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考察与研究|季宏|遗产化视角下的福州古厝保护与活化研究——兼论《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设计技术导则》的价值与局限

学术   文化   2024-10-14 18:03   湖北  

文章摘要


文章对福州古厝建筑遗产的类型构成、分类保护与活化原则、方法、模式进行介绍,指出《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设计技术导则》是对《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试行)》的全面借鉴。基于遗产化的视角,指出由于建筑遗产类型内涵与边界不清,导致对部分类型的福州古厝过度保护,并尝试通过对导则的修订、保护框架的建构,达到科学分类保护的目的,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构提供理论基础。





季宏/福州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




“福州古厝”泛指福州地区的各类古代与近代建筑,作为福州市法定的保护对象,福州古厝囊括了所有的建筑遗产类型。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与“《人民日报》将重刊习近平总书记17年前所作的《<福州古厝>序》”的重大影响,围绕福州古厝展开了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的打造、传统老街巷的保护整治、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修缮工程,其保护与活化成为福州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工作重点。

在研究方面,阮章魁编著的《福州民居营建技术》对传统建筑的演进、类型、结构、空间、匠作营造技艺进行阐述;罗景烈编著的《福州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导则》结合修缮工程,对传统建筑的维修方法、建筑形态与大木作特征等进行介绍,该书的作者及相关单位还在该书的基础上完成了《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设计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上述成果对福州古厝保护实践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福州古厝保护与活化实践的开展,福州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存在的遗产类型不清晰等问题随之暴露:历史建筑作为一种建筑遗产类型,其保护与活化在《导则》中未体现出与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方案设计在体例与方法上的差异,其实践从方案设计环节就等同于文物建筑,致使相当数量具备改造再利用条件且能够产生更好活化效果的历史建筑不得不采用过度保护方式,继而出现工程实施后建筑功能不合理、利用率低、能耗高等问题。这反映出福州古厝的保护尚未引入“遗产化”概念,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士对遗产类型及其内涵的理解缺乏应有的深度,致使福州古厝的保护仍停留在“古建筑保护”的认知水平,极大限制了活化的多元化,特别是住建部门主管的建筑遗产。因此,在全国贯彻落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下,引入遗产化概念从保护理念上完善福州古厝保护与活化模式的多元化路径,探索其中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的改建、加建方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符合《意见》的指导思想——“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本文对福州古厝的保护与活化现状进行分析,在指出《导则》的价值与局限的同时,提出福州古厝的合理保护模式、保护要求与保护框架,对福州古厝的保护实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其他城市的城乡建筑遗产保护体系乃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市县级)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 遗产化进程中福州古厝的遗产类型构成

1.1 遗产化的概念与过程模型

“遗产化”(heritagization)这一概念源于法语“patrimonialisation”,西方学者对其的解释为“空间、产品、物种或实践活动转变为自然、文化或宗教遗产的社会文化、法律或政治过程”,也被称作遗产制造(heritage making)或遗产过程(heritage process)等。受行动者网格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观点的影响,罗德尼·哈里森(Rodney Harrison)提出“遗产化”是“物”与“人”复杂交涉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时间”与“空间”等因素组成了“无缝之网”。现实中,“遗产化”过程中,遗产的评价如评价者、评价动机、评价过程及操作过程都会对“遗产化”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般而言,遗产的全生命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遗产的形成;通过编纂名录保护遗产;遗产的修复与利用;遗产的消亡。彼得·霍华德(Peter Howard)根据遗产过程的四个阶段,提出了遗产过程模型(heritage process model)。

1.2 我国城乡建筑遗产保护的遗产化现状与工作程序

我国城乡建筑遗产的保护集中在文物与住建两个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保护对象建立保护体系的工作始于1961年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其后逐渐形成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的三级保护。隶属住建部门管理的建筑遗产主要为历史建筑,各地根据各自的地域特点对该区域的建筑遗产采取分类或分级保护与管理。此外,还有一类专门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的传统风貌建筑。虽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以下简称《审批办法》)中提及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但目前作为法定遗产类型进行保护的地区并不多,未颁布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文件的城市,其遗产类型仅包含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遗产领域普遍认为,从传统风貌建筑到历史建筑,再到文物建筑,囊括对象的数量减少但价值与完整程度增高。

