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上双周政策热词:适老化、地方债务、房地产维稳

创业   2024-11-19 16:40   广东  


 前 言 

11月上半月,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以及地方主要聚焦服务适老化、不良资产、地方债务、房地产市场维稳、外商投资以及反垄断等方面。



政策速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点击阅读政 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权威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


这份文件是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之后出台的发展冰雪运动、冰雪经济的一份重要文件,主要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是破解制约冰雪运动、冰雪经济发展的难点堵点痛点,实招硬招比较多,对促进冰雪运动、冰雪经济发展非常有意义。至少有四项突破,这也是业界普遍关心的几个方面。


一是发展竞赛表演产业。《意见》提出要对综合性冰雪赛事活动科学开展风险评估、改进安全管理措施,以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增加赛事活动的可售票数量,提升群众观赏和参与冰雪赛事活动的体验感。


二是夯实冰雪人才队伍。《意见》中提出依托现有高校设立冰雪运动学院,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冰雪运动、冰雪经济等相关专业,打造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这些政策将有助于补齐冰雪人才发展短板,壮大冰雪人才队伍。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意见》中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冰雪企业的信贷投放,优化评级、授信、审批、贷后服务管理等信贷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冰雪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这是首次提出的金融支持冰雪经济发展的政策,对解决冰雪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重要意义。


四是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意见》提出要把冰雪经济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中加强冰雪项目用地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能够有效补齐冰雪经济在土地利用上的短板,加大冰雪场地设施供给,满足群众需求。


另外,《意见》在促进冰雪消费、完善配套服务、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也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措施均落到具体实处。随着《意见》的贯彻实施将推动我国冰雪运动、冰雪经济持续发展。(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受国务院委托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作的说明,并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


一、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必要性


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要求各地在坚决遏制增量的基础上,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于2028年底前全部化解完毕。201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统筹政策安排和各类资金资源,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隐性债务风险整体有所缓解。截至2023年末,全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14.3万亿元。按照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初步核算数126.06万亿元计算,考虑法定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后的全国政府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67.5%


2024年以来,受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需不足等因素影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税收增长不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降,与各地此前对化债资源的预期有一定差距,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难度增大。当前,地方化债工作处于关键阶段,为确保完成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化解的目标任务,国务院提出了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建议。92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国务院党组《关于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有关工作安排的汇报》。


二、增加限额规模和政策安排


在统筹考虑存量隐性债务规模、化债支持政策和地方可用化债资源等因素的基础上,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一是不增加政府债务总体负担,不改变地方偿债责任;二是考虑隐性债务和法定政府债务之间的利差,预计可累计节约利息支出约4000亿元;三是推动解决地方各类“三角债”问题,提振经营主体信心,降低金融机构呆坏账损失;四是支持地方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扭转存量债务过度占用财政资源的困境,腾出更多资金解决基层“三保”及经济发展堵点问题,优化政府投资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更好发挥政策效用,政策实施总体安排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总额一次报批,分年安排实施。国务院一次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批准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三年安排实施。二是分配一次到位,稳定政策预期。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按照全国统一比例,分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体现政策公平性,形成稳定化债预期。三是安排专项债务限额,明确资金用途。为便于操作、尽早发挥政策效用,6万亿元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允许地方用于置换纳入监测范围的各类隐性债务。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185.08亿元增加到355185.08亿元。


三、有关工作考虑


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抓实化解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工作。一是尽早下达分地区限额。议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将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并一次性向地方下达6万亿元分地区限额,地方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二是加快债券发行进度。支持地方做好发行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加快置换进度,降低债务负担,尽早发挥资金效益。三是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完善隐性债务化解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并督促落实。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财政支出效能,盘活资金资产资源,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解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四是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实施大数据、信息化监督,逐笔逐条建立债务信息明细台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核查,密切跟进政策执行情况。五是加强监督问责。健全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对违规新增、虚假化解隐性债务等问题,严肃查处问责并督促限时整改。(来源:新华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关键点,从5个方面系统提出16项务实举措,以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加速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扩大重点群体就业和增收,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关键点之一: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


全国开设有家政服务类相关专业的普通本科学校23所、高职学校107所、中职学校已超过45所,但从市场需求看,家政服务业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明显不足,迫切需要构建我国自主的多层次、多规格、多阶段的院校人才培养体系。


