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从“建造的遗产化”和“遗产化的建造”两个相互衔接的历时性视角,建构了基于建造的中国建筑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框架。详细阐述了建筑遗产的历史建造信息挖掘和历史见证价值评估方法,明确以增强当代传承价值为目标的当代建造工作要点,并提出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保护传承及创新对策。
0 引言
“建筑遗产”(architectural heritage)一词首次出现在1975年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中,其后经历了持续的概念扩展变化,其内涵在不同地区和应用场景下很难统一,这一现象已经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抛开纷繁复杂的概念辨析,建筑遗产在字面上至少应同时具备建筑和遗产两个属性,二者缺一不可。没有遗产属性的建筑,只是普通的既有建筑;没有建筑属性的遗产,可能属于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也不能称为建筑遗产。
建筑的属性来源于建造(construction),历次建造活动形成了建筑遗产的客观物质形态。遗产的属性来源于遗产化(heritagization),现代遗产运动建构了建筑遗产的主观观念范式。价值是建筑列入遗产的前提,建筑遗产价值最基本、最核心的载体是物质本体,其显然与产生物质本体的建造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既要研究历史时期的建造活动来挖掘和评估其价值(即建造的遗产化),也要引导当代保护利用相关建造活动来保护和传承其价值(即遗产化的建造)。
我国学术界长期关注建筑遗产的建造技术研究,以营造学社研究解读宋《营造法式》、清《工程做法则例》为发端,经历1980年代中国古代建筑技术史的系统研究,到2000年前后兴起的各地传统民居营造技艺和“从建筑本体入手的”古代建筑区划与谱系研究,再到近年方兴未艾的近现代建筑技术转型研究,加上大量具体遗产对象的建造技术案例研究,相关成果十分丰富。但这些建筑遗产的建造技术研究大多停留在历史和理论层面,对建筑遗产价值评估、保护利用决策的作用并不显著。在大量的遗产保护实践中,普遍存在建筑本体建造的历史研究、现状勘察和价值挖掘不充分,且与遗产价值评估、保护修缮及利用决策相互脱节的问题,这些往往导致对建筑本体及其环境的不当干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拟从“建造的遗产化”和“遗产化的建造”两个相互衔接的历时性视角,研究建立基于建造、从本体出发的中国建筑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框架、具体方法与对策。
1.1 所有建筑都是广义“建造”活动的产物
所有的建筑都是广义的“建造”活动的产物。广义的“建造”既包括初始建造活动(即狭义的“建造”),也包括修缮、改建、重建等后续建造活动。按照维基百科词典的解释,“construction”是指从规划、投资、设计、施工、交付开始,经历修理、维护、改建、扩建和改造提升,直到最后拆除的全过程。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建造”一词最初是指确立、制定的意义,如《汉书》与《后汉书》中的“建造酒榷盐铁”“建造大策”,与建筑活动毫不相关。自唐代以后,“建造”才开始专指建筑、城垣、桥梁、佛像、舟车的初始建造,即前述狭义“建造”,如《唐会要》褚遂良“谏昭陵建造佛寺奏”,敦煌石室遗书残本《沙洲图经》中的“建造此殿以听政”等。
从《春秋左传》中“虽一日,必葺其墙屋”“缮完葺墙,以待宾客”等记载中可知,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建筑在初次建造完成后,后续仍需进行持续维护和必要的修理、重建等建造活动,以保证其使用功能的延续或提升。《唐六典》中将作少匠的职责是“凡有建造营葺,分功度用,皆以委焉”,其中“建造”指狭义的初始建造,“营葺”指维护、修缮、修理等后续建造,说明当时已经将初始建造和后续建造统筹为广义的“建造”活动进行管理。
1.2 四个“建造”阶段决定遗产的物质形态
广义的“建造”是贯穿建筑遗产始终的物质形态生产活动,大致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划分为“初始建造—后续建造—保护修缮—展示利用”四个阶段。
