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房屋遭镇政府违法强拆,法院判令按补偿金额的40%给予赔偿

文摘   2024-10-12 17:01   四川  





//编者按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补偿问题往往引发争议,特别是当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补偿程序时,可能导致被征收人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理应依法维权,争取公平合理补偿。


本案中,黄某因不满某县人民政府和某镇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理,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强制拆迁的合法性以及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该案提醒他们在拆迁过程中应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补偿方案不合理时及时提起诉讼。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黄某是四川省某县某镇村民,其房屋占地面积347平方米,砖混结构,此外还有8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2018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通知》,其中将某县至某某县的快速通道建设列为重点项目之一。由于该项目需要征收土地,某镇政府与黄某所在村组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土地补偿费用按每亩31960元计算,但黄某对补偿方案不满,拒绝签署协议。




2018年7月,某镇政府设立的拆迁办公室通知黄某,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搬迁。由于黄某未在期限内自行搬迁,镇政府在2019年6月强行拆除了黄某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02389元通过某县国库支付给黄某,但未包括附属物的补偿。黄某不服,认为镇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且补偿标准过低,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80万元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镇政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未与黄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镇政府在未获得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无权直接对黄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因此,法院认定某镇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判决确认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同时,法院考虑到黄某的房屋拆迁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虽然拆迁行为违法,但补偿标准已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并未明显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法院判定,某镇政府需对黄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补偿标准,结合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因素,法院酌情增加了40%的赔偿,最终判决某镇政府赔偿黄某136857.4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某县政府与某镇政府共同实施了强制拆迁行为,且一审判决的赔偿标准过低,未能弥补实际损失。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县政府并未参与具体的拆迁执行工作,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赔偿标准上已充分考虑了黄某的损失,并适当上浮了40%,以弥补因强拆行为导致的扩展性损失。



二审法院指出,虽然黄某认为赔偿金额低于实际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并未能证明更高的损失数额。一审判决的赔偿标准已参考相关补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上诉。


黄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并无错误,黄某的实际损失已在现有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得到了合理弥补。黄某未能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其更高的损失,因此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高法院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公共利益背景下的房屋拆迁,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拆迁程序,未经合法批准的强制拆迁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同时,本案对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了参考,即行政补偿标准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院在考虑损失时也会结合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在遇到拆迁纠纷时,务必关注政府是否依法履行拆迁程序,并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或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房屋拆迁涉及重大财产利益,被征收人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或违法的拆迁行为,务必积极维权,依照法律规定争取合理、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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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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