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违法强拆,能否主张屋内贵重物品的损失赔偿?法院会怎么判?

文摘   2024-09-30 17:01   四川  





//编者按




房屋拆迁纠纷是城市发展的一个常见问题,涉及财产利益的补偿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本案中的吕某、吕某某因其房屋被强制拆除,提出了赔偿请求,认为某区政府和某镇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导致其财产损失,并未给予合理补偿


该案的关键问题是政府强制拆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存在财物赔偿责任。本案反映了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程序的合规性和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性。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吕某、吕某某及其母亲陈某的房屋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房屋面积约为200平方米。该房屋属于某区政府征收的某快速干线建设用地范围内,2016年某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计划对该片区房屋进行拆迁,并于2018年对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吕某等人认为,政府在未完成赔偿、未与他们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他们的房屋,并导致房屋内贵重物品丢失。三原告还提出,政府强制填埋了他们的饮水井,造成了生活不便。为此,三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包括错版人民币、1980年生肖邮票等财物损失和陈某的住院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区政府和某镇政府在拆除吕某等人的房屋时,未能履行法定程序,即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实施了拆除行为,构成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在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自行拆除。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和某镇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关于财物赔偿问题,原告主张的贵重物品包括错版人民币和生肖邮票等,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物品的存在和实际价值,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对于陈某的住院费用等赔偿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住院与拆迁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亦不予支持。



吕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被强拆时丢失的财物和住院费用。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区政府和某镇政府在未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确实违法,因此维持了一审法院确认拆迁违法的判决。但对于财物赔偿问题,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贵重物品丢失的事实,驳回了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强制拆迁的合法性以及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首先,房屋拆迁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法定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在与被拆迁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房屋,而应当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区政府和某镇政府在未完成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拆除,法院认定其行为违法。这一判决强调了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中的程序合规性,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本案在财物赔偿问题上,突出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原告主张因拆迁丢失了大量贵重物品,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物品的存在和价值,法院驳回了财物赔偿请求。这一判决提醒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必须保留充分的证据,确保在财产损失赔偿中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房屋拆迁是涉及被征收人重要利益的重大事件,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纠纷时,不应妥协退让,应积极参与补偿谈判和评估过程,确保自己的财产得到合理保护。在遇到强制拆迁时,被征收人要依法维权,保留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争取公平、公正的补偿,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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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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