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在多久期限内起诉?法院判决讲清楚了

文摘   2024-10-10 17:02   四川  





//编者按




房屋拆迁纠纷中,补偿标准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经常引发争议。在本案中,赵某因对贵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满,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评估机构违规选定、评估价格过低等问题,先向当地申请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由于他未在收到复议决定后的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其案件在一、二审中均被驳回此案的焦点在于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以及被征收人如何在法定期限内有效维权。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赵某居住在贵州省贵阳市某区,其房屋在某区政府的征收范围内。2018年,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启动了房屋征收工作。赵某对此决定不满,认为政府在未履行充分的评估程序、评估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作出了征收决定,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为此,赵某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2019年1月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赵某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复议决定后,未在法定的15日内提起诉讼,而是于2019年2月22日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认为评估价格过低且未进行实质性评估。然而,法院认为赵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因此驳回了他的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的审理重点是赵某是否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赵某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贵阳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他直到2019年2月22日才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远超出法定的15日期限。赵某辩称,他与其他同样提起诉讼的被征收人一起递交了起诉状,但法院审理后发现,其他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而赵某的起诉时间晚于法定时限。


法院指出,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的要求具有强制性,任何超出法定期限的诉讼请求原则上都会被驳回,除非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证明其无法在期限内提起诉讼。由于赵某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其逾期的原因,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他与其他几位被征收人一起提交了起诉状,法院应当接受其诉讼。然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赵某起诉超出法定时限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指出,尽管赵某与其他被征收人一起提起了诉讼,但其起诉状的递交日期确实晚于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且他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实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


二审法院还进一步强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程序性手段,起诉期限是维护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赵某未能及时提起诉讼,错过了法律救济的机会。由于二审中赵某并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裁定,驳回了赵某的上诉



赵某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未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过起诉期限的认定有误。他主张自己在2019年1月22日已经与其他被征收人一起递交了起诉状,法院不应驳回他的诉讼。然而,最高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赵某确实已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复议决定,而法律明确规定了15日内提起诉讼的时限。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和一、二审法院的查明情况,他的起诉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已经远远超过法定期限


最高法院还指出,赵某的主要再审理由在于他主张与其他被征收人一起提起了诉讼,但他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同步提交起诉状。鉴于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事实并正确适用了法律,最高法院认为赵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再审的相关规定。因此,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法院的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必须在收到复议决定后的15日内提起诉讼。这一期限是法律对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效率的保障。在本案中,赵某错过了法定的起诉时限,最终失去了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机会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及时提起诉讼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在收到行政决定或复议决定时,应仔细核查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未能及时行动,可能会错失维权的机会。此案提醒所有被征收人,要特别关注程序性规定,避免因为程序瑕疵而失去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在面临房屋拆迁或其他行政决定时,应时刻保持对法律程序的敏感性,特别是在起诉期限方面,务必严格遵守法定要求。在遇到不公正的征收或补偿方案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是保障自身财产和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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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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