1.2.1 历史建造:从初始建造到后续建造
历史建造是发生在遗产化之前的历史时期的各种建造活动,包括初始建造和后续建造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初始建造,奠定了建筑遗产最初的物质形态和使用功能,即通常所说的“原状”,为避免学术界对“原状”概念的分歧,笔者称之为“始建形态”。
第二阶段是后续建造,发生在初始建造之后直到列入遗产之前的时期内,可能包括多次维护、修缮、改建、重建等规模不一的建造活动,其目的是延续、改变或恢复其使用功能,往往在延续初始建筑物质形态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替换、增减、改造或更新。多次的后续建造,加上自然因素导致的老化和残损,逐渐改变了建筑的“始建形态”,最终形成了建筑被列入遗产前的物质形态,即通常所说的“现状”,笔者称之为“遗存形态”。
1.2.2 当代建造:从保护修缮到利用传承
当代建造是发生在遗产化之后的当代时期的各种建造活动,包括保护修缮和利用传承两个阶段。
当代建造的第一阶段是价值引导下的保护修缮。保护修缮以对“遗存形态”的测绘记录、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为基础,从中推测和遴选“始建形态”遗存和后续建造中“有意义的添加和改动”,并采取价值引导下的“建造”活动,以尽可能保护、修复并展示有价值的初始建造和后续建造为主要内容。经过保护修缮后的建筑遗产物质形态,既不是“遗存形态”,更不是“始建形态”,笔者称之为“保护形态”。
建筑遗产经过保护修缮后,将进入当代建造的第二阶段,即价值引导下的持续利用,其目标是可持续的保养维护和活化利用与传承。一方面通过持续的保养维护尽可能保持其“保护形态”,另一方面在不影响其价值的前提下,对其“保护形态”及周边环境进行局部的调整,得到满足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使用功能和“利用形态”,并在有效利用中持续展示和传承其价值。
2 遗产化: 建造体系转型催生遗产观念建构
建筑的遗产化,是建筑被赋予文化遗产身份并得到保护利用的过程,也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现代观念和政策建构过程。古代社会的建造活动虽然生产了建筑,但无论东西方都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建筑遗产观念。从18世纪以后建筑遗产保护运动首先在欧洲兴起,直至20世纪中叶形成国际共识且被中国文物保护制度所接纳后,那些遗存至今的中国古代建筑才被认为具有遗产价值,从而获得遗产身份,并必须遵循遗产保护原则进行保护修缮和持续利用。
2.1 古代建造活动没有现代意义的遗产观念
按时间顺序来说,建筑遗产最先只是建筑。从中国古代建造活动相关碑记中可知,初始建造一般称为鼎建、创建或新建,后续建造一般称为重建、重修或修建。但无论是初次建造还是后续建造,也无论是官方或者民间的建造,都和现代意义上的遗产保护没有直接关联。
2.1.1 以撰文立碑而非建筑本身来铭记历史
首先,古代建造行为并没有将建筑物作为历史见证的动机,而是通过记事碑刻来记录并永久保存历史信息。从早期考古遗址分析,中国古代建筑以木结构为主流是“一种先进技术和社会意识选择的结果”。在商周时期《周礼》等文献中,木结构的易燃易朽、不可永存特性已经得到充分的认知,但仍然选择木结构“成为华夏建筑,尤其是高等建筑的主流”。这是一种看似矛盾的选择,有学者认为是由于中国传统“人本”价值观不追求人居建筑的永恒性,但却无法解释佛殿、道观和坛庙等“神居”建筑也以木结构为主的事实。笔者认为,中国高等级祭祀和礼仪建筑并非不追求纪念性和永恒性,只是知道无法依赖木构建筑物本身永久长存,因而主要通过耐久性相对更好的石质铭文碑记来永久铭刻并传承其历史信息。现存最早的建筑碑记是刊刻于东汉延熹八年(公元165年)的《西岳华山庙碑》,碑文记载了汉武帝封禅时“立宫”初建,后废为“丘墟”,仅“垣址营兆犹存”,再到延熹年间“应古制、修废起顿”的重建过程,文末“案经传所载,原本所由,铭勒斯石,垂之于后”,说明立碑的动机就是记录并永久传承建筑相关的历史信息。
2.1.2 以踵事增华而非保护原状来表达尊崇
其次,后续各类重修、重建、修建等营造行为并没有保存原状的意识,而是通过“焕然一新”来满足新的使用要求,追求以“踵事增华”的新建筑来表达对神灵和先贤的崇敬与纪念。典型的表述如清乾隆年间宣城知县贵中孚所撰《重修崇圣祠碑记》,在“古今庙祀加隆,所以志高山景行之思者,夫固踵事而增华矣”的指导思想下,对经过明朝创建、清雍正迁改、当时已经朽裂芜秽的崇圣祠,“纠仝志,协众力,一新庙貌”。历时三个月,“摧者整之,朽者易之,倾颓而渗漏者缮之葺之”,使其“丹碧辉煌,焕然改观”。
