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房屋拆迁问题一直以来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易引发纠纷的领域,本案中的岳某就是在此过程中遭遇了复杂的法律困境。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与岳某达成有效的补偿安置协议,却在协议未成立的情况下拆除了其房屋,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岳某认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揭示了拆迁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行政机关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未履行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昆明市某区的一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纠纷。根据某区政府发布的《昆明某城市片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政府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岳某的“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内,建筑面积为367平方米。
2015年12月,政府与第三方拆迁公司及部分居民签署了相关补偿协议,并开始支付部分拆迁款。岳某与拆迁公司就其房屋签订了《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获得3套回迁房及相应的补偿款。然而,该协议仅由岳某和拆迁公司签字,作为补偿义务主体的某街道办并未盖章确认。尽管如此,岳某依协议移交了房屋,但补偿款迟迟未到位。
2017年,政府在没有与岳某达成有效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除了其房屋。岳某认为这一拆除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拆迁行为不合法。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则辩称,岳某自愿放弃房屋,并签署了移交确认书,政府并未强制拆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昆明市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是该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对拆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市、县级政府才有权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虽然岳某签署了房屋移交确认单,但由于其前提是基于双方达成的协议,而该协议并未生效,行政机关也未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因此,岳某的移交行为并不能视为对其房屋权利的放弃。此外,拆迁公司虽然在协议上盖章,但其行为仅代表政府的委托,不能代替政府履行补偿义务。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区政府及某街道办的拆除行为未按合法程序进行,构成违法,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在二审中,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提出上诉,认为岳某签署的《房屋移交确认单》是其自愿行为,不应再提补偿要求,拆迁公司也已按照协议实施拆除。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未与岳某达成生效的补偿协议,且在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即进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重申,只有政府具有征收和补偿的法定职权,拆迁公司在该过程中仅为受委托实施,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驳回区政府的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特别是在行政机关进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强调了程序正当性和补偿协议的有效性。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市、县级政府作为唯一的合法征收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和补偿,不能擅自绕过法定程序或未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况下实施拆迁行为。否则,其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本案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借鉴。被征收人在面临房屋拆迁时,不应轻易签署相关文件,尤其是未经过合法审查或未明确补偿安排的协议。同时,在遇到拆迁纠纷时,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面对强势的政府拆迁行为,不应妥协退让,而是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和安置。坚持法律维权,不仅可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还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更加规范,避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如果您还有征地拆迁其他方面的疑问,可随时在即明公众号留言私信我们,我们将安排专业的征拆律师与您沟通。您也可以直接免费拨打我们的电话:010-86399028,同时欢迎您预约到所进行咨询。
▲ 「一问即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普法视频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 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导航定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