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依法争取合理补偿,别错过起诉期限,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文摘   2024-09-14 17:01   四川  





//编者按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频发,往往牵涉到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中的关某因其某砂矿被宁夏石嘴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而陷入法律争议。关某认为某区政府的拆迁行为未遵守法定程序,且在未妥善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强制拆除其矿山,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


此案揭示了拆迁过程中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起诉期限等法律问题。被征收人应在拆迁过程中注意依法维权,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权益受损。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关某经营的某砂矿的强制拆除纠纷。关某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的居民,其矿山位于石嘴山市某区。2017年5月,某区政府对关某的某砂矿实施了强制拆除,理由是该矿山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及土地使用的规定。随后,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关某声称在拆迁过程中受到了政府的胁迫,迫于压力签订了《补偿协议》,并认为该协议无效


2019年7月,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然而,由于其起诉时已距强拆行为发生两年多,某区政府辩称关某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政府的拆迁行为是依据合法程序进行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进行审理,认定某区政府在实施拆迁时,依据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行政程序,因此其拆迁行为不构成违法。法院指出,尽管关某对补偿协议持有异议,但其在拆迁过程中并未及时主张权益,未能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的两年。由于关某在2019年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定时限,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起诉


关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关某继续主张其矿山属于不动产,应适用《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二十年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核心是某区政府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物权法。法院重申了起诉期限的重要性,指出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时对诉权及起诉期限不知情。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上诉



关某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其起诉期限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二十年时效,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某的主张不成立。法院指出,适用二十年时效的前提是当事人不知具体行政行为,而关某显然已知晓拆迁行为,且未在法定的两年内提起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关某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行政强制行为与不动产纠纷之间的界限,特别是在起诉期限的适用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了解并遵循法律程序至关重要。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严格,逾期提起诉讼将导致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案提醒所有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或土地拆迁时,应尽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起诉时限的规定,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失去维权机会。


此外,本案还强调了拆迁过程中补偿协议的重要性。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协议是在不公平或胁迫情况下签订,应立即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反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所有被征收人在面对拆迁纠纷时应当采取的有效手段。


在拆迁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往往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未能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从而失去维权的机会。本案中的关某便是因为未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最终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被征收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收到任何与房屋或土地征收相关的行政决定时,应立刻了解该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通知了自己的诉权与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只有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两年内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未明确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可能会受到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因此,被征收人应保持警惕,尽早行动。


其次,在拆迁补偿问题上,被征收人应确保签订的协议公平合理,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如果认为自己在不利条件下被迫签订补偿协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协议无效,但前提是要尽早采取行动,避免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若认为行政机关的拆迁行为违法,应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拖延至诉讼期限届满后再行动。


最后,本案也警示了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必须勇敢面对,妥善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是促使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方式。通过诉讼程序,既可以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也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规范行为。面对不合理的拆迁和补偿方案,不能妥协退让,而应坚持通过法律途径,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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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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