《意见》鼓励校企深度合作共同设计专业课程体系,确保教学内容与行业企业的需求紧密结合;探索与订单式、社区联合培养、学徒制等新型培养模式相适应的更加开放、灵活的“完全学分制”制度,创新教、学、训、赛、证一体化教学模式;建设多元化、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强调要引进行业专家、一线技术技能型人才参与教学和指导,提供最新的行业动态和实践经验,将企业的实际操作经验引入课堂,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成效。


家政服务类专业属于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意见》鼓励建设多学科交叉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地方学校开设符合区域发展特色的家政类专业。同时,要大力发展家政服务类学历继续教育,探索学历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相互融通与学习成果互认,进行体系化、规模化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引导大、中、小学校开设家政劳动教育通识课程。培育从通用能力到基础技能再到高级管理的能力,形成完整的人才梯队。


关键点之二:构建行业急需的从业人员培训发展体系


据统计,我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已超过3000万人,预计到2027年中国家政服务市场规模有望超过1.3万亿元。然而家政服务业在发展模式、工作方式和劳动关系上具有行业特殊性,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程度不高,高质量从业人员有效供给不足,急需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的培训来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充分利用学分银行等机制促进大规模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能力与学历双提升,有效支撑家政提质扩容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家政服务的紧迫性需求。


《意见》强调,家政企业要建立全链条、全员培训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化、终身化技能培训,进一步畅通横向流动和纵向晋升的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推动龙头企业建立内部培训体系,加强技能培训领域的产教融合,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培训服务。《意见》强调健全技能提升工作体系,进一步细化完善家政服务业职业分类体系,推进职业标准制(修)订,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应用和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采用“以赛促训”等多种方式,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并通过“家政信用查”建立培训信息公开机制。


《意见》鼓励加强家政培训品牌建设。实施“巾帼家政”“工会家政”“国开家政”等品牌培训等行动,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不少于60万人次、家政培训师资不少于3万人次、家政职业经理人不少于1万人次,促进家政培训产教融合和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双向融通。支持和鼓励各地服务区域发展,“一地一品”,打造家政培训精品工程。


关键点之三:搭建体现家政行业特点的产教融合载体


自“家政36条”印发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截至2023年底,我国共认定家政领域产教融合领跑企业175家,成立区域性产教融合共同体3个、职教集团1个。一方面,家政服务业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正成为推动消费升级转型、解决贫困地区人口就业、破解老龄化社会痛点的重要引擎。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家政服务业也面临供需结构失衡、规模化程度低、龙头企业缺乏等问题。


《意见》针对家政服务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围绕产教融合天然的跨界性,从政策层面支持和鼓励家政行业龙头型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通过行业产业链条上、中、下游的共同联动,推动行业规模化,加强供需对接,减少供需市场信息失衡。


《意见》强调了“产教融合新型载体”的作用,通过发挥家政行业地域聚集性的特点,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打造一批“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对接区域发展战略,整合养老、托幼等泛家庭服务业以及社区网点资源,对促进行业高质量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点之四:数字化赋能家政行业高质量发展


数字化是继蒸汽革命、电力革命、通信技术革命之后又一次产业级别的技术革新,必将带来产业、商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巨大变革。《意见》高度重视家政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强调要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全面增强家政从业人员的数字化素养,构建社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平台。《意见》通过利用数字化技术赋能家政企业,推动家政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步伐。


家政服务关乎千家万户,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头连着高质量充分就业。《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指明了紧密衔接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一体化发展方向,明确了央地联动、部门协同、行业企业与教育体系等多元互动共同实践产教融合的发展路径,对于推动家政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来源:社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排放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实施《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南》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贯彻落实相关部署要求,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制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优先聚焦电力、煤炭、天然气、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到2027年,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

工业是碳排放的重要领域,加快制定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对于构建全领域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工业产品种类多、范围广,上下游产业链长且关联度高,有必要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研究制定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优先制定范围,明确工作程序,细化编制要求,支撑建立统一规范的碳足迹管理体系。

二、《指南》主要内容

《指南》包括工作目标、制定范围、工作程序、编制要求、宣贯实施等内容。旨在指导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强化目标引领,按照急用先行、系统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主动作为,协同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出逐步完善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制定出台200项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应用场景得到显著拓展。

(二)规范制定范围。一是关于产品种类,聚焦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产业链关联性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领域,优先开展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二是关于颗粒度划分,应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消费品分类与代码》等标准要求。三是关于产品范围,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工作机制,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

