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维权,申请行政复议有时间限制吗?法院判决讲清楚了

文摘   2024-09-28 17:02   四川  





//编者按




征地拆迁中的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问题是被征收人维权的关键点之一。本案中,马某因不满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认为未依法听取公众意见且补偿不合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然而,由于其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该案件反映了行政复议申请和起诉的时效性问题,提醒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务必密切关注公告和申请复议的时限,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浙江省温岭市的一宗土地征收纠纷。2014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意见,批准温岭市人民政府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开发建设。随后,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及相关补偿安置标准。该公告经温岭市国土资源局送达至相关村,并在村务公告栏进行了张贴



马某是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她认为浙江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意见未经听证、论证,且未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属于越权审批由于马某直到2017年才注意到该公告,于2017年4月向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征地批准意见。浙江省政府经过审查认为,马某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的60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而驳回了她的复议申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浙江省政府的征地批准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已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众,公告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申请应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马某直到2017年才提出复议申请,已远远超过法定期限。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她并未及时了解到征地公告的内容,且政府未依法进行听证和论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温岭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已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相关土地征收的批准信息,并进行了公告张贴,公告程序符合法律要求。马某无正当理由延迟了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0日申请期限。二审法院驳回了马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马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浙江省政府在作出批准意见前未依法进行听证和论证,行政程序违法,且她的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政府的征地行为已依法进行公告,且马某无正当理由拖延至2017年才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60日复议期限。法院还指出,听证和论证程序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和起诉的时效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公告形式是常用的法律告知方式之一。本案中,温岭市政府依法通过公告告知公众,程序合法,马某因未能及时关注公告内容,导致其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失去了法律救济的机会。这一判决提醒被征收人,尤其是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公告信息,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及时关注并遵循法律程序是维权的关键。在收到政府的征收公告后,应及时核实公告内容,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复议申请。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将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行政行为或争取补偿权益。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要积极了解并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错过复议或起诉时限而失去维权机会。在遇到不合理的补偿或行政程序违法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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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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