在充分结合行业减排目标、企业履约压力、政策鼓励导向等因素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全行业配额基本盈亏平衡、略有缺口的原则设计,在推动企业减排的同时,不给企业造成较高的履约压力。
具体而言,前两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基准值均按照年均下降0.5%设定,由于技术进步以及企业主动采取减排措施等因素,发电行业实际实现碳排放强度每年下降0.5%左右,使得行业每年度配额盈缺基本平衡。综合考虑“十四五”全国碳排放强度目标完成进度和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发放实际情况,2023年在此前年度基准值每年下降0.5%的基础上,增加0.5%的基准值下降率,同等口径下基准值下降1%左右。经测算,企业获得的实际配额量略有下降,通过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目前市场流通的盈余配额供给,可以满足市场需求。该方式既能保持一定减排压力,又发挥市场的激励作用,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需要说明的是,配额核定口径的调整使得基准值与第二个履约周期相比表观下降明显,基准值不具有直接可比性。一是计算方法的变化,机组发电量通常比供电量平均高出5%以上,从基于供电量核定配额调整为基于发电量核定配额后,发电基准值相应下调,这一调整是导致基准值表观下降的主要原因;二是管控范围的变化,《配额方案》不再将间接排放纳入配额管控,这导致企业清缴配额量的下降,进而使得基准值下调。
三、强制碳市场在发电行业开展了4个年度(2019至2022年度)的配额管理的成效
强制碳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交易,目前已完成两个履约周期的配额交易与清缴工作,市场总体运行平稳,激励约束机制初步形成,通过配额管理,助力发电行业高质量发展,主要成效如下:
一是推动发电行业碳排放强度下降。全国市场通过配额分配与清缴机制,将减排目标直接分解至企业,压实了企业减排责任,实现了对发电行业碳排放的有效控制,推动减排成本的降低。据统计,2023年全国火电碳排放强度(单位火力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2018年下降2.38%,电力碳排放强度(单位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2018年下降8.78%,发电行业供热碳排放强度年均下降2.5%,累计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2.5亿吨。通过配额交易,企业在减碳责任上拥有更灵活的选择,前两个履约周期推动电力行业总体减排成本降低了约350亿元。
二是助力发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全国市场通过配额管理,促进了发电机组结构转型和燃料结构优化。在发电结构方面,大型高效燃煤机组的发电量占比持续提高,而小型低效燃煤机组的发电量占比明显下降。据测算,600MW等级及以上大型常规燃煤机组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例,从2020年的48.0%上升至2023年的52.9%,同比上升4.9%;200MW等级及以下小型常规燃煤机组发电量占比则从2020年的6.4%下降至2023年的3.2%,同比降低3.2%。在燃料结构方面,掺烧生物质机组数量明显提升,掺烧机组生物质热量出现增长,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加权平均值出现下降,机组燃料质量持续优化。
三是激励约束作用初步显现。强制碳市场基于基准线法免费分配配额,在不限制企业产量,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企业通过节能减排、优化管理等措施实现的减排量可以在市场中以盈余配额的形式交易获得经济收益;高排放企业则需要付出成本购买配额完成履约任务。据统计,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盈余企业平均每家盈余配额约14万吨,按2023年平均碳价计(68元/吨),相当于获得952万元经济激励;相反,配额短缺企业平均每家短缺配额约12.5万吨,相当于付出850万元的履约成本。激励约束机制的形成弥补了企业前期减排投入,推动企业积极自主投入减排。
四是提供了合理碳价格信号。强制碳市场自运行以来,碳价稳中有升,2024年4月24日首次突破每吨百元,未出现短期内剧烈变动情况。我国以碳市场为主体建立完善碳定价机制,这一市场化形成的碳价为气候投融资、碳资产管理等活动锚定了基准价格,促进了低碳、零碳和负碳技术的投融资创新。同时,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逐渐被市场认可,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格信号,推动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低碳化,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计划与工作重点
碳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总体看,全国碳市场建设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覆盖行业、市场活跃度、市场功能发挥等许多方面仍需发展和完善。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我国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将这些高排放行业尽早纳入强制碳市场,就抓住了我国碳排放的主要矛盾。我们将综合考虑行业的碳排放水平、数据质量基础、减污降碳协同、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因素,分阶段、有步骤推动强制碳市场覆盖更多重点行业。2024年拟纳入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近期已经发布了水泥和铝冶炼行业核算、核查技术指南。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工作,争取尽快发布钢铁行业核算核查指南和相关行业配额分配方案。
二是完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处于碳达峰阶段,配额分配采用基于强度的分配方法,较好地处理了经济发展与降碳的关系。后续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推进,研究建立从碳排放强度控制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可行路径。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建立有偿分配制度,明确有偿分配收入管理,使碳价更真实地反映碳减排成本,更好发挥市场作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提升我国国际碳定价话语权。
三是持续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在发电行业不断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压实重点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实现对异常数据的自动识别推送,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四是提升碳市场活力。充分挖掘现有产品和制度潜力,激发市场活力,明确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相关规则,引导企业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开展碳排放权质押业务。不断丰富交易产品,扩展交易主体,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完善价格发现功能。
五是开展能力建设。健全与强制碳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利于加强统一监督管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管理体系,强化政府部门履职能力。持续开展控排企业能力建设,提升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持续提升市场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征信惩戒管理机制,保障数据质量。(来源: 生态环境部网站)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重大物流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用地用海需求将得到积极保障,其中包括物流通道、综合枢纽、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航海保障等。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
物流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关键环节,物流成本水平是国民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的集中体现。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至2023年,全国物流仓储用地供应量稳中有升,与同期工业用地供应趋势基本一致。但是,目前我国物流土地供应不均衡,物流仓储用地与工业用地的比值呈现出由北向南梯度减少的格局,东北最高,西部和中部地区其次,东部地区最低。
上述负责人表示,物流企业亩均税收约为工业企业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但有的地区对物流用地设置了较高的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指标,考核指标有待进一步优化。同时,历史上采取划拨用地的物流设施面临改造升级难题。如铁路货运闲置土地用于物流产业项目,涉及土地性质、用途的变更,手续较复杂。
