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乡土建成遗产宪章》(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中首次提出“乡土建成遗产”概念以来,乡村地区具有原生特质的建成遗产保护就开始备受关注,乡土建成遗产的保护与再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也得到广泛认同。作为维系乡土情怀与社会表征的特殊纽带,乡土建成遗产具有融合环境性与文化性的特征属性,因此针对其保护与再生的建筑生产活动须强调兼顾物质与非物质形态内容的全局思维。然而,现代社会生产的细化分工使学科分野日趋细密、学科边界愈加清晰,遗产实践中出现了建筑师、结构师、技术工人等不同主体间的专业分离,也由此或多或少产生利益冲突,导致对乡土建成遗产价值“建设性破坏”与“保护性破坏”的现象层出不穷。 在此背景下,学者们一直尝试在不同专业视野下展开探索,其中对建造理论的引入是一个较为深入的研究方向,并由此形成了对建造广义内涵的深度理解,提出建造是要求不同主体在全局思维下融合差异化专业生产活动的一种综合性行为。就本质而言,这种全局思维与乡土建成遗产保护及再生实践的现实需求一脉相承。由此,如何合理地将建造行为引入乡土建成遗产实践,使建造行为对遗产保护与再生产生积极影响,成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将研究对象确定为欧洲传统葡萄酒庄这一代表性乡土建成遗产,以意大利南蒂罗尔的马宁科(Manincor)葡萄酒庄保护与再生项目的建造实践为例,梳理总结其经验和策略,以期为我国提供借鉴和启示。
1.3.1 建造行为与保护再生的协同性 以遗产价值为导向的遗产保护与再生实践是延续遗产生命力的根基所在,但鉴于遗产类型及种类的多样性,不同遗产的保护与再生实践必然存在差异。作为一种融合设计主体与生产主体的综合性行为,建造在遗产保护与再生实践中的引入必然会涉及这两个主体在各自专业视野下对乡土建成遗产三重价值特征的适应性匹配与更新。一方面,在遗产保护层面,设计主体的行为本质是对运用何种修复方式来维护遗产价值而作出的统筹判断,具有指向性作用,其行为方式的选择是践行遗产保护实践中可识别性原则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维护乡土建成遗产高层次价值的重要基础;生产主体的行为本质上则是对传统构造与技艺的具象再现,具有决定性作用,其行为方式的选择能有效确保与维护乡土建成遗产中低层次价值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在乡土建成遗产的再生实践中,设计主体的行为具有主导且决定性作用,其行为方式不仅是实现功能更新的重要前提,更是维护历史环境整体性、历史建筑真实性、非物质文化技艺传承性的关键所在;而生产主体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辅助性作用,生产过程、技术及工艺品质的优劣会影响设计意图呈现的完整性。 1.3.2 遗产实践的建造引入原则 目前针对乡土建成遗产实践中的建造行为引入原则并未形成标准性文件。尽管如此,基于上述建造行为与保护再生的协同关系,对不同时期的国际宪章与文件加以概括与提炼,也能大致形成针对乡土建成遗产领域的建造行为原则框架。从1972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第三届科学研讨会上首次对将现代建造手段引入历史保护实践以激发遗产活力再生的可行性认同,到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关于保护历史或传统建筑群及其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的建议书》(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afeguarding and Contemporary Role of Historic Areas)中提出现代建筑技术、形式与历史建筑群及其环境之间的协调性维护措施,再从1987年《华盛顿宪章》(Washington Charter)提出新建或改建等建造行为应在维护遗产价值的前提下实现历史环境特征的兼容与适应,到2005年《维也纳备忘录》(Vienna Memorandum)和2013年重新修订的《巴拉宪章》(Burra Charter)再次强调现代建造措施在遗产实践中的引入不仅应遵守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原则,更应充分尊重遗产价值及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依据这些宪章文件,笔者共提炼了12条针对乡土建成遗产保护与再生的建造引入原则,同时还参考不同建造行为主体在遗产实践中的作用将这些原则进行了合理区分,为乡土建成遗产的保护与再生实践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行为指引。其中,适用于保护实践的建造引入原则的关注点在于维护乡土建成遗产的原生特质,而适用于再生实践的原则更关注的是新建建筑与原有环境的匹配与适应,由此形成了围绕“原生性保护”和“适应性再生”两个维度层面的建造引入原则,其能够为乡土建成遗产保护与再生实践提供一套较为完整的建造行为方法体系。
▲ 建造行为与乡土建成遗产的关联性阐释框架
2 意大利乡村环境下的遗产实践
2.1 从“单一价值保护”到“多维价值保护与转化”的演进 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奉行以遗产价值为核心的保护实践,强调不同利益群体在维护遗产真实性中的作用与影响;80年代,遗产被更进一步地解释为具有文化和自然价值及特性的历史层积,将遗产保护延伸到了遗产地之外的更大区域;进入90年代后,由于欧洲经济萧条现象的逐步显现,意大利政府下拨给主管遗产工作的文化遗产、活动和旅游部(Ministry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Activities and Tourism)的财政预算逐年下调。意大利相关机构开始重视遗产价值的转化与利用,在上述国际性文件所构建的原则体系中重新审视遗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驱动力作用,正式进入了积极寻求创新思维或措施来激发遗产的创造性转化的发展之路。在此背景下,意大利以挖掘遗产多元价值的名义发布了多项调整措施:比如在1994年推出的国家乐透彩票,其收入会直接补贴国家和私人所有性质的遗产保护项目;再如借由2002年财政法改革而推行的遗产私有化举措,将部分国家所有的遗产通过售卖转为私人遗产;等等。这一系列举措对意大利乡土建成遗产的保护与再生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尤其是对于蕴含丰富遗产资源但经济发展停滞现象较为明显的意大利乡村地区。 2.2 意大利乡土建成遗产的代表——南蒂罗尔传统葡萄酒庄 从古典时期起,葡萄种植及酿酒技术从古希腊、古罗马等地中海沿岸地区逐渐向欧洲北部和西部传播,并在中世纪逐渐成为欧洲贵族的阶级象征,同时也在意大利兴起了发展葡萄酒酿制产业的风潮。其产业集中分布在意大利的小型城镇或乡村地区,不同地区的葡萄酒庄具有各自的文化特征及建筑风格,主要涉及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亚大区(Friuli-Venezia Giulia)、威内托大区(Veneto)、南蒂罗尔自治省(Trentino-Alto Adige)。意大利传统葡萄酒庄是适应特定风俗与环境而形成的一种人地互动的产物,既包括酿酒地窖等生产建筑,也包括供葡萄种植户与工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同时还涵盖了当地的传统种植技术、酿酒工艺等诸多文化要素,是一种典型的乡土建成遗产。 南蒂罗尔省靠近奥地利西部,地处海拔较高的阿尔卑斯山区,因其发展葡萄种植和酿制产业的环境优势,产生了众多历史悠久的乡村传统葡萄酒庄。据不完全统计,该省约5 000 h㎡的葡萄种植区都集中在山区,沿山坡有序分布,葡萄梯田、酒厂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共同形成了独特的乡土建成环境。南蒂罗尔乡村葡萄酒庄的建筑风格及特征非常相似,建筑多是在中世纪后期由当地工匠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建造技艺建造而成,且建筑功能及形制大都相似,通常是由酿酒地窖、储存仓库、住宅及其他附属建筑(比如教堂或祈祷室等)组成,并采用传统的拱券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