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认为补偿不合理,可以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吗?最高法案例来了

文摘   2024-10-19 17:01   四川  





//编者按




房屋拆迁纠纷,尤其涉及大规模棚户区改造项目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补偿问题。本案中的朱某因不满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认为拆迁行为及补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提起行政诉讼。朱某认为自己位于西安市某区某巷的房屋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确保合法的征收程序和合理的补偿标准。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朱某的房屋位于西安市某区某巷,建筑面积为41平方米2017年4月,西安某某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实施某街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涉及居民2969户,征收范围包括某某市、某巷等多个区域。2018年6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将该项目纳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获得了相关的资金支持。




2020年8月,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正式作出征收决定,发布了相关补偿方案,确定对朱某的房屋进行征收。朱某不满该征收决定,认为征收目的不明确,政府未能充分听取其意见,补偿标准未能体现其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此外,朱某还认为安置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异地安置方案未能提供及时的房源保障,因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具备作出征收决定的权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基于促进公共利益的需要,某区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这一要求。法院查明,朱某所处的区域确属于棚户区,房屋建筑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符合征收改造的标准。


此外,法院认定,某区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已依法进行了论证,并召开了相关的听证会和征求意见会议,程序符合法律要求。朱某提出的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法院认为政府补偿标准已参考了该区域内的市场评估,未能发现明显的不合理之处。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某区政府的征收行为合法有效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某区政府未能充分考虑其房屋的特殊性,补偿标准与实际市场价值有较大差距。此外,朱某认为异地安置方案不具可操作性,且补偿款未能及时支付。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朱某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有明显差距。法院指出,房屋征收涉及公共利益,政府有权在法律框架内作出补偿决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补偿标准。此外,法院认为异地安置方案符合棚户区改造的要求,且政府已明确补偿款将专款专用。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朱某的上诉。


朱某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对补偿标准和异地安置方案的认定存在错误。最高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某区政府的征收行为虽合法,但确实存在部分程序瑕疵,如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且安置方案实施进展缓慢。鉴于这些问题,最高法院认定某区政府的征收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裁定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责令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补偿标准合理、补偿款足额到位,以及异地安置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同时,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政府在房屋征收中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即便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只要不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法院可以判定征收行为违法但不撤销,以维护公共利益和项目进展。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评估与补偿程序,但若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或程序违法,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法律武器,确保在房屋拆迁中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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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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