我国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分为六步:调查、评估、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定期检查文物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与霍华德遗产过程的观点基本一致。不同遗产类型的遗产化问题在我国也正被关注。

1.3  福州古厝的建筑遗产类型构成与保护工作

202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自此形成了由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三个遗产类型构成的城乡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结合国内外研究,福州古厝的遗产化过程可归纳为:一处古厝在其建筑本体价值与社会认同(专家、所有权人、公众、媒体等)的作用力下,从建筑遗存公布为法定保护的建筑遗产,并在该遗产类型的保护框架下开展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的过程。

▲ 福州古厝遗产化中的建筑遗产类型

福州古厝中除文物建筑严格遵循文物古迹的工作程序以外,其他类型的建筑遗产也基本参照该工作程序开展保护与管理工作。依据工作程序,福州市出台了《福州市古厝认定标准及普查登记规程(试行)》,确定了推荐的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清单,待各区县人民政府陆续公布保护名录,即完成工作程序的前三步。在制定保护规划与实施保护规划方面,文物建筑的定线落图工作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已基本完成;待名录公布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应该会参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进行编制;五城区内的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重点修缮工作也基本完成。然而,通过定期检查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发现,福州古厝的活化利用效果堪忧。

2 遗产保护视角下福州古厝的分类保护与活化原则、方法与模式

2.1 作为文物建筑的福州古厝保护与活化

被列入文物建筑的福州古厝,是保护等级最高的建筑遗产,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其保护修缮工程可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不改变原状、真实性、完整性、最低限度干预、保护文化传统、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等,除此之外,保护修缮工程还必须遵循可逆性、可识别性与“四原”原则等。福州市凭借开展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悠久历史与丰富经验,使上述原则较好地落实在修缮工程中,为福州古厝的延续性提供保障。作为文物建筑的福州古厝,其保护修缮除少量项目在遵循“不改变原状”原则时选择“保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以及复原依据存在争议外,在修缮原则、保护方法、施工工艺等方面已基本没有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采取极为严格的规定,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福州古厝也不例外,“合理利用”主要涵盖围绕古厝价值阐释开展的展示工程,《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指出“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在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面,明确提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公益办公”五大功能。2022年出台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中提出,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但民宿、客栈、茶社等功能场所的新尝试尚未在列入文物建筑的福州古厝中开展。

2.2 作为历史建筑的福州古厝保护与活化

作为遗产类型的20年间,历史建筑主要出现了两种分类保护模式,一种是以上海、武汉等城市为代表的遵照分类依据将历史建筑分为三到四类的保护模式,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与完好程度,针对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内部装饰等部位的保护要求随保护等级的降低依次降低。该模式的保护实践中,相当数量等级较低的历史建筑采取仅保留主要立面而内部结构全部拆除后重新设计的极端方法,造成一定破坏。历史建筑的另一种分类保护模式是通过对保护要素(即核心价值要素与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认定,提出保护要求,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二类,广州是这一新的分类保护模式的先行者。

两种分类保护模式中,第二种模式更具有合理性。一处历史建筑经过核心价值要素、历史环境要素的评估与认定,明确了保护要素,只要活化过程不改变这些要素,就能够达到保护的要求。活化的方法可以十分多元,建筑的使用价值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也使其与文物建筑之间的差异有所体现。《意见》中对历史建筑明确提出“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说明了《意见》对广州分类保护模式的认可。尽管如此,第二种模式中仍有待完善之处,由于该模式取消了平面布局的限制,保护要素主要针对建筑中“实”的部分,缺少建筑中“虚”的部分,即有价值的“空间”。

《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借鉴了广州的分类保护模式,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两类,根据已完成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来看,缺少必要的分类,图则的有效性仅体现在对历史建筑保护要素的认定,即便如此,只要不改变保护要素,仅对非保护要素部分进行活化,可以选择复原、改建、加建等多种方法。众所周知,以传统营造方式建成的福州古厝,存在诸多不适宜现代生活的地方,通过改造的方式对不适宜之处进行处理,使其满足现代的使用需求乃至具备作为公共建筑使用的可能,已是共识,目前相当数量的优秀活化案例都采取符合保护要求下的适度改造。福州古厝中的隔墙、楼板与坍塌部位都不属于核心价值要素,后期改造、乱搭的区域则既非核心价值要素又非历史环境要素,这些非保护要素的改造为功能与流线的合理化提供了可能。较为遗憾的是,目前业界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遗产内涵存在混淆,建筑遗产类型界限不清,作为历史建筑的福州古厝几乎全部采取“恢复原状”的单一方式,虽然为福州古厝的“修”提供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但由于缺少“改”的优秀案例,难以为国内同类型遗产的保护提供借鉴。