2.2 建造体系的现代转型催生建筑遗产观念
建筑的遗产化是将建筑“视为遗产的界定,以及与之相关的防护、修复和保护政策,是与现代化进程同步进行的”。现代化进程中建造体系的现代转型,最直接地催生了18世纪欧洲和20世纪中国的建筑遗产观念。
2.2.1 建造体系转型催生国际建筑遗产观念
欧洲现代建筑遗产概念和政策形成的过程被视作源于18世纪欧洲工业革命的“现代保护运动”。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形成了不同于古代循环历史观的现代进步历史观——历史是线性、有序发展且无法重复的。面对不可逆转的时代发展和社会断裂阵痛,人们开始怀念、尊重并研究那些见证历史成就的古代建筑和艺术品,震惊于过去熟悉的地方和知名的历史性构筑物被毁坏,于是引发了最初的建筑遗产保护思潮。“许多这种毁坏性的改变都是源于技术和工业的进步,而恰恰正是技术和工业进步从质变和量变这两个层面构建了现代社会。”换言之,采用新的材料、结构、样式和功能的现代建筑逐渐取代古代建筑,现代建造体系逐渐取代古代建造体系;在构建现代建筑理论的同时,也构建了现代建筑遗产观念。
随着20世纪全球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建筑遗产观念也逐渐成为全球共识。1931年,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雅典通过《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达成“所有国家都要通过国家立法来解决历史古迹的保存问题”的国际共识。即便在集中反映柯布西耶等现代建筑学派观点的1933年《雅典宪章》中,仍然特设了第三部分“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大量城市和建筑毁于战火,那些劫后余生、象征国家民族精神的古代建筑得到了保护和修复,加之“国际式的现代建筑运动造成的建筑方式的迅速断裂,普通民众才感受到了传统建筑环境的种种价值,才掀起了……波及面最广的建筑遗产保护浪潮”,并最终确立了以1964年《威尼斯宪章》为标志的国际建筑遗产保护观念和原则。
2.2.2 建造体系研究奠基中国建筑遗产观念
中国直到晚清洋务运动才开始以引入西方现代技术为主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历程,建筑遗产理念的建构则始于1930年朱启钤创办的营造学社对中国传统建造体系的研究和实践。朱启钤“以司吏之官,兼将作之役……先后从事于殿坛之开放、古物陈列所之布置”等中国最早的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且“游历诸国”,了解西方和日本的现代建筑技术和遗产保护运动,所以他致力于研究“营造”“中国固有之建筑术”,不只为了建筑本身“材木轮奂”,而是认为“吾民族文化进展,其一部分寄之于建筑。建筑于吾人生活最密切,……可以觇其时代,由此而文化进展之痕迹显焉”,即“试图通过对建筑制度、建造技艺的研究展现中国文化的发展过程”。
1932年梁思成、刘敦桢加盟学社后,开创了至关重要的古建筑遗存的实地调查测绘,以及现代建筑科学方法的研究分析、修缮设计和工程实践,有力地支撑了“依科学之眼光,作有系统之研究,……与世界学术名家公开讨论,……沟通儒匠,浚发智巧”的学社宗旨。首先聚焦以科学方法整理研究宋《营造法式》和清《工程做法则例》等营造典籍,试图揭示中国建筑“文法”,“这里所谓的文法,其实就是中国古代建筑的建造方式与建筑体系”。在此基础上,探索构建中国建筑遗产的保护理念,首次明确了中国建筑的遗产属性“既是延续了两千余年的一种工程技术,本身已造成一个艺术系统,许多建筑物便是我们文化的表现、艺术的大宗遗产”,强调了“加以认真整理及保护……有急不容缓的性质”,提出了“如何发扬光大我民族建筑技艺之特点,……接受新科学的材料方法而仍能表现中国特有的作风及意义,老树上发出新枝”的传承问题,开展了相关的古建筑保护修缮和新建筑创作实践,培养了后来主导国家文物局、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故宫博物院、清华大学、东南大学等文物管理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精英学者,奠定了此后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
