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涉及占地,地方不能擅自征收,最高法判例讲清楚了

文摘   2024-09-05 17:01   四川  





//编者按




土地、房屋征收,其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是确保被征收人权益不受侵害的关键。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土地、房屋征收问题更为复杂,其征收程序有一定特殊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安徽某市鲍某房屋被征收的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当地进行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了鲍某房屋。因补偿不合理,鲍某和征收方发生纠纷。鲍某后来了解发现,当地未经上级政府批准就发布了征收决定,应属违法。他于是将当地起诉了,要求确认征收违法,并进行合理补偿。


该案在一审、二审全输了,不服输的鲍某再度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纠正了一、二审的判决,支持了鲍某的诉求,确认了征收违法,并判令安徽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鲍某的坚持终于迎来了好的结果。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鲍某是安徽省某市某镇居民。2017年,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工程项目某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关于某工程项目某段某镇区域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征收包括鲍某房屋在内的某工程区域农用土地


该征收决定是基于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需要,旨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总面积达数千平方米,涉及众多居民。征收公告详细列出了征收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关键信息。



鲍某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某市人民政府未依法获得上级政府的批准,且补偿方案未能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鲍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并寻求合理的补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是基于原国土资源部的先行用地批复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了鲍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认为征收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鲍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分析了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及程序的合规性。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某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是基于某工程项目的需要,且已依法进行了公告和补偿方案的制定。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鲍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征收决定的违法性,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鲍某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特别是对征收决定是否获得了国务院的批准进行了重点审查。再审法院查明,根据自然资源部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先行用地范围并不包括某市。这意味着某市人民政府在未获得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征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再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在本案中,鲍某提交的新证据表明,某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超越了法定职权。因此,再审法院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未能准确适用法律,未充分考虑征收审批的合法性,导致判决结果不当。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批复,公告、组织实施征收事项。地方政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作出的征收决定是违法的。这一判决强化了法律对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的规范,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也提醒被征收人,在面对土地、房屋征收问题时,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不应在未充分了解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轻易放弃诉讼权利,而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行为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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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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