对比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与文物建筑的修缮原则,如果说文物建筑保护与活化的目标是在保护基础上的适度利用,当下其重心在“保”,那么历史建筑保护与活化的目标则是保护与活化并重,当下其重心在“用”。从遗产化的视角来看,作为历史建筑的福州古厝保护与活化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3 作为传统风貌建筑的福州古厝保护

由于《审批办法》未对传统风貌建筑做出定义,根据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建筑分类保护框架进一步分析可知,传统风貌建筑是建筑价值与完整程度尚不及历史建筑、在核心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属于风貌协调的一类,其保护目的是构建区域景观风貌的完整性,在保护规划的环境整治措施中属于保留类。因此,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重点是主要立面,其改造利用的尺度可比历史建筑更大,活化方式更加多样灵活。

其实,历史建筑作为名城保护体系核心组成部分,其保护概念在提出之初就包含对传统风貌的保护,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历史建筑的定义明确了其“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而一些更早制定地方法规的城市则直接冠以“历史风貌建筑”的称谓。前文所述历史建筑的第一种分类保护模式,要求最低一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与传统风貌建筑在内涵上并无区别。而第二种分类保护模式中,只需将传统风貌要素纳入核心价值要素的认定,保护内容将无遗漏。因此,笔者认为,从学术的角度没有设立传统风貌建筑这一遗产类型的必要。

但从遗产化的视角,应尊重一座城市城乡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探索,并在既有的保护体系下开展实践工作。根据该条例的保护要求,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要素十分模糊,如“在不改变外观、梁架结构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进行外部修缮、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梁架结构的保护本已超出风貌保护的范畴,如果传统风貌建筑这一类型的遗产确要对建筑内部的价值要素进行保护,有价值的部件、装饰等就又被忽略了。

现实中,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仍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与文物建筑无异,因此,无论地方法规的诸多条文还是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活化模式,都值得商榷。

2.4 遗产化视角下福州古厝的保护与活化再认识

从遗产化进程的角度,普查认定后的每座福州古厝都有其所属的遗产类型,没有理由要求保护与活化实践参照其他等级的保护方式,而应该根据该类型遗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在该类型遗产的保护原则或保护要求下推进保护与活化的实践工作。各类遗产中少数价值达到更高保护级别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决定是否参照更高等级的保护原则或保护要求。对于价值未达到既定保护等级的建筑遗产,由于福州目前尚未出台各遗产类型降级调整的法律法规文件,应按公布等级的遗产保护框架开展工作。

以一处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项目为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保护与活化的方法,承接单位应根据委托单位的需求提出合理方案,专家核准保护要素的保护方案是否符合要求,非保护要素的方案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被忽略的保护要素提出补充建议,并提出方案编制中解决技术问题的可行性措施与方法。

综上所述,福州古厝要界定当前法定的三个遗产类型的边界,尚需引入遗产化的概念,使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士尽快掌握城乡建筑遗产类型的内涵及其保护与活化的区别,差异化完善不同遗产(特别是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活化的要求。

3 《导则》与福州古厝保护

3.1 《导则》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借鉴

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的合理性对福州古厝的保护与活化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相比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数量远在其之上,且相当数量具备成为文物建筑的价值;相比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建筑的价值更高、完整性更好,在其未明确具体的保护模式之前,参照历史建筑的保护模式已成为事实。因此,《导则》将对福州古厝的保护起到指明方向的作用。

《导则》总计七章,全面参考并延续了文物建筑保护与管理的规定与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导则》在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上参照文物建筑;其次,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类参照文物建筑;再次,历史建筑设计文件的体例、内容与文物建筑几乎完全一致;最后,设计技术导则的修缮方法与同结构类型文物建筑的修缮设计基本相似。