在国际建筑遗产保护运动和营造学社的影响下,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明确界定了1930年《古物保存法》中“值得保存”的三种古物标准,包括“年代久远者”“数量罕少者”“本身具有科学的、历史的、或艺术的价值者”,首次提出了文物的三大价值,并首次明确古物类型包括“建筑物”。
1949年,梁思成受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委托主编《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列出了全国465处重要古建筑和文物的名单,拉开了新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序幕。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建筑遗产保护法规,明确了文物建筑“不但是研究我国历史与文化的最可靠的实物例证,也是对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最具体的材料”,需要“及时做好保护工作,并保证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不致遭受破坏和损失”。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将7 000多处文物古迹公布为保护单位,并要求各省市调查“保护单位名单,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先行公布,并且通知县、乡,做出标志,加以保护”,初步构建了我国独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雏形。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三个文件,标志着新中国以遴选、公布、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为主的建筑遗产保护法规体系的正式确立,其中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保护管理四有工作、保护修缮利用“不改变原状”原则等主要内容,都被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继承并一直沿用至今。
3 建造的遗产化:历史建造的遗产价值挖掘与评估
“建造的遗产化”,就是历史建造的遗产价值挖掘与评估过程。建筑遗产因时光流逝而获得意义的同时,其见证的历史建造活动也因相应建造体系的消逝而获得意义,成为遗产价值的一个部分。这一过程开始于近代以前相对缓慢的建造体系演变,加速于1950—1960年代现代建造体系对传统建造体系全面替代,并最终完成于列入遗产保护对象之时。
价值评估是判断建筑能否被列入遗产,以及如何进行保护的前提性工作。历史建造产生了建筑遗产的物质本体,基于遗存本体的历史建造信息挖掘和价值评估,是全面评估建筑遗产价值的核心内容和必要基础。需要建构基于历史建造的遗产价值挖掘评估方法,包括挖掘历史建造本体信息及其所承载的历史建造背景信息,并在建造背景信息下对各项建造本体信息的影响力、稀缺度和典型性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评估建筑本体所具有的历史见证价值高低,并据此明确各项价值对应的物质载体。
3.1 建造本体要素是历史见证价值的根本
随着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化,保护对象已经从那些价值似乎显而易见的“伟大的艺术作品”,扩大到面广量大、“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time-honoured)一些过去较为朴实的作品”。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理论方法相互借鉴和融合,遗产构成、价值认知和保护方式日益丰富和多元,但同时也存在泛化、模糊、相互矛盾的弊端。为此,笔者从建筑遗产作为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这一根本属性出发,将历史建造的物质本体从建造背景中抽离出来,将历史见证价值与当代传承价值进行区分,强调建造本体要素是历史见证价值的根本。
3.1.1 历史建造的本体要素信息和背景因素
历史建造的本体要素可以从大到小划分为环境、建筑群、单体、构件、装饰细节五种类型。本体要素信息是各本体要素能够直接反映的物质性历史信息,一般通过勘察测绘和科学检测来获取,笔者将其概括为选址环境、空间格局、结构构造、材料工艺、造型样式等五个方面。
