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补偿方案不满,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最高法判例解释清楚了

文摘   2024-09-07 17:01   四川  





//编者按





在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中,房屋拆迁及其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刘某、刘某某等人因对兴平市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提起了行政诉讼。他们的遭遇凸显了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特别是补偿方案的合理性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行政复议与诉讼的适用性等。本案例提醒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拆迁时,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认识到补偿方案争议应首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刘某、刘某某等人是陕西省兴平市居民,他们的房屋位于兴平市政府决定征收的区域内。2015年,兴平市政府发布了《兴平市某村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涉及刘某等人的房屋。该方案包括了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刘某等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合理反映其财产价值。因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实施方案违法,并寻求合理的补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不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此类争议应首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刘某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刘某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认为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确实属于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复议)。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等人的上诉。



刘某等人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特别关注了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不满,而该类争议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再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正确,刘某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因此,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等人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在房屋拆迁补偿争议中,被征收人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而非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判决强化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同时也提醒被征收人,在面对补偿方案争议时,应首先通过法定的行政救济途径寻求解决。


此外,本案也提醒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拆迁问题时,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不应在未充分了解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轻易放弃诉讼权利,而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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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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