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10月上半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以及地方主要聚焦数据标准体系、普惠托育服务、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深度融合、银发经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政策速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权威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具有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好、价值潜能大、带动作用强的特点。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先导工程,是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抓手,是以数字化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公共数据面向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在便利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面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资源供给、应用创新、权益分配等方面,“不敢”“不愿”“不会”的问题比较突出,要素价值未得到充分释放。
《意见》聚焦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效率和公平,从扩大资源供给、规范授权运营、鼓励应用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措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改革举措,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是定规则、把方向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释放了鼓励发展的鲜明政策导向,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政策的主要创新点可以概括为“两个着力、一个规范”。
着力激发供数动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主要矛盾在供给侧。《意见》明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方式,对资源供给进行体系化部署。
着力释放用数活力。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很多数据融合应用场景中,公共数据不可或缺。《意见》鼓励各方利用公共数据开发更多产品,提供更好服务,繁荣产业生态。
规范授权运营活动。授权运营创新性强,亟需统一制度规则。《意见》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提出监督管理要求,确立了授权运营的制度规则框架。
《意见》中还有不少改革创新举措,可以为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践提供政策依据和方向指导。可以预见,《意见》出台后,能大幅激发供给动力和用数活力,进一步释放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同时,也能引领带动全社会数据资源融合应用,为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供坚实支撑。文件出台后,预期产生四个方面的效果。
第一,将大幅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在气象、交通、社保、自然资源等领域,深入谋划数据开发利用工作,一大批高质量公共数据将陆续供给出来。而且,以前很多企业和机构不知道有什么公共数据,数据在哪里,怎么获得。我们将通过公示资源登记信息,公开产品和服务清单等改革措施,畅通公共数据获取渠道。
第二,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用数活力。用好公共数据可以更好地建设数字中国,对政府治理、经济发展、科技创新都很重要。例如,加大政务数据共享力度,打破“数据孤岛”,不仅可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也能让决策更加科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除了可以提升效率,还能催生新业态、新模式。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发展,数据资源更是至关重要。我们将引导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要素数据×”三年行动计划,举办大赛,发布典型案例,激活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公共数据价值挖掘和创造。
第三,将扩大社会有效投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离不开基础设施保障,离不开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我们将加快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形成实物工作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开发利用。
第四,将促进数据产业发展。《意见》提出,将数据产业作为鼓励发展类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这些措施与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一起,相继出台实施,有利于培育一大批数据企业,促进数据产业加快发展,更好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来源:央广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行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托育服务机构与托位数量均快速增长,但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当前我国托育服务供给总量仍然不足,结构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亟需发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通知》。作为国家层面第一个托育服务价格政策文件,《通知》旨在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整体负担,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托育需求。
二、《通知》的整体考虑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部分地方存在的普惠托育服务定价原则不明确、收费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分类施策,通过制定针对性措施,更好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一是界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二是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分别明确各类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方式;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提出制定普惠托育服务基准收费标准的主要原则、程序要求、基本依据、参考因素等;四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五是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
三、《通知》在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可及、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方面的举措
主要有四方面举措:一是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健全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价格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对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二是针对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不明确、管理不规范,部分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红利的机构收费标准仍然较高等问题,加强规范引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等方式,降低偏高的价格;三是明确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政策,鼓励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价格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四是强化收费行为管理,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让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合理收费,让婴幼儿家长明明白白缴费。
四、《通知》在支持普惠托育行业发展方面的具体措施
《通知》着力营造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促进普惠托育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范围,要求各地加强机构认定工作;二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三是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要求各地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四是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
五、《通知》的贯彻落实
《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贯彻落实要求。一是强化部门协同,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的责任分工,加强公办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标准认定、幼儿园办托资质审核、收费政策制定等环节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调综合施策,将制定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形成政策合力;三是加强宣传解读,要求各地在发布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时,同步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