历史建造的背景因素是指建筑本体要素不能直接反映,但影响了建筑本体的因素,一般需要通过各类文献、访谈和本体之外的科学研究获得,其内容涉及非常广泛。笔者尝试借鉴传播学通用的“5W1H”分析法,以历史建造本体为对象(what),将其建造背景按照“4W1H”(when时代,where地域,who人群,why功能,how技术)进行分类概括。
3.1.2 历史建造的历史见证价值
学术界对于建筑遗产的价值构成有许多见仁见智的观念,即使《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历史、艺术、科学、文化、社会”的价值五分法也有含混之处。笔者立足于建筑遗产古今意义的不同,首先划分为历史见证价值和当代传承价值两个层面。
历史建造本体的根本价值是历史见证层面的价值,可以细分为编年史、艺术史、科技史、社会史、文化史五类。编年史价值是指见证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价值;艺术史价值、科技史价值等同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的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文化史价值、社会史价值分别是对历史时期文化、社会发展状况的见证价值。
3.2 建造背景因素是价值评估的基准框架
所有的评估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时空和类型框架下,建造本体要素的价值评估的基准框架就是笔者前述的“4W1H”建造背景因素。
3.2.1 时代(when)
狭义的时代背景首先是指建筑及建造本体各要素的建造年代,可以通过由简至繁的多种途径获取:①建筑构件和附属碑记、匾额、壁画的文字题记;②其他历史文献综述和访谈资料;③建造痕迹勘察和建筑史学形制研究;④特征建筑构件材料的实验室测年鉴定。但需要对各种来源获得的年代信息进行相互比较,并与实物遗存进行校验,然后综合判断各单体、部件、构件的建造年代。
广义的时代背景信息是建造年代对应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总体发展和相关历史事件,为其他历史信息及其各项价值评估奠定时代基准。
3.2.2 地域(where)
地域是指建筑选址所在的自然、行政、经济和文化区域位置。自然区域主要用于分析见证对区域气候、地形地貌适应性的科学史价值;行政区域用于分析见证区域行政等级、军事地位、管理政策和重大事件的编年史价值;经济区划用于分析见证区域经济水平、物产类型和商贸交流的社会史价值;文化区划主要用于分析见证区域民族、民系、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审美特征的文化史或艺术史价值,包括具体到传统建筑工艺上的建筑文化分区。
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地域区划都会随时代而变迁,所以必须置于前述的特定时代背景下进行分析;每种类型的地域区位也都有层级尺度的不同,应该在适当的层级尺度上进行评估。
3.2.3 人群(who)
人群是指历史建造相关的人物和群体,包括业主和倡建、捐资、设计、建造和使用者。分析的重点是发现参与建造的重要人物或者独特的业缘、地缘、血缘或信仰群体。业主、倡建和捐资的个人和群体主要影响的是建筑的选址环境、格局形制及其风格样式,往往体现个人地位学识或群体的业缘、地缘、血缘或信仰特征。受业主聘请承担设计和建造的匠师、匠帮,更多地在材料工艺、结构构造、风格样式方面呈现其个人或地域风格。
人群背景研究应首重各类修建碑记资料,对历代文人名士在使用或游览过程中创作的文学作品应结合实物遗存予以审慎分析,其中绝大多数与建造本身无关,文学化描述也不能作为历史原貌研究的依据。与文人名士有关的传说故事虽然可能具有文化史的研究价值,但绝不应采信为编年史,更不能作为历史建造的研究依据。
3.2.4 功能(why)
功能是以满足前述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人群的某种需求为目标,通过建造实现的使用功能。功能类型、规模等级对于建造本体的选址环境、空间格局、材料工艺、结构构造、造型样式各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功能与形式无疑是紧密关联的,中国古代建筑总体上表现出以基本平面单位“间”、“框架式”木构架、“三段式”立面和“院落式”布局的同构特点,建筑空间对于功能的兼容性较高,主要在规模尺度、格局形制和装饰、色彩等风格样式上体现功能差异。因此,历史建造往往无需进行大规模改建重建,就可在不同时期用作不同的功能,需要结合文献和遗存痕迹进行仔细勘察分析。