(三)明确工作程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研究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四)细化编制要求。一是关于标准文本,系统规定了产品碳足迹技术框架应与《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保持一致,标准名称统一命名为《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XX产品》等。二是关于制修订程序,要求按照开放、透明、公开的原则,广泛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共同需求。团体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三是关于交叉领域标准制定,明确提出涉及交叉领域的相关标准制定时,各领域单位应加强合作交流,达成一致后协同推进。

(五)抓好宣贯实施。一是拓展标准信息发布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信息。鼓励各标准化研究机构或技术组织免费公开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二是支持开展标准宣贯培训,支持多途径、多方式开展产品碳足迹标准的宣传,以及分行业、分领域的业务培训,提升各相关方的能力水平。三是推动标准实施,积极推动相关标准在碳排放双控、低碳技术推广、政府采购、产品碳标识及认证等场景应用,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加快碳足迹较低产品推广。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指南》明确了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路线图”,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要加快标准研究制定,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积极构建完善的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体系。要按照“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梯度制定的工作体系,建立标准实施评估和持续更新机制,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要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牵引作用,丰富标准应用场景,引导企业低碳改造,促进产业链和供应链转型升级,增强绿色低碳竞争力。(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民政部等24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养老服务消费工作作出全面系统安排。

一、突出亮点和创新点

出台《若干措施》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大和优化高质量养老服务供给,更好满足老年群体养老服务消费需求,努力让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若干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坚持民生为要,突出有效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一定要让老年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亿万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已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从简单生活照料需求向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需求转变。《若干措施》聚焦老年人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下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出全面推进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大力发展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和探访关爱等服务,发展社区“虚拟养老院”,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支持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提出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消费圈,为老年人便利获得所需的专业服务提供渠道;提出支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和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完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支持措施,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刚需。

第二,坚持市场主导,突出充分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活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养老服务产业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有效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活力,不断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若干措施》聚焦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支持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行业融合发展,拓展形成多业态多形式的新型消费领域;提出发挥平台经济优势,鼓励平台企业建立养老服务、老年用品市场交易平台,支持各地依规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举办各类养老服务领域博览会、展销会;提出支持培育老年用品国家技术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培育老年用品科技研发、展示体验、贸易集散、电子商务服务等产业集群;提出不断壮大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支持培育养老服务领域龙头企业,推动形成若干高品质的养老服务品牌。

第三,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加大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力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作出具体部署。《若干措施》聚焦新时代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要求,首次提出推动养老服务供需适配,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下的养老服务需求;首次提出创新拓展“智慧+”、“行业+”、“平台+”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通过科技赋能、行业融合、平台整合等方式,有效汇聚不同行业的优质资源以及优势服务内容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丰富、便利的服务,进一步畅通养老服务消费渠道;首次提出将每年10月设为“养老服务消费促进月”,培育养老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首次提出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支持养老服务经营主体立足国内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壮大,同时依托“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机制开拓国际养老服务市场,推广中国养老服务技术和产品。

二、措施出台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若干措施》将有力支撑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发展银发经济 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部署推动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养老服务是其中的重要方面。通过供需适配、新场景新业态拓展、消费环境打造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推动养老服务全行业扩容提质增效,推动银发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若干措施》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养老产业发展壮大。今年9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对此,《若干措施》坚持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依规建设老年公寓、养老社区,在推动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急难愁盼问题中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若干措施》有助于满足老年人消费需求,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1962年后的“婴儿潮”出生人口陆续进入老龄阶段,新的老年群体财富储备更加充实,消费观念更新,消费意愿和能力更强,需求结构正在加速向发展型、个性化转变。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养老服务,有望成为经济转型、内需扩大的重要驱动力。

三、商务部关于落实措施的相关安排

养老服务是服务消费的重要领域,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相关市场需求将持续扩大。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将有利于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增进老年人福祉,带动服务消费发展。

商务部将积极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施家政兴农行动,完善家政服务信用信息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多措并举满足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利用进博会、服贸会等展会平台,设置养老服务专区,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地方将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重点支持范围。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走出去,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水平。

作为服务消费工作牵头部门,商务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了19个部门组成的促进服务消费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促进服务消费发展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推动构建服务消费“1+N”政策措施体系。此次出台的《若干措施》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N项具体举措之一。

