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征地拆迁往往涉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与政府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冲突。本案中,江苏省某县的村民郭某因不满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公开征地报批前农户签字确认材料,而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诉至法院。郭某认为,公开相关信息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信息涉及他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材料。
本案围绕信息公开、征地程序的透明性以及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展开了法律争议。这一案件提醒被征收人,在面对政府信息不透明或程序不当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郭某是江苏省某县某村村民,其所在村涉及“县城某地块”的土地征收。2014年,郭某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该地块征地报批前的农户签字确认材料,认为该信息涉及其切身利益,应该公开。然而,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后,征询了该村村委会的意见,村委会以“信息涉及他人隐私及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材料。随后,国土资源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决定不予公开。
郭某对此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公开相关信息。郭某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法定程序,而隐瞒相关信息则可能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某县国土资源局则认为,该信息涉及其他被征收农户的隐私权,且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拒绝公开符合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申请公开的其他农户签字确认材料与其个人生产生活无直接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规,涉及他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某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合法,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确认了国土资源局拒绝公开的行为合法,认为公开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上诉请求。
郭某随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虽然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如果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行政机关应当考虑公开。
本案中的征地材料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事关公共利益和被征收农民的知情权,不能仅以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责令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答复郭某的申请,并依法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典型意义
本案在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法律边界上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信息的透明性对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通过信息公开,被征收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然而,信息公开也必须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社会稳定性,如何平衡两者成为司法审判的关键。
本案的判决对其他被征收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当面对信息不透明、程序不合法时,被征收人应当勇敢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此同时,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更多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确保征地程序透明、公正,以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不能轻易妥协退让。面对不透明的征地程序和不合理的补偿方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征收过程中,法律不仅是维权的工具,更是保证程序公平、公正的保障。被征收人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征收过程中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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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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