3.2.5 技术(how)
技术指建筑遗存的选址环境、空间格局、结构构造、材料工艺、造型样式等五方面的具体建造技术措施,此外,还应该分析在相应时代、地域、人群、功能背景下,上述五方面建造技术措施的总体演变过程、发展水平和可能的选择范围,从而判断各项具体建造技术措施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上可能具有的影响力、稀缺性、久远性、先进性或典型性。
3.3.1 比较的必然性
建筑遗产本体的所有要素无疑都承载了一定的历史信息,都具有一定的历史见证价值和当代传承价值,但并非所有要素都具有同等的价值,都能够得到同等的保护、展示和传承。事实上,所有的建筑遗产在历史发展中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劣化和病害,未来也将继续面临不可避免的自然老化和潜在的自然或人为破坏,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建造本体最终都会消亡。遗产保护的目标在于尽可能延缓本体消亡的速度,因此必须通过日常维护和修缮加固等干预措施来达成;但即使最严格的“最小干预”措施也不能避免对部分历史信息的扰动和清除。
因此,遗产保护必然意味着取舍,必然需要评估和比较本体各要素所承载历史建造信息的价值高低,干预对象应尽量选择价值较低的要素,以避免干扰高价值要素的历史建造信息。
3.3.2 比较的五个维度
建造本体价值高低的比较首先需要建立在建造背景因素4W1H的基准框架下,对各本体要素信息的各项历史见证价值的高低进行多维度的比较。从可操作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价值高低比较的五个主要维度,其对价值影响程度由大到小依次是:影响力——主要包括行政或礼制等级、知名度、功能影响时空范围、直接关联的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重要性;稀缺度——在一定的基准框架内,同类型要素数量越少的价值越高;久远度——其他维度相似时,同类型要素中建造时间越早的价值越高;先进性——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结构构造或材料工艺;典型性——可以作为一定基准框内同类型要素的典型代表。
3.4 评估结论应落实到建造本体要素载体
历史建造的遗产价值评估始于对建造本体要素的信息挖掘,将这些信息置于历史建筑背景框架下,分五种类型,揭示其历史见证价值,再按照五个维度比较各项历史见证价值的高低后,即得到遗产价值的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一般按照历史见证的价值类型进行分类阐述,为避免空泛模糊,其内容应包括建造信息、见证内容、评估基准、比较维度、重要程度的说明,并应具体列举承载该项价值的建造本体要素载体,将其作为此后保护修缮和持续利用中重点保护的对象。
4 遗产化的建造:当代建造的遗产价值保护传承
“遗产化的建造”是指在建筑被公布为遗产后,与之有关的当代建造行为都必须建立在遗产价值保护传承的语境下,遵循价值引导的工作流程(如上图2所示),通过针对本体的保护性建造来延续历史见证价值,结合利用性建造以增强当代传承价值,并以保护传承传统建造工艺作为实现上述目标的根本保障。
4.1 “遗产化的建造”的四步基础性工作
“遗产化的建造”以“建造的遗产化”为前提,必须经过审慎的四步骤基础性工作,才能确保修缮利用等现代建造活动既延续历史见证价值,又增强当代传承价值。
4.1.1 构建当代价值传承的总体目标
作为“遗产化的建造”的总体目标,当代传承价值是指对于当代社会仍有研究、借鉴、利用意义的价值,也包括五个方面:历史研究价值是前述历史见证价值五个方面的总和;艺术审美价值是激发当代艺术审美感受和创作灵感的价值;科学技术价值是可资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借鉴参考的价值;文化传承价值是促进当代文化传播和创新的价值;社会发展价值是促进当代群体认同、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价值。
4.1.2 明确本体价值要素的保护前提
前述“建造的遗产化”得到的建造本体信息及其价值要素,在“遗产化的建造”中必须得到严格保护,这是保护性建造、利用性建造的前提。其中,价值要素是历史建筑本体中价值最高的要素,必须逐一清晰列出具体对象、位置、范围以及所承载的价值内容和相应的具体保护要求。
4.1.3 选择当代更新利用的发展需求