《建设指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指引,从基础通用、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流通、融合应用、安全保障等7个部分,加快构建数据标准体系,全面指导数据标准化工作开展,为制修订数据领域相关标准提供了重要指引,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标准体系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建设数据产业生态、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建设指南》提出计划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数据管理、数据服务、训练数据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数据资源定价、企业数据范式交易等方面,制修订30多项数据领域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形成一批标准应用示范案例,建成标准验证和应用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备数据管理能力评估、数据评价、数据服务能力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绩效评估等能力的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和有关部门将强化组织保障、增强协同合力,深化贯标验证,发挥应用成效,加强人才培养,筑牢发展根基,确保数据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有效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来源:国家数据局)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引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引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并作出了碳达峰碳中和以及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需要统筹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多个方面,涉及行业多、投资周期长、融资需求大,发展绿色金融是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该《意见》,推动健全金融支持美丽中国建设的政策体系。
二、《意见》的重点领域及主要考虑
《意见》中提到了支持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四大重点支持领域。选择这四个领域的主要考虑是:一是聚焦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围绕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支持上述领域能够有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具有较强的生态环境效益;二是兼具商业可持续性,上述领域资金需求量巨大,通过强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环保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基础设施改造和工艺流程优化等,能够获得较好的市场收益,相关项目具备一定的商业可持续性,满足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金融支持的条件。
三、《意见》明确的支持美丽中国建设的重点政策措施
《意见》按照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推动金融部门、产业部门、经营主体同向发力,共同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一是完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研究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范围,延长政策期限,增设再贷款规模,为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重点领域提供更多低成本精准支持。二是充分发挥碳市场作用。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逐步丰富交易品种、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全面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促进重点排放单位和行业企业碳减排。三是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对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鼓励企业制定转型规划,对明确承诺绿色低碳转型且效果较好的企业,研究给予激励。《意见》还从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四、下一步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意见》落实。一是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工作机制,加强产业部门、金融部门、市场主体的协同合作。搭建重点项目库,加强政银企对接,不定期向各金融机构推送。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的堵点难点问题。二是完善配套基础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标准体系,强化统计监测。建立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项目碳减排量核算、产品碳足迹核算等标准和方法,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确权登记和交易体系。三是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质量。通过细化标准要求、开展专项培训等,指导金融机构在支持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的同时,重点关注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的真实环境效益,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确保资金投向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0月10日起在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望进一步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草案征求意见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一、让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此次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明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专家表示,社会各界普遍希望通过立法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以法治方式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界普遍认为,从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这将让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二、拟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草案征求意见稿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
在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专家认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有效化解民营经济发展中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投融资支持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更好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三、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数据显示,民营企业近年来创新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23年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13.4万件,占国内企业总量的近四分之三。
发展新质生产力,民营经济大有可为。草案征求意见稿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其中明确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
专家表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在助推其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能有效激发经济活力,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
四、强化权益保护,优化服务保障
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必须有效防范不当立案、选择性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或地方司法保护,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
对此,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在服务保障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作出规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要求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对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提出要求。
专家指出,草案征求意见稿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体现了立法内容的完整性。(来源:新华社)
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海洋环境问题的根子在陆上,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陆海污染协同治理,将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2024年1月实施的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沿海地方深入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逐步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纳入台账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数量大幅增加,急需通过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监测、执法等具体监管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入海排污口全链条监管奠定基础。
二、入海排污口监管的思路
《管理办法》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细化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全面覆盖是指《管理办法》将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过去排污口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工业排污口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但排查发现沿海地区存在大量规模以下养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并存在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问题。因此,《管理办法》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相衔接,将监管对象覆盖到排查发现的所有类型排污口。
分类管理是指《管理办法》按照入海排污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兼顾考虑目前监管基础,将其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在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入海排污口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类型复杂。不同类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同,之前的管理基础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也有差异。将不同类型的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避免“一把抓、一刀切”,既继续加强对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的管理,也对量大面广的“疥癣之疾”实现“从无到有”监管。
