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引发纠纷,特别是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补偿问题尤为突出。
本案中的黄某因其塑料加工厂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汉中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导致财产损失。黄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拆迁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及其所引发的行政赔偿责任问题。该案提醒被征收人在遭遇强制拆迁时应关注法律程序的合规性,积极维权。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黄某的塑料加工厂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某区,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2016年,某区政府启动了征地拆迁项目,涉及黄某的加工厂。由于黄某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拆迁工作迟迟未能进行。
然而,2016年11月11日,某区政府在未通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对黄某的塑料加工厂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其厂房、设备等财物受损。
黄某认为,政府的拆迁行为未经合法程序,且未对其财产进行评估或给予合理补偿,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财物损失,赔偿金额总计24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在一审中,法院主要围绕汉中市某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展开审理。黄某主张,政府未与她达成补偿协议,也未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进行了强制拆除,导致她的财物受到损害。然而,法院认为,黄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拆除行为违法。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但黄某并未在诉讼中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而是直接提出了赔偿请求,违背了法律程序的要求。
此外,黄某提出的财物损失清单未能提供充分的评估报告或其他有力证据支持,因此无法证明其损失的实际数额。法院指出,黄某未能履行举证责任,且对拆除行为违法性和损失的具体情况均未提供有力证明,最终驳回了黄某的赔偿请求。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正确认定某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赔偿必须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黄某并未在诉讼中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而是直接提出赔偿诉求,这一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此外,黄某在财物损失方面提供的证据仍然不足,无法明确损失的具体范围和金额。法院强调,赔偿请求人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实际情况,但黄某未能履行此举证义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
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她主张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未合理考量政府拆除行为的违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指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由于黄某未能在诉讼中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导致其赔偿请求缺乏法律基础。然而,最高法院也认定,某区政府在实施强拆时确实未履行合法程序,强拆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某区政府在未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拆除黄某的厂房,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尽管黄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损失情况,但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仍应给予她机会进一步提供损失证明。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二审法院的判决,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要求在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的前提下,重新审理黄某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特别是对于房屋拆迁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为前提条件。黄某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未先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导致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此案提醒被征收人在维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提出赔偿请求。
此外,本案还强调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赔偿请求人应当保留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尤其在面对强制拆迁等行政行为时,必须及时收集和保留财物损失的相关证据。否则,即使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也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本案提醒被征收人在遭遇强制拆迁时,要特别关注拆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程序违法,应及时提起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并保留相关财物损失的证据。同时,面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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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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