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房屋拆迁纠纷中,被征收人在面对政府的拆迁决定时,常常因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某因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南京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他自行拆除房屋。张某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其房屋部分为拆迁安置房,属于合法财产,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探讨房屋征收中如何合法合理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张某的房屋位于南京市某区某村六村,建筑总面积为445平方米,其中包括1号建筑(195平方米)、2号建筑(75平方米)、3号建筑(110平方米)和4号建筑(65平方米)。这些建筑物分别由砖墙和板墙彩钢瓦结构构成。2017年,南京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过调查,认定这些建筑物涉嫌为违法建筑,且未能提供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11月,南京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张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全部建筑。张某不服该决定,提出这些建筑物部分为2002年通过拆迁安置获得,属于合法房屋,且建筑扩建是因房屋质量问题所致,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拆除决定,并认为其拆迁安置房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南京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对其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根据调查结果,张某的房屋确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虽然张某主张1号建筑是其通过拆迁安置获得,但其扩建部分超出了原安置面积,且扩建未依法取得许可,因此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法院进一步指出,张某虽然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扩建,但这一理由不能替代建设许可手续的合法性要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合法性。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房屋部分为合法的拆迁安置房,且拆迁安置房的扩建是为了解决房屋的质量问题,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南京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认定违法建筑时程序合法,且张某的房屋扩建未依法办理建设手续,属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法院指出,房屋拆迁安置与违法建筑的查处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便张某的1号建筑是拆迁安置房,扩建部分也需要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裁定,驳回张某的上诉。
张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法院未能全面考虑其拆迁安置房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指出,张某的拆迁安置房确实存在扩建问题,但原建筑部分应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南京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拆除决定部分内容不当,将张某的拆迁安置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其自行拆除,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裁定部分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不合理部分,维持对扩建部分的拆除要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房屋拆迁和违法建筑治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建筑,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但对被征收人的拆迁安置房应当尊重其合法权益,避免“一拆了之”。
本案提醒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应积极办理房屋的合法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财产损失。同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确保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区分处理。
被征收人在房屋拆迁中,应积极参与合法的建设程序,确保房屋产权的合法性。面对不合理的拆除决定,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勇敢使用法律武器争取合理补偿和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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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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