▲ 《导则》与《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相关章节及内容比较


3.2 《导则》编制的价值与局限

由于《导则》的编制基本延续了文物建筑保护的方法,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会起到作用,特别是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在福州历史建筑保护的起步阶段,借鉴更严苛的方式与保守的态度,不至于对本体破坏。

然而一味借鉴文物建筑的保护方法则易造成“过度保护”,影响历史建筑的活化。《导则》对“功能的转换”提出防火、风貌的原则与要求,场地布局总体要求提出“保护历史建筑不同时期形成的有价值的结构、构件、痕迹,尽可能恢复历史平面格局,特别是院落空间的相互关系”,“损毁无存的建筑应掌握充分的历史依据,允许按历史样式进行复原”,不仅关于活化利用的改造设计内容严重不足,还与“非核心价值要素的部分均可改造”自相矛盾。因此,《导则》不能做到上衔接地方法规、下指导保护实践,达到保护管理的闭环,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修缮改造设计技术导则,更类似技术规程。

3.3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设计技术导则的增补、调整与优化

在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关键时期,每个城市根据自身建筑遗产的特点编制出合理的设计技术导则,将对遗产保护起到重要作用。基于福州《导则》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导则》应增补缺项、调整框架、优化内容。

在增补缺项方面,《导则》首先应增补编制依据并作出说明。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编制依据应为《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切实相关的内容,而非与文物建筑相关的内容;仅为普查认定的历史建筑,编制依据还应有《福州市古厝认定标准及普查登记规程(试行)》,这样才能体现出《导则》切实落实到遗产类型与保护文件的关系。《导则》还应增补与保护图则衔接的章节,以指导保护修缮改造设计的承接单位,根据保护图则确定一座历史建筑的保护等级及其保护要求,并识别保护图则中认定的核心价值要素。此外,《导则》应提出核心价值要素核验与勘误的方法,保留对保护图则中认定有误的核心价值要素展开探讨的机会,保障改造不致因无用的核心价值要素压缩空间。

在调整框架方面,《导则》首先应基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别,根据不同类别的保护要求,围绕核心价值要素的保护修缮设计与非核心价值要素的活化改造设计展开,达到历史建筑保护与活化并重的目的。在核心价值要素的保护修缮设计的具体内容上,应根据福州市历史建筑的结构类型展开;在非核心价值要素的改造(复原)利用设计的具体内容上,应对控制要素提出具体要求。此外,还应对核心价值要素提出保护原则,对非核心价值要素的改造(复原)利用提出设计要求。

▲ 合理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设计技术导则部分主要内容构成


在优化内容方面,《导则》首先应将已完成的编制内容纳入调整后的框架,继而将原本以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设计为导向的内容优化为以修缮与改造并重为导向,即使一类历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也会与文物建筑有所差异。同时,应差异化地编制一类与二类历史建筑保护与活化的总体要求与保护修缮改造设计文件的内容。这样既不会降低保护的要求,又不致过度保护。对于历史建筑中占比较大的二类,《导则》活化利用的改造设计章节中可根据功能合理性需求对非核心价值要素的改造乃至拆除等具体问题,提出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方法,让合理化的改造、新建、扩建成为可能。

据此,优化后的《导则》不仅具备历史建筑公布批次与编号、完备的编制依据、明确的核心价值要素清单、与该历史建筑保护等级对应的保护要求等目前普遍缺失的内容,还体现出与文物建筑修缮设计的差异,从而可实现历史建筑的多元活化。同时,也能满足消防、结构、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与《意见》提出的“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吻合,让历史建筑真正活起来。

4 遗产化视角下福州古厝合理的分类保护模式与保护框架

遗产化视角下福州古厝合理的分类保护,要对保护要求尚不完备的历史建筑与保护要求未发挥实质作用的传统风貌建筑,提出科学的分类保护要求。笔者曾基于更具合理性的二类历史建筑分类保护模式,借鉴文物建筑“不改变原状”原则,尝试将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价值但已被破坏的风貌恢复原状等内容,纳入分类保护要求,以期在理论上进一步提升现有历史建筑的保护框架。在该分类保护模式的基础上,对第二类的保护要求补充“有价值的空间”,将使其更加完善。以上尝试虽可普遍用于全国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但还需根据不同城市历史建筑的特征进行优化。对于列入一类的历史建筑,大多数城市普遍制定了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原则一致的保护要求,概括为“建筑本体与历史环境要素不得改变”则更简洁明了,保障了部分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即使修缮之后也不至因为不符合文物建筑的保护原则而无法升级。

