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未核实清楚土地房屋权属,弄错补偿对象,法院予以纠正

文摘   2024-10-06 17:00   四川  





//编者按




房屋拆迁及土地使用权纠纷往往牵涉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在征收补偿与权属认定过程中,可能引发多方争议。


本案中的乔某因其位于湖南省临湘市的一块土地和车库在征收中未得到合理补偿,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和临湘市自然资源局提起诉讼。乔某认为,政府未能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此案不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还反映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何依法依规进行补偿的关键性问题。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乔某自2000年通过与临湘市某加工厂及某信用社的房地产变卖协议,获得了位于临湘市某国道旁的359.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建有68.88平方米的车库。2016年8月,乔某正式获得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临湘市国际汽贸城项目启动,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拟征地告知书》,并委托某街道办负责征收补偿工作



然而,某街道办在征收时,与另一当事人张某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确认张某为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并支付了相应补偿款。乔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土地和车库权属属于其所有,要求政府对其进行补偿。然而,临湘市政府和某街道办未予认可,并依据与张某的协议执行了征收补偿。乔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土地和车库的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乔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与某加工厂和某信用社签订的房地产变卖协议,能够证明其对案涉土地及车库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持有者拥有依法受到保护的土地使用权。临湘市政府和某街道办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未能对土地权属进行全面调查,错误地将补偿款支付给张某,未将乔某作为合法的被征收人纳入补偿对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法院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履行全面调查义务,确保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公平性。鉴于乔某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判决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应在三个月内对乔某的土地和车库依法予以合理补偿,驳回了乔某其他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临湘市政府和某街道办提出,乔某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晚于张某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拆迁的时间,补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乔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乔某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证明了其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在张某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时,乔某并未实际拥有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已经完成的补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应重新进行补偿


法院还指出,政府在补偿过程中未对土地权属进行进一步审查的确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瑕疵并未对补偿协议的效力构成实质影响。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乔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最终驳回了乔某的上诉请求。



乔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过审查指出,乔某早在2016年8月即取得了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权利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应当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而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及某街道办在征收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调查义务,未能核实权属信息,错误确认张某为产权人,导致乔某未能获得应有的补偿,政府行为存在明显的过失。


最高法院还指出,二审法院虽然认为补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忽视了土地权属的合法认定问题。政府在拆迁时,未能准确认定合法的土地使用人,直接导致乔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二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最高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乔某的土地和车库依法进行补偿的判决,并要求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和某街道办依法履行补偿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突显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履行调查义务及合理补偿的重要性。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一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本案中,临湘市政府和某街道办因未充分调查土地权属,错误将补偿款支付给另一当事人,导致合法权利人乔某未能获得应有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本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教训:当面临房屋或土地征收时,确保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合法有效至关重要。同时,在征收过程中若发现权益受损或程序不合法,及时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益,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复杂的程序和补偿问题,被征收人务必谨慎处理自己的产权,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面对不合理的征收或补偿方案,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确保在拆迁过程中获得公平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勇敢使用法律武器,是保障自身财产权益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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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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