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纠纷,切莫起诉错对象,否则法院将驳回起诉!

文摘   2024-10-07 17:01   四川  





//编者按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中的责任主体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尤其在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时,确定最终的责任主体是维权的关键。本案中的张某、张某某对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金华市政府应为该案的责任主体,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法院认为金华市政府并非适格被告,导致张某、张某某的起诉被驳回。该案件揭示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准确识别责任主体,以及被征收人应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权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张某、张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某城区居住,其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金华市政府发布了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启动了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张某、张某某认为金华市政府在未履行合法补偿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征收决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补偿安置通知书,公证处受金华市政府指挥部的委托,作出提存通知。张某、张某某据此认为金华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金华市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并给予合理补偿。然而,一审法院认为金华市政府并非案件中的适格被告,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主要审理的争议焦点是金华市人民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应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非金华市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法院查明,案涉的征收工作是由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和当地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而不是由金华市人民政府直接执行虽然张某、张某某提供的《领取补偿费通知书》载明公证处系接受金华市政府指挥部的委托作出提存,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金华市政府是实施主体


法院进一步指出,法律对土地征收的补偿和安置工作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必须是经过法律授权的部门。在审理过程中,金华市政府确认,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实际的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因此,法院认定张某、张某某选择起诉金华市政府的做法错误,驳回了其起诉


张某、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金华市政府作为指挥部的设立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金华市政府并非适格被告的结论是正确的,理由充分。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非金华市人民政府。虽然金华市政府设立了指挥部,但实际的补偿执行主体是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非金华市政府直接负责执行。



法院还指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华市政府明确表示,其并未直接参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实际操作,补偿安置工作完全由规划局负责。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张某某的上诉,认为他们应当变更起诉对象为适格的责任主体


张某、张某某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金华市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了集体土地的征收,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是由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而金华市政府仅发布了相关的征收公告,并未直接参与补偿安置的执行工作。


最高法院指出,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执行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明确,张某、张某某虽然认为金华市政府作为派出机构设立了指挥部,但并不能据此认定金华市政府为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经过释明,张某、张某某拒绝变更被告对象,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因此,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房屋征收过程中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直接职责。本案中,张某、张某某未能准确识别责任主体,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错失了维权的机会


本案提醒被征收人,在房屋拆迁或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清楚了解谁是具体的责任主体。提起行政诉讼时,确定适格的被告是案件成功的前提。如果诉讼对象选择错误,即使案件存在实质争议,法院也难以进行有效审理,进而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益维护。


房屋拆迁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方利益,被征收人在遇到补偿纠纷时,应明确责任主体并确保程序合规。在提出诉讼前,务必仔细确认具体的实施机构,确保诉讼对象正确,以免因程序性错误错失维权机会。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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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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