全过程监管是指《管理办法》包括了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要求。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监控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提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也是稳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支撑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明确了入海排污口定义、类型、分类管理原则,并围绕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其中,在设置方面,明确了设置、论证和规范化建设等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环评时已经按要求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责任主体无需重复论证,减轻责任主体负担;在备案方面,明确了备案部门、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要求,并分情形对历史入海排污口如何备案进行了规定;在监测执法方面,明确了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的要求;在信息管理和公开方面,明确了信息化平台建设、动态台账管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要求。
四、推动《管理办法》落地见效
生态环境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压实地方责任、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及时开展培训,帮助责任主体和地方环保工作人员加强对《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加强监督帮扶。完善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通过日常调度、驻点帮扶、核查抽测等手段,加大对地方的指导督促。三是开展调研评估。加强对《管理办法》试行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奠定基础。(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工信部联原〔2024〕181号,以下简称《建设指南》)。
一、建设新材料中试平台的目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融合的途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中试是将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转向工业化生产的过渡性试验,是加速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中试重点解决科技成果放大至产业化规模过程中的工艺匹配性、批量稳定性、成本经济性等问题,形成成熟工艺包和成套装备。新材料作为流程制造业,生产过程多涉及连续性化学或物理变化,实验室阶段的技术参数放大至产业化规模过程中往往出现偏差,迫切需要通过中试找到适合参数,实现“人机料法环测”全方位匹配。新材料中试平台作为提供中试服务的创新载体,是开展中试的基础和保障。推进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对于支撑中试服务能力和供给水平提升,加快壮大新材料产业意义重大。
二、《建设指南》的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材料产业是战略性、基础性产业,也是高技术竞争的关键领域,我们要奋起直追、迎头赶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新材料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快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推进中试验证平台建设。近年来,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各地推动建设了一批中试平台,但存在统筹布局不够、建设质量不高、服务支撑不足等问题,亟待完善形成专业化建设、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的中试平台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建设指南》,支持引导地方开展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打造一批高水平的中试平台。
三、《建设指南》的定位、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文件定位。根据《“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新材料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加强新材料中试平台布局领域的顶层设计,引导和激励地方探索采用灵活多样建设运营模式,打造一批高水平的中试平台,与已布局的新材料生产应用验证平台,形成协同创新能力,实现从“样品到商品”的创新链全过程贯通。
(二)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以突破带动效应明显的关键共性技术为出发点,以实现标志性材料产业化为落脚点,以完善提升中试基础条件能力、技术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着力点,体系化谋划新材料中试平台总体布局、分层级给予支持激励,打造一批设施条件好、转化能力强、运营机制活、辐射范围大的高水平新材料中试平台。
(三)主要目标。到2027年,面向新材料产业重点领域,以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能力为目标,支持地方开展中试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力争建成300个左右地方新材料中试平台,择优培育20个左右高水平新材料中试平台,打造专业化建设、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的中试平台体系。
四、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原则
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双向发力,优化配置中试平台的创新资源要素。二是立足基础、服务产业。引导产业集聚地区结合本地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和科技成果转化基础,聚焦短板材料突破和前沿材料创新的关键共性技术,布局建设中试平台。三是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自愿选择、自主结合,结合实际探索主体组成多元、形式灵活多样的组建模式,构建要素共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建设运营机制。四是协同联动、开放共享。强化中试平台与其他创新平台和机构的协同联动,开放共享场地、设施和能力,面向全社会提供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咨询等市场化服务。
五、新材料中试平台主要建设任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基础条件能力。提供设计规范、布置合理的试验场地或厂房,配备技术验证、工艺熟化、样品试制、批量试产所需的专用设备、控制系统、测试仪器,以及安全、环保等配套公辅设施,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能力。二是技术支撑能力。建强科技成果筛选与前景评估、技术验证与工艺熟化、技术成果推广交易等核心功能,将实验室阶段科技成果转化为具备产业化的成熟工艺包和成套装备。组织制定中试验证方案和运行操作规程,开展关键工艺技术、专用装备的放大和系统集成,着力解决工艺匹配性、批量稳定性、成本经济性问题。积极培育复合型人才队伍,组建人才团队。三是公共服务能力。提供概念验证、工艺开发、放大试验及其他定制化中试熟化服务,拓展提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企业孵化培育、投融资推介对接、知识产权布局、数据信息、咨询培训等全链条市场化服务。
六、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路径
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支持采用灵活多样建设模式。聚焦产业发展需求,以激发各方参与积极性、提升建设效率和运营活力为目标,支持企业、产业园区联合科研院校等单位,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建设运营模式,实现中试平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二是探索中试费用共同分担机制。鼓励中试平台运营方、成果所有人、成果受让人、产业园区、金融资本等,探索共同出资分担中试费用等机制,明确各方的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和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份额,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三是健全中试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引导中试平台运营方规范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业务范围,建立完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租赁、技术中介、合作研发、合资成立公司,以及技术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工作体系和制度流程。四是形成中试平台自我造血能力。支持中试平台运营方利用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回报等方式,取得服务收入,逐步增强自我造血能力,保障平台可持续发展。鼓励已建的专业自用型中试平台面向社会有偿开放使用。
七、下一步推进《建设指南》落实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立足基础、服务产业”“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协同联动、开放共享”原则,采取“三步走”方式,指导各方根据《建设指南》相关要求,加快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一是积极培育。通过《建设指南》印发宣贯,引导地方和企业聚焦重点领域,加大配套保障,积极培育建设一批对外提供服务的高水平中试平台。二是择优支持。利用相关政策渠道,择优支持若干转化成效明显、公共服务突出的平台建设,激励地方积极探索建设运营新模式和先进经验做法。三是推广应用。组织总结评估,定期组织发布中试平台名录及公共服务能力清单,凝练平台建设实践经验,加大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地方政策主要动向
近期,各地政府主要出台了关于科技金融深度融合、银发经济与老年人福祉、政府行政规范等方面的政策。
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方面,北京推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财政资金支持,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银发经济与老年人福祉方面,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致力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养老服务与多个行业的融合,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政府行政规范方面,黑龙江省探索实施《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简化行政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 | 中大咨询研究院宏观经济政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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