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后的补偿协议还能反悔推翻吗?

文摘   2024-10-14 17:01   四川  





//编者按




房屋拆迁纠纷中,被征收人往往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或征收程序不规范,陷入与政府的法律纠纷。本案中的姜某因对天津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满,认为该协议存在程序违法和不合理的补偿,遂向法院提出诉讼。姜某认为补偿标准未能保障其合法权益,且协议中的条款存在不公正之处


通过分析该案,探讨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在遇到不合理的协议时如何应对。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姜某是天津市某区某镇居民,涉案房屋为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2019年,为推进新城规划区建设,某镇政府启动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姜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姜某对协议中仅进行货币补偿、未予产权安置表示不满




根据补偿协议,姜某的房屋将按当地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为60万元。姜某认为这一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主张其有权获得产权安置,而非仅仅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姜某认为自己在签署协议过程中受到了胁迫,协议并未得到公正处理,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搬迁补偿协议无效,并请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重点审理了姜某与某镇政府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及协议条款是否合理。法院首先确认某镇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具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法定资质。法院查明,姜某在签订协议时已就协议条款进行了确认,并在协议书上签字,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或不合理条款。


此外,法院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安置的方式,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适合的补偿方式。姜某虽然主张应当获得产权安置,但其未能证明某镇政府的货币补偿不合理。法院认为某镇政府提供的补偿金额符合当地的市场评估标准,因此判决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协议有效


姜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某镇政府在补偿协议中未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指出,姜某在签订协议时已经对协议条款进行了审阅,且补偿金额符合市场价格评估,未能证明补偿协议中存在重大不公或胁迫行为。



法院进一步指出,搬迁补偿协议第三条虽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未排除姜某的主要权利,也未对其利益造成显著损害。法院认为姜某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姜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二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协议中的格式条款问题,且某镇政府的货币补偿方式违反了其要求产权安置的合法权利。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协商确定,某镇政府选择货币补偿并未违法。姜某在签订协议时已就条款进行了确认,无法证明在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或欺诈行为。此外,法院确认某镇政府履行了法定的补偿程序,协议内容未违反强制性规定。鉴于两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补偿方式的合法性及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只有在明显损害被征收人利益时,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姜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或不公平待遇,且补偿金额符合市场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本案提醒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应仔细审阅协议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若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或协议条款存在不公,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和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


房屋拆迁涉及到重要的财产权益,被征收人应当谨慎对待每一步程序,特别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确保了解条款内容。若发现程序违法或补偿不合理,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切勿轻易妥协退让。合理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公平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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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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