列入二类的历史建筑应强化在“不损害核心价值要素与有价值的空间”基础上的改造再利用。与其他城市历史建筑中近现代建筑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不同,采用传统营造技艺的古民居是福州历史建筑的主体,现实中因坍塌、后期搭建等造成完整性破环的情况较为普遍,但确因格局特色或地理位置对风貌有统一要求,需要维持二类中部分建筑的格局或立面原状,可通过设置“二类”的模式,二类并非单独的一类,而是核心价值要素在保护要求在细节上有一定要求,通过保护图则确定类别,保障设计方案按二类的保护要求实施,而一处二类建筑在格局或立面实施不改变原状后,即可恢复为二类。

▲ 合理的历史建筑分类保护模式框架


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要素无需分类,其保护要素本应该是外观风貌。但福州的传统风貌建筑绝大部分是古民居,它们有的只有外墙,有的保留部分建筑主体,对于后者,仅将立面作为保护要素是不够的。因此,福州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要素应为传统风貌要素(仅保留外墙的福州古厝)或核心价值要素(保留外墙与部分建筑主体的福州古厝)。类似历史建筑的升级,传统风貌建筑因保护要求的合理性保障其具备升级的可能,关照了福州古厝遗产化进程视角的保护与活化。

▲ 福州古厝的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理想的分类保护框架


上述分类保护框架是根据我国历史建筑与福建传统风貌建筑分类保护现状建构的理想框架,也可为其他城市保护框架的建构提供借鉴。现实中,必须关照到福州已完成的千余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未进行类别划定,致使保护图则与《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分类保护要求不一致,当地管理部门难以对照图则实施保护管理。笔者尝试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以不分类为前提,调整保护要求为“保护图则中认定的保护要素(核心价值要素与历史环境要素)不改变原状,其他部位可以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该要求已被采纳。历史建筑采取不分类保护的方式,虽然在我国历史建筑保护中属于新的探索,但也是保护图则编制失误下的无奈之举。新的保护要求下,对保护图则修编的成果要求特别是保护要素认定的准确度将大幅提升,而这一举措也将提高保护图则的使用价值。保护修缮与改造利用方案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后检查等,都必将以保护图则为依据实施保护与管理。

5 结语

福州古厝作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核心保护对象,由于遗产化概念不清,导致其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的实践存在诸多问题,深刻影响着福州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完善,且已修订的技术导则缺少其本应具有的实质意义。故本文从遗产化视角指出,城乡建筑遗产应根据该遗产类型的保护原则或保护要求,以该类型的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与文件为依据,以该类型的保护与活化导则为指导,开展保护与活化工作。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同样,只有在遗产化视角下构建合理的福州古厝分类保护与活化框架及内容科学的技术导则,才能为保护传承体系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经验,同时为其他城市的保护传承体系提供积极有效的借鉴。 





原文请查阅《新建筑》2024年第1期(总第212期)

点击 阅读原文 获取全文下载链接。

本文内容版权系 新建筑杂志社 所有,欢迎转发。谢绝任何未经许可的转载形式。
引用本文|季宏. 遗产化视角下的福州古厝保护与活化研究:兼论《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设计技术导则》的价值与局限[J]. 新建筑,2024(1):81-85.
编辑/梁晓晨
视觉赵强 校对梁晓晨
微信投稿邮箱/newarch_media@126.com

 感谢关注《新建筑》微信公众平台 

官方网站|www.newarch.cn
电话|(027)87543856
邮箱|newarch@126.com


回复投稿
查看征稿简则
回复订阅
获得杂志最新订阅优惠
回复转载
获得原创文章转载指引


↓↓欢迎扫码加关注↓↓

新建筑
中国《新建筑》由华中科技大学主办,创刊于1983年,双月刊。系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科技期刊,也是我国建筑界的核心刊物,荣获全国优秀科技期刊一等奖、首届国家期刊奖,多次被评为湖北省优秀科技期刊,在建筑界具有较大影响。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