下一步,商务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完善“1+N”政策措施体系,推动出台增开银发旅游列车、扩大家政服务消费等若干政策举措,形成服务消费政策“组合拳”。二是推进服务消费领域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电信、教育、养老、医疗、健康等领域开放,以开放优化供给,以供给创造需求。三是搭建服务消费促进工作平台,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积极改善消费条件、打造消费热点,优化消费环境。持续开展“服务消费季”系列促消费活动,促进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更好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消费需求。

四、国家发改委下一步工作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职责,从体系建设、设施利用、整体推动三个方面抓好《若干措施》贯彻落实。一是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等资金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化建设,重点加强失能照护服务能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二是在组织谋划养老项目建设时,将以提质增效为努力方向,积极推广公建民营等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三是督促指导各地实施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将一揽子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包”落到实处,为养老服务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五、民政部下一步工作安排

《若干措施》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从居家、社区、机构、农村等方面提出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的政策举措。一是在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方面,顺应广大老年人居家养老意愿,聚焦失能照护、助餐服务等刚性需求,要求全面推进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持续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推动老年人助浴服务发展,建立智能化助医服务系统,支持助洁、助行、助急和探访关爱等服务,让老年人可以足不出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二是在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方面,统筹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支持开展老年认知障碍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设立社区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推广“养老顾问”模式,畅通区域内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渠道,让老年人就近就便享受优惠优质的社区养老服务。三是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方面,持续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大力支持护理型床位建设,支持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完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支持政策;完善公建民营等运营机制,加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四是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方面,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支持组建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鼓励盘活闲置农房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支持老年消费品下乡,更好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下一步,民政部将紧紧围绕老年人养老“急难愁盼”和新的需求变化,不断深化供给侧改革,推动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协调贯通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适老化改造方面,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督促指导,确保居家适老化改造让老年人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一是持续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作为消费品以旧换新重点支持范围予以大力推进,释放养老服务消费潜力。二是持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巩固改造成果。推动如期完成预定的200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三是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把好改造设施设备的质量关,加强改造资金管理,完善招投标程序,实现全流程、全覆盖监管。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方面,一方面,多措并举降低供给端经营成本和价格。在税费优惠方面,严格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在金融支持方面,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养老机构融资需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人才支撑方面,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养老护理员能力提升行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和收入水平同步提升,支持养老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和职业资格评价。在做强经营主体方面,支持各地培育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引导具有主业优势的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普惠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行业,鼓励探索建立区域养老服务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养老服务市场。通过加强多方面要素支持保障,助力养老服务经营主体降本增效、做大做强。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提升需求端支付能力。聚焦破解失能照护支付难题,明确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着眼增强养老消费储备,鼓励信托公司加大养老领域信托业务探索,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围绕促进养老服务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消费选择。

六、工信部相关工作安排

一是先后发布3批《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累计推广老年服装服饰、陪护机器人、智能监测仪、多功能护理床等千余项优质老年用品,助力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工作,加大对老年用品生产企业支持力度。联合民政部开展了5届重阳节“孝老爱老购物节”活动,繁荣老年用品市场。同时,建立老年用品产业标准体系框架,为企业设计生产适老化产品提供指引。

二是重点面向智慧养老院、智慧社区等智慧养老场景,持续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截至目前,已累计发布并复核199家示范企业、293个示范街道(乡镇)、80个示范基地、3个示范园区。发布3版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遴选228项产品、204项服务,鼓励企业开发和推广适老产品和服务。

三是印发实施《促进数字技术适老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组织开展2024年“数字适老中国行”活动,推动超50项适老化专利开放共享,指导2864个老年人常用网站和手机APP完成适老化改造,助力老年人乐享数字生活。组织制定移动终端、智能电视等产品的适老化标准,推动超1.4亿台国产智能手机、智能电视完成适老化改造。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老年用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为抓手,加快推进产业创新、供给优化和标准建设,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切实提高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大力支持老年用品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加快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支持企业提升老年用品的功能性、智能化和设计水平,针对健康管理、智能照护等高端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重点产品联合攻关。支持老年用品领域培育国家技术创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增强产业创新发展能力。

二是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持续发布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目录,鼓励企业开发适配性更高、体验感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综合运用5G、工业互联网等,提升老年产品生产效率和供给质量。发挥媒体宣传推介作用,打造一批创新力强、品质优良、有影响力的老年用品品牌。

