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土地权属问题常常是纠纷的焦点。本案中,河南省新密市某街办事处下某社区居委会某居民组与新密市政府及某镇人民政府因土地权属争议发生纠纷。某居民组认为,新密市政府对土地所有权的处理决定不公,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诉讼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被驳回。
此案揭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的程序性问题,特别是行政复议在土地确权中的必要性。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面对类似纠纷时,了解并遵循正确的法律程序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本案的争议起源于河南省新密市某镇一块土地的所有权。2019年,新密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关于原某乡机制砖瓦厂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书》,确认土地归属某镇人民政府。某居民组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该土地自古以来属于其集体所有,且他们一直在使用,因此应归某居民组所有。为了推翻新密市政府的决定,某居民组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决定违法并重新作出土地权属处理。
新密市政府和某镇人民政府在应诉中指出,某居民组未先行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直接提起诉讼,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土地权属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范畴。也就是说,在土地权属争议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行政复议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居民组直接提起诉讼,违反了这一程序性要求,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
某居民组不服一审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申,土地权属争议是典型的行政争议,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前置程序,只有在复议后不服处理结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某居民组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某居民组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其有权直接提起诉讼,无需经过行政复议。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指出,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必须先行复议再诉讼的事项。某居民组未遵循法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强调了土地权属争议中的程序性要求,尤其是行政复议在此类纠纷中的必要性。根据现行法律,土地权属争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范畴,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的土地处理决定时,必须首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本案通过法院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程序性要求,防止当事人跳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寻求司法救济。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在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或拆迁问题时,务必要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是涉及土地确权的行政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在不清楚程序要求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不仅浪费时间和成本,还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而导致案件被驳回,延误维权时机。
面对土地权属争议,被征收人应当熟悉法律程序,避免在程序上犯错。遇到争议时,不能急于提起诉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问题。
>>温馨提示
如果您还有征地拆迁其他方面的疑问,可随时在即明公众号留言私信我们,我们将安排专业的征拆律师与您沟通。您也可以直接免费拨打我们的电话:010-86399028,同时欢迎您预约到所进行咨询。
▲ 「一问即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普法视频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 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导航定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