通知要求,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支持港口型枢纽用海用岛申报,在深远海养殖、海洋牧场、海上风电等规划和审批过程中,充分考虑海上交通物流设施建设需求。
今年2月,中央财经委第四次会议研究了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问题,强调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举措,要以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为出发点、落脚点,调结构、促改革,打通关键堵点卡点,有效降低运输成本、仓储成本、管理成本。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流通体制,加快发展物联网,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数据显示,我国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由2003年的21.4%下降到2023年的14.4%,但相比发达国家物流成本占GDP比重8%至10%而言,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通知要求,统筹各类物流设施建设,落实空间布局安排。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统筹考虑交通物流设施、商贸流通网点、物流仓储设施、枢纽场站设施、低空飞行保障设施、临时接驳转运设施、备用交易场地等需求,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合理保障空间供给。
通知要求,推进便民生活圈设施建设,健全城乡物流配送体系。结合物流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商业网点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县域商业设施建设用地,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全面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设施建设,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急仓储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此次支持政策的一大亮点是,鼓励地方政府与铁路部门优先利用既有铁路场站,整合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共同推进铁路物流园区建设。探索通过自主改造、土地置换、引入第三方投资等方式,推动铁路货运场站布局调整或升级改造。
同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物流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物流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增加物流用地市场供给。
此外,对于物流用地用海,将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通知明确,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来源: 经济日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 制定《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不断推进,我国生物医药产业蓬勃发展。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MAH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生产。MAH制度下,企业研发能力进一步激发,市场资源进一步盘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适应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深化药品监管制度改革,培育生物医药领域新质生产力,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遴选符合要求的企业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
二、 对于试点区域的要求
试点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任务的省级行政区域。
(二)省级行政区域内生物医药产业聚集、人才聚集,具有一定数量的生物制品研发企业和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监管能力较强,原则上本省药品检验机构具备试点品种的全项检验能力;有足够数量的生物制品专职检查员,具有相应生物制品检查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相应品种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 对于试点企业的要求
一是试点品种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试点品种的自主研发、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即试点品种应为试点申请企业的自研品种,同时持有人应当熟悉产品的研发、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且具有相应生物制品的商业化合规生产经验。
二是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三是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GMP组织生产,严格执行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积极配合持有人的现场审核和抽查检验。
四、 对于试点品种的要求
为确保试点工作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序衔接,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
五、 关于试点期限的要求
试点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为保障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拟参加试点工作的药品注册申请人、持有人,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提出试点申请。
六、 试点工作程序
试点工作程序包括方案审核、试点实施、试点总结环节。
在方案审核环节,相关省级药监局依企业申请,初步遴选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按照“一品一策”原则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药监局审核。
在试点实施环节,试点企业按程序履行相应的生产许可(新增或者变更生产范围)申请程序和产品注册(上市许可或者上市后变更)申报程序,获得批准后按照试点方案等要求组织生产。相关省级药监局依法依规开展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工作,同时对试点品种和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在试点总结环节,试点区域省级药监局应当组织试点企业开展评估,并综合企业评估情况和省级药监局监督管理情况等,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成效,全面评估生物制品分段生产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深入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应对举措,归纳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经验做法,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药监局。(来源: 国家药监局网站)
地方政策主要动向
近期,各地政府主要出台了关于高质量发展、适老化、旅游建设等方面的政策。
高质量发展方面,北京推出《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山西省发布关于推动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龙江推出《黑龙江省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上海市发布《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发布《重庆市构建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机制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适老化方面,北京市印发《北京市促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消费工作方案》;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
旅游建设方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第六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4—2025年黑龙江省冬季冰雪旅游“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将打造云南“大香格里拉”户外运动发展集聚区、体验区。
来源 | 中大咨询研究院宏观经济政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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