三是完善标准体系建设。细化老年用品安全、功能、性能等指标参数及测评方法,制定老年用品通用标准体系,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信息化服务标准研制,以高标准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完善产品质量追溯标准,研究老年用品分类分级标准体系,推动建设标准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测试平台。

四是强化养老康复产业链关键技术装备攻关。抓好失能老人护理、养老康复等当前急需产品的攻关研制工作,加快养老装备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养老装备供给能力和保障水平。加强生物制造与增材制造融合,加大对养老服务机器人攻关的支持力度,加强养老服务典型场景挖掘,加快养老服务机器人相关标准制修订。

七、市场监管局工作安排

一是强化养老服务标准支撑。联合民政部、商务部印发《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重点任务和举措。围绕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方面,制定发布《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8项,积极推进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认知症老人照护、养老机构康复器具配置等国家标准研制。通过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部门联合发布会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标准宣传培训,同时以标准化试点示范带动标准实施。截至目前,累计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的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140余家、示范项目2家。

二是深入开展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利用服务认证体验周、服务认证良好案例交流等活动,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引导养老服务认证健康有序发展。截至目前,共有具备养老服务认证资质的机构55家,有效认证证书238张。开展统一的养老服务认证制度研究,针对我国以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为主的居民养老模式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认证制度”,并遴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认证试点工作。

三是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以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为主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涉老产品等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推动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专门就加强老年人消费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工作,强化质量分析,改善消费体验。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聚焦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老年服务重点领域,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四是扎实开展老年人相关特殊食品监管。加快推动相关特殊食品审评审批,促进更适合老年人消化吸收的产品加快上市,针对老年吞咽功能障碍可能引发营养不良、误吸的情形,积极推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增稠组件产品的审评审批,满足特殊人群营养健康需求。强化全链条风险防控,深入实施产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的全过程监管,守牢安全底线,营造安心放心的特殊食品消费环境。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立足职能,强化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一是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加强与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推进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实,优化标准供给,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二是完善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涉老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加大监测评价工作力度,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三是保障老年特殊食品安全。深入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鼓励并指导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群咀嚼吞咽和营养要求的保健食品、适合特殊疾病状况老年人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障罕见病类别特医食品安全和供应,维护特殊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来源:民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内容

(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办理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四、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

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5%,西部地区为1%。

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

七、税务机关采取措施方便纳税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部门将以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工作模式为依托,进一步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和线上操作流程,为购房群众提供缴税、办证“一件事一次办”的“一站式”服务。此外,税务部门还将视需求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办税服务。

二是进一步优化资料提供方式。持续加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利用共享信息开展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负担和填报负担。对于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税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岗专人、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专线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内容解读和办税流程咨询服务,快速响应纳税人关切,确保办税井然有序。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构、专家学者等意见。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修订《办法》,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我们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修订并发布了新的《办法》。  

二、修订后的《办法》为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提供的便利条件

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以坚持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防范化解风险为原则,深入研究修订优化《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原《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外国自然人不能实施投资。本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原《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方式仅包括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原《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作为并购的一种特殊情形,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关要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本次修订,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同时考虑到定向发行、要约收购已有监管规则保障交易公允,我们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

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原《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首次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应当在10%以上,并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本次修订,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我们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如果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要求),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三、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相关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筹发展和安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在新的《办法》中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同时加强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制度的衔接,在稳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切实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守住国家安全底线。  

一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证监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处罚不尽责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各种方式(含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防范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权。违反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是规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可以作出合规承诺。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对战略投资是否符合《办法》一并进行披露,并可以应相关方要求对合规战略投资作出承诺,若违规则自愿在一定期间不行使表决权、不质押股份等。

三是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衔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四是与反垄断审查规则衔接。战略投资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的,应当申报反垄断审查。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五是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除各联发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处罚职责外,商务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来源:产权司)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增强收购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坚守不良资产主阵地,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更好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二是规范业务流程。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三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四是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比较竞争优势,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独特功能优势,专注不良资产主业,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保障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刻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功能定位,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来源:金融局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切实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求金融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6方面具体工作任务。一是优化传统服务方式,扎实保障基础金融服务。包括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完善适老设施配置、提升柜面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现金服务、推动客服热线适老化改造等。二是用好智能科技成果,提升适老化服务水平。包括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优化手机APP服务流程和功能、优化自助服务和推广使用便携式智能服务等。三是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促进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包括加大适老金融产品供给以及提升保险保障和健康服务水平等。四是强化行为管理,保护老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提升适老化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牢固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和妥善处理消费投诉等。五是做好金融教育,营造安心金融消费环境。包括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强化风险防范与提示等。六是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提升适老化金融服务质效。包括强化监管引领、落实监督约束以及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等。

