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不是行政机关说拆就拆的,拆错了还得赔偿,最高法判例说清楚了

文摘   2024-09-09 16:55   四川  





//编者按




建筑违建了,是不是地方说拆就能拆?这是很多人存在的疑问。一句“你的建筑违建了”,相关部门就派人把你的养殖场给拆了。这种做法其实是违法的。违建拆除不是地方想拆就能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依法对违建进行调查认定、发布行政决定,进行催告,进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要同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法定权利。这些程序缺一不可,否则涉嫌程序违法。大家一定要认真注意学习以上咱们提到的知识点,对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极大帮助。


本案中,徐某的养殖场就遭遇了违建问题,其养殖场被当地认定违建。在调查不充分,未进行催告的情况下,当地就直接强拆了徐某的养殖场,这让徐某不服。他随即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没想到一、二审法院,虽然确认了当地强拆违法,却并未支持徐某的赔偿诉求。直到最高法再审时,才进行了纠正,要求发回重审,对徐某酌情进行赔偿。徐某终于迎来了正义的阳光。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徐某是辽宁省某市某区居民,其父亲1997年与某石灰石矿企签订了《临时使用某剥岩场场地协议书》,在该场地上建设了养鸡房等建筑物。这些建筑物位于总面积达数千平方米。2008年,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调整了市内四区临时建设行政执法体制,将市内四区临时建设行政处罚主体由市规划局及其分局调整为市内四区行政执法局。


2012年,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通告,指出某区泉水石灰石矿地块上的一些建筑属于违法建设,需要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徐某的建筑物被纳入了强制拆除的范围。



2012年6月,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徐某的建筑物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随后,徐某收到了《强制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徐某未能与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其建筑物被强制拆除。


徐某认为,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对其造成了损失,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寻求相应的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未保障徐某的行政复议期限或起诉期限,仅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和《限期搬迁催告通知书》后即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此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然而,对于徐某的赔偿请求,由于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财物损失,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赔偿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分析了案件的法律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认定是正确的,但需要进一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催告程序以及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催告,并且应当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由于某市城市管理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程序,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同时,二审法院对于赔偿问题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因此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赔偿请求的判决


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在已经确认被诉强制拆除决定及执行该决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仅以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建筑物的面积、结构等实际状况,即无法证明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可回收废旧建筑材料的具体损失数额为由驳回其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法院在审理中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再审法院认为,徐某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且徐某的财产损失与该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再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认为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确保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拆除违建必须在法律规定之下进行,行政机关不能违法强拆违建养殖场或房屋。同时最高法还着重提到了,对于因违法拆除违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指可回收的建筑材料部分等),法院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本案也提醒被拆迁人,在面对违建拆除问题时,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拆迁人不应在未充分了解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轻易放弃诉讼权利,而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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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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