在当代价值传承总体目标和本体价值要素保护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所在城乡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慎重选择合理的当代更新利用功能和容量。合理的需求应该首先在功能上保持、兼容或至少不减损遗产的关联价值和意义,在容量空间布局上不会改变遗产建筑的整体格局和特征性的重要建筑空间。
4.1.4 评估建造本体保存的现状条件
基本功能容量需求确定后,需要评估建筑本体保存的现状条件,包括勘察建筑本体的结构、构造、材料劣化情况和既有病害,评估建筑在空间、结构、环境等方面的性能是否满足未来功能需求。应特别关注承载遗产价值的建造本体价值要素,应逐一准确评估其性能现状及可能的提升措施和改善程度,并校验未来功能需求的合理性。
4.2 保护性建造与利用性建造的异同
“遗产化的建造”包括保护性建造和利用性建造两大类型。保护性建造以延续建造本体的历史见证价值为目标,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以增强当代传承价值为目标的利用性建造;二者可以先后独立开展,也可以一并进行。我国当前日益重视“有效利用”,除特殊的抢险加固工程外,大部分的保护修缮都与一定程度的更新利用相结合,但切不可混淆二者的目标与原则。
4.2.1 保护性建造以延续历史见证价值为目标
保护性建造是指以延续历史见证价值为目标,为保护建筑本体而对其进行直接干预的措施,由于干预的对象是建筑本体,所以这些措施本质上都属于前述广义的建造活动。按照对本体干预程度由轻到重排序,保护性建造依次相当于我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迁移工程。
建筑遗产的本体是历史建造的产物,最完整地保留了历史建造信息。因此从延续历史见证价值的角度,应该尽量避免对其本体进行干预。但如果经过前述的本体保存现状评估,确定其本体结构、构造、材料已经无法保持现状时,或者说历史建造信息无法延续时,就必须通过保护性建造对本体进行程度不同的干预。
4.2.2 利用性建造以增强当代传承价值为目标
利用性建造是对建筑遗产本体进行的局部复建、改造、扩建、添建等建造活动,但这些建造活动不是为保护建筑遗产本体和历史见证价值服务,而是以实现和增强建筑遗产的当代传承价值为目标。如果说保护性建造是出于无奈对建筑遗产本体的被动干预,那么利用性建造更多是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用性、功利性的主动干预。
从建造目标和当代传承价值看,建筑遗产的当代利用性建造的主要驱动力包括相互交织的两种类型:一是为了彰显地方特色景观或历史文化,对建筑遗产的缺失、改动部分进行复原建造,用作展览、观赏或开放游览功能,以强化其艺术审美或文化展示传承价值;二是为了满足居住、办公、商业、娱乐等实际使用和经济发展需求,对建筑遗产进行改造、扩建或添建,以强化其社会发展功能。
4.2.3 “遗产化的建造”原则和实践理性精神
保护性和利用性两种遗产化建造目标、动机各不相同,对历史建造本体的干预程度和新增部分的体量尺度上也不同,前者的干预程度一般较小,新增部分主要在构件和材料层面;后者干预程度相对较大,新增部分可能是部件甚至建筑单体。二者都需要遵循国际建筑遗产保护基本原则,如最小干预、最大适应、可识别性、可逆性、不喧宾夺主等。国内学术界已对此广泛展开介绍、辨析和案例阐释。
但需要强调的是,“遗产化的建造”的具体技术措施“只能根据对现场遗存的分析,而不是根据概念、理论和《法式》”。在实际工程中,所有的干预都要深刻理解并灵活运用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的历史建造保存情况和当代建造主客观条件,实事求是地采纳适宜的建造技术来解决问题、达成目标。换言之,当代的建筑遗产保护实践不能罔顾实际地追求符合国际理念的理论理性,而应该秉持实践理性精神,寻求在复杂现实条件下最有效、最合理的建造技术措施。
4.3 传统建造技艺的保护利用与传承
当代建造的遗产价值保护与传承既包括物质层面的建筑遗产本体保护利用与传承,也包括非物质层面的传统建造技艺保护利用与传承,后者为“遗产化的建造”提供了可持续的技术和人员,且其本身也构成了建筑遗产当代传承价值中科学技术价值的主体。
4.3.1 在“遗产化的建造”中传承传统建造技艺