《指导意见》对金融行业提升服务适老化水平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是金融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金融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帮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金融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老年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下阶段,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持续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质效。同时,指导行业协会出台适老化服务标准,促进提升行业适老化服务意识和能力,为老年人提供更贴心、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来源:金融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

为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必要性

(一)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迫切需要。当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覆盖无线通信、音视频、物联网等众多领域,许可主体趋向多元,许可模式日益复杂,在正常商业行为和反竞争行为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增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可预期性,也为反垄断监管执法带来挑战。《指引》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有关制度规则,加强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善意谈判等行为指引和高风险行为预防,有利于为广大经营者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遵循,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产业创新发展动力。    

(二)细化反垄断制度规则的内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起草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指引》聚焦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对反垄断执法制度规则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增强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规范和引导行业公平竞争,形成鼓励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

(三)顺应全球治理趋势的具体举措。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各国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指引》有利于主动顺应国际治理趋势和产业发展大势,推动健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及时、准确、充分释放我国政府统筹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推动打造统一规范有序、鼓励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更好参与全球公平竞争治理,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1-5条)。明确《指引》的目的和依据,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概念,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

(二)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6-8条)。从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反垄断监管执法角度,对经营者提出信息披露等合规要求,并明确上述合规要求的定位及与认定垄断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9-11条)。规定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联营及其他垄断协议等情形。

(四)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2-18条)。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典型类型及认定因素。

(五)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19-20条)。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形及审查规定,并明确认定和考虑因素。

(六)附则(21-22条)。对《指引》的效力及解释等作出规定。

三、主要特点

(一)充分体现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基本理念。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与众多产业创新发展密切相关。《指引》积极回应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市场竞争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在转化运用成熟理论研究成果、吸收借鉴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基本方向,准确把握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规律,明确该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细化相关认定规则和考虑因素,注重将事前事中预防和事后惩戒处罚相结合,充分发挥反垄断监管执法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二)兼顾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方利益平衡。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涉及产业多方利益,《指引》较好地兼顾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双方发展需求,在制度规则设计上,坚持兼顾当前,着眼长远,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合理明确当事人的行为、私权和公益保护的边界,着力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创新收益,另一方面,强调权利行使应当在合法范围内,有效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充分激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方的创新活力与动力。

(三)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的制度体系。《指引》坚持系统思维和全链条监管理念,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规则,设立专章规定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等鼓励经营者实施的良好行为实践,强化不公平高价、滥用诉权禁令救济等高风险竞争行为规制,并规定了“主动报告”“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事前事中监管工具,推动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方式的创新,促进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经营者合规建设与反垄断监管执法。(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地方政策主要动向


近期,各地政府主要出台了关于新兴产业、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农业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

新兴产业方面,北京市、河南省为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分别印发《北京市存量数据中心优化工作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河南省算力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4—2026年)》的通知;河北、四川高度重视氢能产业发展,分别印发《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四川省进一步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7年)》,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氢能能源链与装备链创新协同,健全完善现代氢能产业体系路径,进一步拓展氢能多元场景;低空经济方面,山东印发《山东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为进一步推动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河南、青岛分别印发《河南省推动邮政快递也高质量发展 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青岛市促进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养老服务方面,上海、安徽、成都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支持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成都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将全面深化新时代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和完善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

营商环境方面,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天津、湖北、重庆、成都分别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建现代化新重庆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行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激发社会创新创造的内生动力;提升市场活力方面,上海、成都分别印发《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都市商务局2024年度支持商贸企业增量提质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精准扶持重点企业,提振企业信心。

农业发展方面,合肥、杭州、宁波、济南分别出台关于《合肥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高质量推动补充耕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关于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2.0版助力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宁波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南市数字农业农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分别从耕地保护、农村基建、设备补贴以及全新业态角度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对外开放方面,天津、山东、四川分别印发《天津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提升成都国际航空枢纽能级推动空中丝绸之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来源 | 中大咨询研究院宏观经济政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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