传统建造技艺是一种高度依赖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时期的建筑遗产建造实践中得以产生、演变并传承至今,在当代也主要依赖“遗产化的建造”实践才能继续传承。反之,建筑遗产在当代保护传承中的“遗产化的建造”也离不开传统建造技艺。我国现有70多万处不可移动文物、6.35万处历史建筑以及大量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建筑遗产,其日常保养维护和保护修缮工程普遍需要继续应用传统建造技艺进行施工。因此,对于需要传承的传统建造技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我国建筑遗产实践中长期主张“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的修缮原则,近年来因事实上不可能达到所谓的“原样”以及可能带来“天衣无缝”的弊病而常引起争议。但从建造方式的角度看,秉承这一原则进行修缮可以视为延续历史建造体系,其目的不是复制历史建造信息,而是使当代保护性建造新增部分与历史建造本体具有相似的“基因”,以避免在力学性能、构造连接和外部观感上出现“排异反应”。因此笔者认为,在保持可识别性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在“遗产化的建造”中积极应用并传承传统建造技艺。
4.3.2 构建传统建造技艺保护传承机制
要实现在“遗产化的建造”中保护传承传统建造技艺,需要一系列举措。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应该以征集、培训等方式认定一批传统建造工匠并颁发专业技能证书,使其具有体面的身份和收入,这样才能够吸引年轻人拜师学习;其次,应修改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鼓励本地传统工匠长期承担建筑遗产预防性巡查和小型修理工作,要求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聘用本地传统工匠承担实际建造施工任务,既可以避免不同地区传统建造技艺的混用,也能够为传统工匠提供稳定就业和收入;第三,建筑遗产保护修缮工程应探索不同于一般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和造价定额,充分考虑传统建造技艺以传统工匠人工为主、不同于机械化施工的特点;第四,建立传统建筑材料生产和储备制度,用于保障建筑遗产保护工程的需要。
4.3.3 科学研究、改良和创新传统建造技艺
结合建筑遗产实物遗存调查和工匠访谈,对各地传统建造材料和技艺进行系统性记录和科学化研究,分析成分配比、物理化学性能和科学原理,为原材料、原工艺修缮提供支撑,并揭示其科学史价值;在此基础上,对于存在性能缺陷或不适应当代气候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方面进行科学化改良研究,以满足“遗产化建造”的性能提升需求;最后,挖掘传统建造技艺的科学技术价值,借鉴如被动式气候调节、绿色环保、柔性抗震、防火隔离等传统智慧,并将其创造性转化应用到当代人居环境建设中。
5 结语
建造是贯穿始终的建筑遗产物质生产活动,传统建造体系的现代转型催生了国际和中国的建筑遗产保护观念。本文从建造的视角观察,将建筑遗产保护传承划分为“建造的遗产化”和“遗产化的建造”两个相互衔接的历时性视角,并提出了工作框架。
“建造的遗产化”的重点是建构基于历史建造本体的历史见证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挖掘历史建造本体的选址、空间、结构、材料、形式五方面历史信息,以时代、地域、人物、功能、技术五方面历史建造背景为基准框架,分析各项历史信息的价值并比较其影响力、稀缺度、久远度、先进性和典型性,最终总结得到编年史、艺术史、科学史、文化史、社会史五方面的历史见证价值结论,并明确承载各项价值的本体要素。
“遗产化的建造”包括保护性建造和利用性建造。保护性建造以延续历史见证价值为目标,利用性建造以增强当代传承价值为目标,二者都要尊重遗产保护的基本原理,更要秉持适应复杂建造实际的实践理性精神。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是“遗产化建造”的基础和手段,应该构建适宜的保护传承机制,并开展科学化研究和创新转化。 n
原文请查阅《新建筑》2024年第4期(总第2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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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海清. 元价值可能:建造视野下遗产保护理念再思考[J]. 新建筑,2024(4):4-10.